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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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 JGJ 146-2013 1 总 则1.0.1为 节 约 能 源 资 源 , 保 护 环 境 , 创 建 整 洁 文 明 的 施 工 现 场 , 保 障 施 工 人员 的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 改 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工 作 环 境 与 生 活条 件 , 制 定 本 标 准 。1.0.2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施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的 管 理 。1.0.3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2、与 卫 生 管 理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 符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2术 语2.0.1 环 境 保 护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为 解 决 现 实 的 或 潜 在 的 环 境 问 题 , 协 调 人 类 与 环 境 的 关 系 , 保 障 经 济社 会 的 健 康 持 续 发 展而 采 取 的 各 种 活 动 的 总 称 。2.0.2 环 境 卫 生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指 施 工 现 场 生 产 、 生 活 环 境 的 卫 生 , 包 括 食 品 卫 生 、 饮 水 卫 生

3、 、 废 污处 理 、 卫 生 防 疫 等 。2.0.3 绿 色 施 green construction 是 工 程 建 设 中 实 现 环 境 保 护 的 一 种 手 段 , 在 保 正 质 量 、 安 全 等 基 本 要求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科学 管 理 和 技 术 进 步 , 最 大 限 度 地 节 约 资 源 与 减 少 对 环 境 负 面 影 响 的 施工 活 动 , 实 现 节 能 、 节 地 、节 水 、 节 材 和 环 境 保 护 。2.0.4 临 时 设 施 temporory facilities 施 工 期 间 临 时 搭 建 、 租 赁 及 使 用 的 各

4、种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2.0.5 施 工 人 员 site personnel 在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施 工 活 动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 包 括 建 设 、 施 工 、监 理 等 各 方 参 建 人 员 。2.0.6 建 筑 垃 圾 construction trash 在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弃 土 、 弃 料 及 其 他 废 弃 物 。3 基 本 规 定3.0.1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环 境 与 卫 生

5、负 总 责 , 分 包单 位 应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管 理 。 参 建 单 位 及 现 场 人 员 应 有 维 护 施 工 现场 环 境 与 卫 生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3.0.2 建 设 工 程 的 环 境 与 卫 生 管 理 应 纳 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编 制 专 项 方案 , 应 明 确 环 境 与 卫 生 管 理 的 目 标 和 措 施 。3.0.3 施 工 现 场 应 建 立 环 境 与 卫 生 制 度 ,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制 , 应 定 期 检查 并 记 录 。3.0.4 建 设 工 程 的 参 与 建 设 单 位 应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6、 定 , 针 对 可 能 发 生 的环 境 、 卫 生 等 突 发 事 件 建 立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 制 定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并 组织 演 练 。3.0.5 当 施 工 现 场 发 生 有 关 环 境 、 卫 生 等 突 发 事 件 时 , 应 按 相 关 规 定及 时 向 施 工 现 场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 并 应 配 合调 查 处 置 。3.0.6 施 工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 考 核 应 包 括 环 境 与 卫 生 等 有 关 内 容 。3.0.7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 临 时 道 路

7、的 设 置 应 科 学 合 理 , 并 应 符 合 安全 、 消 防 、 节 能 、 环 保 等 有 关 规 定 。 施 工 区 、 材 料 加 工 及 存 放 区 应 与办 公 区 、 生 活 区 划 分 清 楚 , 并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隔 离 措 施 。3.0.8 施 工 现 场 应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并 应 采 用 硬 质 围 挡 。 市 区 主 要 路 段的 施 工 现 场 围 挡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2.5m, 一 般 路 段 围 挡 高 度 不 应 低 于1.8m, 围 挡 应 牢 固 、 稳 定 、 整 洁 。 距 离 交 通 路 口 20m 范 围 内 占

