1、1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系本科生课程资源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讲义学前教育专业本科2目 录绪论 课程介绍 .3第一章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 .5第二章 儿童权利公约解读 .21第三章 幼儿园管理条例解读 .29第四章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解读 .43第五章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解读 .55第六章 农村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题 .693 绪论 课程介绍一、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核心目标(一)从宏观上了解学前教育,有全局观(二)掌握政策的最新动态,以此指导自己的教育观、儿童观、教师观以及教育实践(三)能以自身的积极实践逐渐争取话语权(四)通过政策分析方法锻炼与提升逻辑思维
2、与分析问题的能力(五)有效准备与应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二、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的主要内容(一)两条主线:学前教育领导管理类政策;学前教育教育教学类指导性政策(二)四个专题:1. 改革发展 70 年: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政策流变 2. 捍卫童年就是捍卫灵魂:儿童权利的尊重与守护 3. 知法守法、以法为器:幼儿园合法权益与法律维护 4. 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农村学前教育的困境与出路(三)八项法规:1.儿童权利公约1989(重点)2.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3.幼儿园工作规程20134.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重点)5.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2001(重点)6.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2012(重
3、点)7.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2011(重点)8.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2014三、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与组织形式(一)教学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小组汇报方式相结合(二)组织形式: 班分为 8 个小组,认领以下学前教育法规政策: 1. 儿童权利公约(1 组):小组搜集有关儿童四大基本权利的案例(可文字、录音、视频) ,并分版块进行分析,体现了何种儿童权利?如何分析实践中的问题? 2. 幼儿园管理条例(2 组):A 组搜集有关幼儿园管理方面的相关案例,如出现安全事故的管理、相关法律程序等,并进行分析;B 组重点搜集幼儿教师需要了解的幼儿常见急救知识及其防护。43. 幼儿园教育指
4、导纲要(1 组):小组请找出你们认为纲要理解中的重点和难点,并用几组案例进行分析。 4. 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1 组):小组找出一个或两个领域,并用多种形式的案例说明你们是如何理解的,与全班同学进行讨论。 5.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2 组):完成 2 个任务,一是通过一段视频记录 10 个左右教师对学前教育的认识,重点分析其师德与专业知识;二是通过一段视频捕捉能反映幼儿教师专业能力的场景,如处理幼儿冲突等。 6. 农村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1 组):搜集具体做法,有关农村如何有效开展教育教学。如大班额如何集体教学,游戏如何开展,艺术教育进行,区角设置。 四、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的
5、参考资料1.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 ,杨莉君.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2. 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的理解与运用 , 李生兰等.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3.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 ,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 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4. 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解读, 李季湄,冯晓霞主编. 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5.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解读 ,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组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3.6. 幼儿园教师必知的 60 条教育政策与法规 ,洪秀敏编著.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14.五、 绪论部分参考拓展性资料盗火者中国教育改革调查第一集, 回归人
6、的语文 。经典片段分享:“一个小男孩在退潮以后的沙滩上捡小鱼,看到一条小鱼就把它捡起来扔回大海。沙滩上全是小鱼,有人就跟他讲,你一个人怎么捡得过来?这个小孩说,对这条我扔回大海的小鱼来说,就是全部。”我们不能做需要很大能量的事情,但是我做好我自己的事情,力所能及做好自己的事情。 ”5第一章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概述一、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内涵与特征(一)教育法律的基本内涵与特征1. 内涵: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2. 特征:一是具有鲜明的国家意志。教育活动规范可以出自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出自学校或教师,但其对教育活动的
7、制约有限,不具有国家意志。而教育法律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用来明确教育活动的方式,如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等,并用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效果。如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教育是一项义务,其典型特征是免费与强制,这并非教育本身的特点,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二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宗教戒律、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等对人和社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百善孝为先” ,有些甚至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它们的实施都是依靠信仰或道德去遵守,有些依靠成员的自觉自愿,还有些依靠舆论来实施。而法律则不同,其被主体明确的权利不能被剥夺,义务必须要履行,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形式上兼具分散性与统一性。集中式也称
