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 海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技 术 准 则(沪府办2011 51 号 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印二一一年六月1目 录1. 总 则 .11.1. 目的和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基本要求 .11.4. 编制范围 .11.5. 规划原则 .21.6. 编制深度 .21.7.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2. 术 语 .43. 土地使用 .73.1. 规划导向 .73.2. 用地分类 .73.3. 混合用地 .124. 开发强度 .154.1. 规划导向 .154.2. 控制方法 .154.3. 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4
2、.4. 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4.5. 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4.6. 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5. 空间管制 .185.1. 规划导向 .185.2. 空间景观构架 .185.3. 建筑高度 .215.4. 建筑界面 .225.5. 公共空间 .235.6. 风貌保护 .235.7. 地下空间 .245.8. 其它 .256. 住 宅 .266.1. 规划导向 .266.2. 基本要求 .266.3. 具体标准 .2627. 公共服务设施 .287.1. 规划导向 .287.2. 基本要求 .287.3.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7.4.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7.5. 基
3、础教育设施 .328. 生态环境 .348.1. 规划导向 .348.2. 基本要求 .348.3. 生态建设 .348.4. 防护距离 .359. 综合交通 .379.1. 规划导向 .379.2. 基本要求 .379.3. 道路系统 .389.4. 轨道交通系统 .419.5. 交通枢纽 .429.6. 常规公交 .439.7. 出租车 .449.8. 加油(气)站 .449.9. 静态交通 .459.10. 慢行系统 .469.11.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10. 市政设施 .4810.1. 规划导向 .4810.2. 基本要求 .4810.3. 给水 .4810.4. 雨水 .5
4、010.5. 污水 .5110.6. 供电 .5210.7. 燃气 .5410.8. 通信 .5510.9. 邮政 .5510.10. 环卫 .5610.11. 水系 .5710.12. 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11. 防灾避难 .6011.1. 规划导向 .6011.2. 基本要求 .6011.3. 防洪除涝 .60311.4. 消防 .6011.5. 应急避难场所 .6112. 地 名 .6312.1. 规划导向 .6312.2. 基本要求 .6312.3. 道路命名 .6312.4. 河流和湖泊命名 .6412.5. 公共绿地命名 .6412.6. 公共广场命名 .6513. 规划执行
5、 .6613.1.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规定 .6613.2. 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 .6613.3. 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 .6613.4. 容积率的适用 .6713.5. 建筑高度的适用 .6713.6. 贴线率的适用 .6813.7. 住宅套数的适用 .6813.8. 保留用地的适用 .6813.9. 现状用地的适用 .6913.10. 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 .6913.11. 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 .6914. 附 则 .7014.1. 动态更新 .7014.2. 用词说明 .7014.3. 生效日期 .70附 录 .71附录一 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
6、、虹桥商务区等强度区划分方法 .71附录二 轨道交通站点 300 米服务范围示意 .72附录三 容积率修正规则 .73附录四 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74附录五 准则用词说明 .78411. 总 则1.1. 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1.2. 适用范围1.2.1. 本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镇区等集中
7、城市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应用。1.2.2. 本准则未涉及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1.3. 基本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单元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当与风貌保护、交通、市政、防灾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1.4. 编制范围1.4.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上位规划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完整编制单元。如有特殊要求,应按规定程序,经研究后合理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1.4.2.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增补图则的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完整街坊。21.5.
8、规划原则1.5.1. 坚持统筹发展原则。科学统筹城市发展的各项要素,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1.5.2.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生态环境,落实节能减排,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1.5.3.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满足人的工作、生活需求,塑造舒适便捷、生态宜居、文脉传承的城市空间环境。1.5.4. 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设施等各类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1.6. 编制深度1.6.1. 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规划集中城市化地区可分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三种编制地区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划编制深度。上述地区的规划编制深度应符合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的要
9、求。1.6.2. 重点地区包括城市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重要滨水区和风景区、交通枢纽地区以及其它对城市空间影响较大的区域。对于规划编制时发展用途不明确的用地,可划定为发展预留区。重点地区、发展预留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1.6.3. 一般地区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1.6.4. 重点地区除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外,需要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提出附加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附加图则。1.6.5. 发展预留区以街坊为单位提出主导功能、强度分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总体要求。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增补普适图则。1.7.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1.
10、7.1. 经法定程序批准纳入法定文件的规划控制要求均为规划实施的强制要求,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则。1.7.2. 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适图则应确定各编制地区类型范围,划定用地界3线,明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各类控制线等。其中,容积率为上限控制(工业用地可同时控制上下限) 、住宅套数为下限控制、建筑高度为上限控制(特殊要求地块可同时控制上下限) 。1.7.3. 根据普适图则确定的重点地区范围,通过城市设计、专项研究等,形成附加图则,明确其它特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和指标。42. 术 语2.1.1. 中心城:指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中
11、心,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2.1.2. 郊区:指中心城以外的区域。2.1.3. 新城:指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市化地区,一般是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郊区、县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2.1.4. 新市镇: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在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2.1.5. 居住社区:指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5 万人)相对应,配建有较完善的、能满足该社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所配建的设施为社区
12、级公共服务设施。2.1.6. 产业区块:指由上位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集中区域。现指上海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2009-2020 年) 确定的产业区块。2.1.7. 公共活动中心区:指以商业、商务、文化等公共活动功能为主的、公共设施集中布局的区域,包括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新城中心、新市镇中心等区域。2.1.8. 历史文化风貌区:指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2.1.9. 公共空间:指可供公众自由进入并开展休憩、娱乐、运动、购物等活动的空间,主要包括街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也包括地块内向公众开放的空间。2.1.10. 开发强度:指地区开发总量与建设基地总面积的比值,以容积率为控制指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地块面积的比值。2.1.11.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设计室外地面至外墙顶部的总高度。当为坡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