8、据 道 路 施 工 设 置 的 围 挡 , 其 0.8m 以 上 部 分 应 采 用 通 透 性 围 挡 , 并应 采 取 交 通 疏 导 和 警 示 措 施 。3.0.9 施 工 现 场 出 入 口 应 标 有 企 业 名 称 或 企 业 标 识 。 主 要 出 入 口 明 显处 应 设 置 工 程 概 况 牌 , 施 工 现 场 大 门 内 应 有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图 和 安 全管 理 、 环 境 保 护 与 绿 色 施 工 、 消 防 保 卫 等 制 度 牌 和 宣 传 栏 。3.0.10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参 建 单 位 必

9、 须 为 施 工 人员 提 供 必 备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施 工 人 员 应 正 确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劳动 防 护 用 品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建 筑 施 工 作 业 劳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及 使 用 标 准 JGJ 184 的 规 定 。3.0.11 有 毒 有 害 作 业 场 所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 并 应 符 合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GBZ158 的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应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从 事 有 职 业 病 危 害

10、 作 业 的 人 员 定 期 进 行 体检 和 培 训 。3.0.12 施 工 单 位 应 根 据 季 节 气 候 特 点 , 做 好 施 工 人 员 的 饮 食 卫 生 和 防暑 降 温 、 防 寒 保 暖 、 防 中 毒 、 卫 生 防 疫 等 工 作 。4 绿 色 施 工4.1 节 约 能 源 资 源4.1.1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 临 时 设 施 的 布 置 设 计 及 材 料 选 用 应 科 学 合 理 ,节 约 能 源 。 临 时 用 电 设 备 及 器 具 应 选 用 节 能 型 产 品 。 施 工 现 场 宜 利 用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4.1.2 施

11、 工 现 场 宜 利 用 拟 建 道 路 路 基 作 为 临 时 道 路 路 基 。 临 时 设 施 应利 用 既 有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设 施 。 土 方 施 工 应 优 化 施 工 方 案 , 减 少 土方 开 挖 和 回 填 量 。4.1.3 施 工 现 场 周 转 材 料 宜 采 用 金 属 、 化 学 合 成 材 料 等 可 回 收 再 利 用产 品 代 替 , 并 应 加 强 保 养 维 护 , 提 高 周 转 率 。4.1.4 施 工 现 场 应 合 理 安 排 材 料 进 场 计 划 , 减 少 二 次 搬 运 , 并 应 实 行限 额 领 料 。4.1.5 施

12、工 现 场 办 公 应 利 用 信 息 化 管 理 , 减 少 办 公 用 品 的 使 用 及 消 耗 。4.1.6 施 工 现 场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用 电 等 资 源 能 源 的 消 耗 应 实 行 计 量 管 理 。4.1.7 施 工 现 场 应 保 护 地 下 水 资 源 。 采 取 施 工 降 水 是 应 执 行 国 家 及 当地 有 关 水 资 源 保 护 的 规 定 , 并 应 综 合 利 用 抽 排 出 的 地 下 水 。4.1.8 施 工 现 场 应 采 用 节 水 器 具 , 并 应 设 置 节 水 标 识 。4.1.9 施 工 现 场 宜 设 置 废 水 回 收 、

13、 循 环 再 利 用 设 施 、 宜 对 雨 水 进 行 收集 利 用 。4.1.10 施 工 现 场 应 对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物 资 及 时 分 拣 、 回 收 、 再 利 用 。4.2 大 气 污 染 防 治4.2.1 施 工 现 场 的 主 要 道 路 要 进 行 硬 化 处 理 。 裸 露 的 场 地 和 堆 放 的 土方 应 采 取 覆 盖 、 固 化 或 绿 化 等 措 施 。4.2.2 施 工 现 场 土 方 作 业 应 采 取 防 止 扬 尘 措 施 , 主 要 道 路 应 定 期 清 扫 、洒 水 。4.2.3 拆 除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时 , 应 采