8、为法典式,即以法典的形式相对集中了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并对其作出系统安排,如教育法就具有这样的法典性质。但由于教育具有复杂性,一部法律不能囊括所有的教育法律规范,就需要分散式,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四是内容上兼具稳定性与发展性。教育法律的内容涉及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教育行政活动学校管理活动、教师教学活动等,明确政府、学校、社会、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等多方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同时,教育是与时俱进的,不同时期教育的目标不同,教育的内容也就有所差异,如原来强调的是教师时绝对的主体和权威,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而现在却强调师幼互动,强调教师是研究者、引导者,学生是学习的
9、主体等。(二)教育法规的基本内涵与特征1. 内涵:教育法规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2. 特征:一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其原因在于一些重大问题,必然要深思熟虑从长远出发,至于一些具体的阶段性目标,可以具有灵活性;第二,教育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面非常广泛,要协调各方利益,在某些问题上,既要讲原则,又要灵活变通。如民促法中规定可以收取合理回报;第三,我国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这都需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二是针对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教育法规调整教育主体关系、规范教育活动,其作用决定了其具有针对性,而且还必须具体
10、明确。一旦情况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原有教育法规,以反映新情况、确定新规则。 三是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我国的教育法规应当借鉴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经验及教育法规中的某些内容,但同时这种借鉴是有选择的,我国的教育法规既要符合中国实际,也要表现出较高的国际水准,使得当代教育现代化的趋势在教育法规中得到反映。 (三)教育政策的基本内涵与特征1. 内涵:有关教育政策有三种递进的界定,一是政策是某种行为准则、计划、文件、谋略,方案或措施,是需要执行或遵守的“文本”。二是 政策是某种有目的地进行价值分配、处理问题或实现既定目标的复杂过程,大部分是把政策理解成为一个动态的线性过程,一条从目标到结果的
11、直线。三是不仅仅是某个特殊的文本,也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过程,而是一个既有过程又有结果的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前后相继的复杂“周期” (policy circle) 。2. 特征:一是教育政策作为一种政治选择,因此一定具有政治上的价值选择,任何一个国家政体和国体下的政策,一定是执政党的利益所向。二是教育政策中一定含有利益分配,因此就涉及到利益相关者的分析。例如之前重点分析的免费师范生政策,就牵涉到国家层面、农村层面、高校层面以及个人层面的多种利益分配,每个利益群体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上,因此才有了对话的基础。三是从制定过程来看,教育政策具有动态性,即任何政策的形成都是有一个过程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
12、可能毫无基础,政策的制定是有周期性的。比如纲要的制定,建国初期国家就制定了1952 年纲要,后 1981 年也出台纲要,而 2001 年纲要正是在这些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四是从政策所面对的问题来看其具有一定的特殊复杂性。首先,教育政策活动具有复杂性(柯伯思) 。教育政策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社会成员,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公众对教育系统比其他社会系统更熟悉,更具有发言权;教育领域的权力比其他社会领域更为复杂和分散;教育过程目标具有多样性(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等) ;教育政策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受教育者的积极参与。其次,教育政策利益分配的特殊性。资源配置以实现公共性和社会公平为最基本的目标;利益分配
13、的主要内容是个人身心发展机会、条件和资格的认定(发展权利分配、发展机会分配、发展条件分配、发展的资格认定) 。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区别与联系(一)三者的主要联系1. 目的一致性,都是调整教育关系和规范教育秩序的行为准则。三者都以宪法为依据,是国7家和政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表现,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其作为调整教育关系和规范教育秩序的规范,指明了教育的方向、程序标准和条件,从根本上是一致的。2. 形成的连继性。教育法律、法规都是建立在相对稳定有效的政策基础上。教育政策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是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教育法律法规是在教育实践中,通过总结成
14、熟经验和认识而形成的,都是从那些具有长期稳定性、对全局具有重要意义的教育政策,以及实践获得巨大成功的教育政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法律法规是政策的定型化。3. 内在的约束力。教育法律一旦形成,就成为法规政策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教育法律法规一旦形成,又对政策产生影响和制约。政策不仅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而且还要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实施,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二)三者的主要区别表 1-1 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主要区别8三、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纵向第一层次,教育法。其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处于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由全国人大
15、常委会制定的教育部门法。其主要协调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目前主要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从学制上看,唯独缺乏学前教育法。第三层次,由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其主要是为实行教育法和各个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其也用于解决较为具体的、教育法和单行法没有规范的问题,并有相应的宪法和法律授权,也可以由行政法加以调整。属于这一层次的主要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规定,又称国十条。第四层次,由省市自治区的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一类
16、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其主要是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各地都有其地域内的多种学前教育政策规定。第五层次,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政府规章教育规章。其主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且可因实际工作的需要而决定其内容。如教育部门颁布的禁止开办学前班、兴趣班的相关规定等。从以上学前教育所处的层次来看,其主要是位于第三层次,如果将宪法加上,则属于第四层次,相对较低的,也是学制中唯一缺乏的第二层次单行法。因此,学前教育立法势在必行。第二节 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七十年: 关键性政策及其流变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1949-1956) (一)社会背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学前教育从根本上改变了
