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本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本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本目 录一、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管理小组成员组成1二、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管理小组职责2三、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管理制度目录3四、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管理制度4五、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年度计划20六、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24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本1一、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管理小组成员组成 组 长:莫一我 成 员:孙志为 董坤 王彦坤 王晓云 金焰 朱秀芳 联络员:金焰 护士长:陶春兰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本2二、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管理小组职责1.制定本年度科室三基三严培训及考核计划
2、、培训目标。确定重点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参加培训人员。根据科室及医院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培训及考核内容。2.具体安排培训时间、地点、讲者,及时通知科室人员参加培训。3.按照考核计划,确定考核具体内容、方式,严格考核纪律。4.严格监督培训及考核计划落实情况,并及时听取科室人员对培训及考核内容、方法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5.对考核不合格人员,需强化培训,确保其达到本年度培训要求、通过考核。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本3三、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目录1.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及考核登记手册(云一医发【2005】10 号)2.医师定期考核制度3.医师三基三严培训与考核方
3、案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考核办法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本4四、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就医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4、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口腔和公共卫生。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 2 月底前完成。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本5第七条 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告云南省卫生厅。并由云南省卫生厅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做出相应处理。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第八条 医师考核的内容包括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第九条 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
5、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一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第十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医院的安排,及时完成相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本6关任务的情况。第十一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
6、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具体考核办法将参照卫生部及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第 十 二 条 考 核 采 取 回 避 制 度 , 医 师 认 为 考 核 人 员 与 其 有 利 害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考 核 客 观 公 正 的 , 可 以 在 考 核 前 向 医 院 申 请回 避 。 理 由 正 当 的 , 医 院 应 当 予 以 同 意 。 考 核 人 员 与 接 受 考核 的 医 师 有 利 害 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
7、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本7(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九)
8、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院按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院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肝胆外科业务学习与培训记录本8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
9、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 12 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第四章 考核结果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十八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