14、用 隔 离 、 洒 水 等 降 噪 、 降 尘 措施 , 并 及 时 清 理 废 弃 物 。4.2.4 土 方 和 建 筑 垃 圾 的 运 输 必 须 采 用 封 闭 式 运 输 车 辆 或 采 取 覆 盖 措施 。 施 工 现 场 出 口 处 应 设 置 车 辆 冲 洗 设 施 , 并 应 对 驶 出 的 车 辆 进 行 清洗 。4.2.5 建 筑 物 内 垃 圾 应 采 用 容 器 或 搭 设 专 用 封 闭 式 垃 圾 道 的 方 式 清 运 ,严 禁 凌 空 抛 掷 。4.2.6 施 工 现 场 严 禁 焚 烧 各 类 废 弃 物 。4.2.7 在 规 定 区 域 内 的 施 工 现

15、场 应 使 用 预 拌 制 混 凝 土 及 预 拌 砂 浆 。 采用 现 场 搅 拌 混 凝 土 或 砂 浆 的 场 所 应 采 取 封 闭 、 降 尘 、 降 噪 措 施 。 水 泥和 其 他 易 飞 扬 的 细 颗 粒 建 筑 材 料 应 密 闭 存 放 或 采 取 覆 盖 等 措 施 。4.2.8 当 市 政 道 路 施 工 进 行 铣 刨 、 切 割 等 作 业 时 ,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扬尘 措 施 。 灰 土 和 无 机 料 应 采 用 预 拌 进 场 , 碾 压 过 程 中 应 洒 水 降 尘 。4.2.9 城 镇 、 旅 游 景 点 、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区 及

16、 人 口 密 集 区 的 施 工 现 场 应使 用 清 洁 能 源 。4.2.10 施 工 现 场 的 机 械 设 备 、 车 辆 的 尾 气 排 放 应 符 合 国 家 环 保 排 放 标准 。4.2.11 当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达 到 中 度 及 以 上 的 污 染 时 , 施 工 现 场 应 增加 洒 水 频 次 , 加 强 覆 盖 措 施 , 减 少 宜 造 成 大 气 污 染 的 施 工 作 业 。4.3 水 土 污 染 防 治4.3.1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排 水 管 及 沉 淀 池 , 施 工 污 水 应 经 沉 淀 处 理 达 到排 放 标 准 后 , 方

17、 可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4.3.2 废 弃 的 降 水 井 应 及 时 回 填 , 并 应 封 闭 井 口 ,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4.3.3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厕 所 的 化 粪 池 应 进 行 防 渗 漏 处 理 。4.3.4 施 工 现 场 存 放 的 油 料 和 化 学 溶 剂 等 物 品 应 设 置 专 用 库 房 , 地 面应 进 行 防 渗 漏 处 理 。4.3.5 施 工 现 场 的 危 险 废 物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严 禁 填 满 。4.4 施 工 噪 音 及 光 污 染 防 治4.4.1 施 工 现 场 场 界 噪

18、音 排 放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施 工 场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 的 规 定 。 施 工 现 场 应 对 场 界 噪 声 排放 进 行 监 测 、 记 录 和 控 制 , 并 应 采 取 降 低 噪 音 的 措 施 。4.4.2 施 工 现 场 宜 选 用 低 噪 声 、 低 振 动 的 设 备 , 强 噪 音 设 备 宜 设 置 在远 离 居 民 区 的 一 侧 , 并 应 采 用 隔 声 、 吸 声 材 料 搭 设 的 防 护 棚 或 屏 障 。4.4.3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车 辆 禁 止 鸣 笛 。 装 卸 材 料 应 轻 拿

19、 轻 放 。4.4.4 因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或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 确 需 进 行 夜 间 施 工 的 , 施 工单 位 因 加 强 噪 声 控 制 , 并 减 少 人 为 噪 声 。4.4.5 施 工 现 场 应 对 强 光 作 业 和 照 明 灯 具 采 取 遮 挡 措 施 , 减 少 对 周 边居 民 和 环 境 的 影 响 。5 环 境 卫 生5.1 临 时 设 施5.1.1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办 公 室 、 宿 舍 、 食 堂 、 厕 所 、 盥 洗 设 施 、 淋 浴房 、 开 水 间 、 文 体 活 动 室 、 职 工 夜 校 等 临 时 设 施 。 文