17、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发生了革命性和历史性的变化,成为人民大众的文化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工农集中精力搞建设,解决工农后顾之忧,举办大批托儿所、幼儿园成为当务之急。主要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改造旧幼教。基于当时基本情况,根据共同纲领和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精神,中央教育部幼儿教育处认为当时的幼稚园一般是“旧社会的遗产” ,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 。二是建设新幼教、学习苏联经验。1949 年 12 月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明确,教育工作总方针9是“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就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特别要借助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建设新民主主义幼教。 ”相继接受外国在我国设立的
18、两百余所婴幼儿慈善机构,指定北京市六一幼儿园、北海幼儿园以及分司厅幼儿园为学习苏联的实验基地,第二年又新增了中央军委保育院和北师大二附小幼儿园等。苏联专家每周一次轮流到这些幼儿园观摩和分析教育活动,全国派人进行参观学习。而以此取代之前的美国模式。三是明确提出为工农服务。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确定“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教育必须向工农开放” 。1952 年新中国幼儿教育处第一任处长张逸园在全国初等教育及师范教育会议上提出了学前教育方针,即“发展重点,首先应放在工业地区企业部门,其次是机关、学校及郊区农村,主要是解决工农劳动妇女对幼儿的教养问题。 ”(二)核心举措与主要政策:一是设置专门机构领导
19、幼儿教育事业。1949 年 11 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在初等教育司内设置幼儿教育处。1952 年 11 月,中央教育部机构调整,幼儿教育处由原来的司属处调整为部的一个直属单位,幼儿教育事业在中央教育部领导下迅速发展。二是明确学前教育任务。1952 年幼儿园暂行规程与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幼教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发展” , “是培养学龄前儿童在生理上、意识上行动上得到正确的成长、发展和变化,使得他们的身体、智力、道德习惯及爱美观点得到全面发展” 。三是明确两条腿走路的方针:1956 年,三部委联合颁布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明确指出了发展方针
20、, “目前托儿所、幼儿园的办理,仍可采用多种多样的方法,不必过早强调统一,也不应有过高过多的要求” , “鼓励私人办幼儿园并加强领导,做到公私兼顾的原则。必须依靠群众团体如妇联、工会、青年团、救济会等来推动和开展学前教育。 ”1955 年 1 月,国务院发布 教育部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 ,明确提出各工矿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原则,独立或联合创办职工子女中、小学和幼儿园” ;1956 年,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在联合通知中指出, “托儿所、幼儿园的发展,必须更好地依靠群众,配合群众团体妇联、工会,动员多方面的人力物力来进行。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全面跃进(1956-1966)
21、 (一)社会背景:当时的社会用几个词来概括就是:人民公社、大炼钢铁、赶英超美。随着国家工业生产大跃进,幼儿教育一度出现发展失控现象。尤其在农村更为突出。1958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全国应在 3-5 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使学龄前儿童大多数都能入托儿所幼儿园的任务” ,并提出应当由公社完成,且公社必须要培养大量合格的保育员和教养员。在强调数量的形势下,三天托儿化、一夜托儿化、实行寄宿制、消灭三大差别等口号在农村纷纷出现。只顾要求全村幼儿集中同吃同住,不顾中央的质量要求。1957 年全国幼教机构有16400 处, 1958 年猛增至 695300 处,1960 年又增
22、至 785000 处,入园幼儿猛增至 29331000 人。这10样的发展大大超越了我国当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规律。(二)核心举措与主要政策:一是全国幼儿教育领导力量被削弱。由于教育部精简机构,幼儿教育处被撤销,仅保留 1 名干部在普通教育司综合处处理日常事务。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教育部基本上没有对幼儿教育工作下发文件指示。二是 1958 年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促成了全国的大跃进。三是 1956 年,教育部颁发关于幼儿园幼儿的作息制度和各项活动的规定 ,要求幼儿园严格执行。但是,由于当时将作业理解为在同一时间内对全班幼儿进行教学或复习,较少注重因儿童个
23、体差异施以不同的教学组织形式,以至于出现偏重课堂教学和千园一面的现象。四是 1961 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幼儿教育机构根据经济、师资等实际条件采取了保留、撤销、充实等手段,朝着巩固和提高的目标恢复了正常的发展秩序。三、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拨乱反正(1978-1986)(一)社会背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改革开放给中国的学前教育带来了百花齐放的春天。在邓小平教育理论、三个面向、科教兴国战略方针指引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广大城乡人民对发展学前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显著的特点为:党中央国务院将学前教育列入重要发展规划并提到了议事日程。1979 年
24、,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 “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 ”同年 7 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托幼工作会议,探讨了当前形势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1979 年,全国幼儿园 16.65 万所,在园幼儿 879.23 万,教职工总数 53.27 万,比 1965年分别增长了 8.7 倍、5.1 倍、3.3 倍。(二)核心举措与主要政策: 一是由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任组长,并由 13 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育部牵头,办事机构设在全国妇联。这是我国有史以来最高层次和级别的学前教育领导机构。该机构在成立大会上,还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地位进行了论述,指出幼儿教育是国家的财富,投资学前教育是对国家未来的投资,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事业。这一看法即便是在今天,也是非常前沿和准确的。但是可惜的是,该领导小组于 1979 年成立但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1982 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时,就撤销了。充分说明了政治对教育的影响。二是颁布一系列政策。如 1979 年 11 月教育部颁布了“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 ,该文件对学前教育发展方针、教育目标、内容和管理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帮助学前教育迅速脱离了四人帮造成的混乱无序状态。1981 年 10 月教育部发出关于试行幼儿园教育纲要的通知 ,这是我国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