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知识要点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各章节题量和分值预测分析章 节 分值 题量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12 2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0 0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24 分 / 23 题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2 1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012 分 / 810 题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2、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2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1012 分 / 810 题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3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2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215 分 / 1215 题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2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3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2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2第四
3、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2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第九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3第十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2第十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2436 分 / 2530 题第十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 13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2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3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2022 分 / 1517 题 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4、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32章 节 分值 题量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 12第六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12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2第八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3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3第十一节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1第十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3第一节 安全标准概述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大纲要求: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第一节 法的概
5、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 成文法 为主。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即人对人)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指向标的
6、物。 (即人对物)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在三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3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对象效力) 。立法原则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关于地域效力。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包括延伸
7、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三是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3、关于时间效力。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法的特征:1、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2、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3、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5、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
8、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二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2)法律。是指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
9、法律。(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4)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4员会批准后施行。(5)行政规章
10、。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3、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程序法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实体法和程序法
11、也被称为主法和助法。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守法。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全
12、部法律活动的总称。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即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是: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5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13、本节不考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1) 法律2)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目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
14、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也不得低于国家标准。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3、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五种:1、监督管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之间)2、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监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
15、与从业人员之间)4、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公民之间)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6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纲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的适用(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
16、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3、排除适用(第二条):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特殊法,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排除适用的理解:1) 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
17、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 ,即: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
18、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理解为守法、管理、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条件四个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五条):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1) 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2) 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 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9、(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6 项)A.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E.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F.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A.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
20、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B.未履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一条)C.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D.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一条)工会在安全生
21、产工作中的地位(第七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8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第五十二条) (四项)即违法纠正权、解决建议权、建议撤离权、参加调查处理权。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4、有权
22、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领导、支持、督促,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法律化、制度化。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专项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性、个性的问题。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不取代具体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互不交叉、互不替代,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
23、定(第十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标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9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4、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奖励(第十五条):国家给予奖励条件:(三条)1、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2、 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3、 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奖励形式:(三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1、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2、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3、晋升职务。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条)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3、公民
25、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七条):6 项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第十八条):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
26、安全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10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第十九条):1、高危行业的配置: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除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从业人员数量配置:从业人员超过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27、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第二十条)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安全培训的要求:1) 学习必
28、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 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