20、 体 活 动 室 应 配 备文 体 活 动 设 施 和 用 品 。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严 禁 设 置宿 舍 。5.1.2 生 活 区 、 办 公 区 的 通 道 、 楼 梯 处 应 设 置 应 急 疏 散 、 逃 生 指 示 标识 和 应 急 照 明 灯 。 宿 舍 内 宜 设 置 烟 感 报 警 装 置 。5.1.3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封 闭 式 建 筑 垃 圾 站 。 办 公 区 和 生 活 区 应 设 置 封闭 式 垃 圾 容 器 。 生 活 垃 圾 应 分 类 存 放 , 并 应 及 时 清 运 、 消 纳 。5.1.4 施 工 现 场 应 配 备 常 用

21、药 及 绷 带 、 止 血 带 、 担 架 等 急 救 器 材 。5.1.5 宿 舍 内 应 保 证 必 要 的 生 活 空 间 , 室 内 净 高 不 得 小 于2.5m,通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0.9m, 宿 舍 人 员 人 均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2.5m2 ,每 间 宿 舍 居 住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16 人 。 宿 舍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床 头 宜设 置 姓 名 卡 。5.1.6 施 工 现 场 生 活 区 宿 舍 、 休 息 室 必 须 设 置 可 开 启 式 外 窗 , 床 铺 不得 超 过 2 层 , 不 得 使 用 通 铺 。5.1.7 施

22、 工 现 场 宜 采 用 集 中 供 暖 , 使 用 炉 火 取 暖 时 应 采 取 防 止 一 氧 化碳 中 毒 的 措 施 。 彩 钢 板 活 动 房 严 禁 使 用 炉 火 或 明 火 取 暖 。5.1.8 宿 舍 内 应 有 防 暑 降 温 措 施 。 宿 舍 应 设 生 活 用 品 专 柜 、 鞋 柜 或 鞋架 、 垃 圾 桶 等 生 活 设 施 。 生 活 区 应 提 供 晾 晒 衣 物 的 场 所 和 晾 衣 架 。5.1.9 宿 舍 照 明 电 源 宜 选 用 安 全 电 压 , 采 用 强 电 照 明 的 宜 使 用 限 流 器 。生 活 区 宜 单 独 设 置 手 机 充

23、电 柜 或 充 电 房 间 。5.1.10 食 堂 应 设 置 在 远 离 厕 所 、 垃 圾 站 、 有 毒 有 害 场 所 等 有 污 染 源 的地 方 。5.1.11 食 堂 应 设 置 隔 油 池 , 并 应 定 期 清 理 。5.1.12 食 堂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制 作 间 、 储 藏 间 , 门 扇 下 方 应 设 不 低 于0.2m 的 防 鼠 挡 板 。 制 作 间 灶 台 及 周 边 应 采 取 宜 清 洁 、 耐 擦 洗 措 施 , 墙面 处 理 高 度 大 于 1.5m, 地 面 应 做 硬 化 和 防 滑 处 理 , 并 保 持 墙 面 、 地面 整 洁 。5.

24、1.13 食 堂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排 风 和 冷 藏 设 施 , 宜 设 置 通 风 天 窗 和 油 烟 净化 装 置 , 油 烟 净 化 装 置 应 定 期 清 理 。5.1.14 食 堂 宜 使 用 电 炊 具 。 使 用 燃 气 的 食 堂 , 燃 气 罐 应 单 独 设 置 存 放间 并 应 加 装 燃 气 报 警 装 置 , 存 放 间 应 通 风 良 好 并 严 禁 存 放 其 他 物 品 。供 气 单 位 资 质 应 齐 全 , 气 源 应 有 可 追 溯 性 。5.1.15 食 堂 制 作 间 的 炊 具 宜 存 放 在 封 闭 的 的 橱 柜 内 , 刀 、 盆 、

25、案 板 等炊 具 应 生 熟 分 开 。5.1.16 食 堂 制 作 间 、 锅 炉 房 、 可 燃 材 料 库 房 及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库 房 等应 采 用 单 层 建 筑 , 应 与 宿 舍 和 办 公 用 房 分 别 设 置 , 并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保持 安 全 距 离 。 临 时 用 房 内 设 置 的 食 堂 、 库 房 和 会 议 室 应 设 在 首 层 。5.1.17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库 房 应 使 用 不 燃 材 料 搭 建 , 面 积 不 应 超 过200m2。5.1.18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水 冲 式 或 移 动 式 厕 所 , 厕

26、 所 地 面 应 硬 化 ,门 窗 应 齐 全 并 通 风 良 好 。 侧 位 宜 设 置 门 及 隔 板 , 高 度 不 应 小 于0.9m。5.1.19 厕 所 面 积 应 根 据 施 工 人 员 数 量 设 置 。 厕 所 应 设 专 人 负 责 , 定 期清 扫 、 消 毒 , 化 粪 池 应 及 时 清 掏 。 高 层 建 筑 施 工 超 过 8 层 时 , 宜每 隔 4 层 设 置 临 时 厕 所 。5.1.20 淋 浴 间 内 应 设 置 满 足 需 要 的 淋 浴 喷 头 , 并 应 设 置 储 衣 柜 或 挂 衣架 。5.1.21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满 足 施 工

27、人 员 使 用 的 盥 洗 设 施 。 盥 洗 设 施 的 下水 管 口 应 设 置 过 滤 网 , 并 应 与 市 政 污 水 管 线 连 接 , 排 水 应 畅 通 。5.1.22 生 活 区 应 设 置 开 水 炉 、 点 热 水 器 或 保 温 水 桶 , 施 工 区 应 配 备 流动 保 温 水 桶 。 开 水 炉 、 电 热 水 器 、 保 温 水 桶 应 上 锁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5.1.23 未 经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批 准 , 施 工 现 场 和 生 活 区 不 得 使 用 电 热 器具 。5.2 卫 生 防 疫5.2.1 办 公 区 和 生 活 区 应

28、 设 专 职 或 兼 职 保 洁 员 , 并 应 采 取 灭 鼠 、 灭 蚊蝇 、 灭 蟑 螂 等 措 施 。5.2.2 食 堂 应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许 可 证 , 并 应 悬 挂 在 制 作 间 醒 目 位置 。 炊 事 人 员 必 须 经 体 检 合 格 并 持 证 上 岗 。5.2.3 炊 事 人 员 上 岗 应 穿 戴 整 洁 的 工 作 服 、 工 作 帽 和 口 罩 , 并 应 保 持个 人 卫 生 。 非 炊 事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进 入 食 堂 制 作 间 。5.2.4 食 堂 的 炊 具 、 餐 具 和 公 共 饮 水 器 具 应 及 时 清 洗 定

29、 期 消 毒 。5.2.5 施 工 现 场 应 加 强 食 品 、 原 料 的 进 货 管 理 , 建 立 食 品 、 原 料 采 购台 账 , 保 存 原 始 采 购 单 据 。 严 禁 购 买 无 照 、 无 证 商 贩 的 食 品 和 原 料 。食 堂 应 按 许 可 范 围 经 营 , 严 禁 制 售 易 导 致 食 物 中 毒 食品 和 变 质 食 品 。5.2.6 生 熟 食 品 应 分 开 加 工 和 保 管 , 存 放 成 品 或 半 成 品 的 器 皿 应 有 耐擦 洗 的 生 熟 标 识 。 成 品 或 半 成 品 应 遮 盖 , 遮 盖 物 品 应 有 正 反 面 标 识 。各 种 佐 料 和 副 食 应 存 放 在 密 闭 器 皿 内 , 并 应 有 标 识 。5.2.7 存 放 食 品 原 料 的 储 藏 间 或 库 房 应 有 通 风 、 防 潮 、 防 虫 、 防 鼠 等措 施 , 库 房 不 得 兼 作 他 用 。 粮 食 存 放 台 距 墙 和 地 面 应 大 于0.2m。5.2.8 当 事 故 现 场 遇 突 发 疫 情 时 , 应 及 时 上 报 , 并 应 按 卫 生 防 疫 部 门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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