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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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第 130 号令 草原防火条例 1993 年 10 月 5 日 国务院3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3.2 重置价值 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3.3 烧损率 fare damage rate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3.4 残值 residual value财产烧损后的

3、残存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8-11-16 批准发布 1999-01-01 实施23.5 低值易耗品 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3.6 经济林木 economic forest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3.7 古树名木 ancient and rare trees古树指百年以上(含 100 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3.8 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

4、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湖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3.9 文物建筑重建费 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建筑的形制;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3.10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 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

5、的古建筑,即使残值也按典型实物对待。4 计算方法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4.1 损失额计算单位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4.2.1 在用房屋、构筑屋财产损失计算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 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1)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 A 确定;折旧年限按附录 B 确定;烧 损 率按附录 C 确定。3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计算公式:损 失 额 ( 元 ) =在 建 工 程 造 价 ( 元 /m2) 受 灾 房 屋 、 构 筑

6、物 建 筑 面 积 ( m2) 烧 损 率( %)( 2)式中:在建工 程 造 价 ( 元 /m2) 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烧损率按照附录 C 确定。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a) 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b) 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 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3)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 D 计算。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计算公式同式(1) 。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 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下式计算

7、: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 烧损率(%) (4)4.5 其它财产损失计算4.5.1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4.5.2 在产品、半成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按成本价格扣除残值计算。4.5.3 低值易耗品财产损失计算按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 20%计算。4.5.4 城乡居民财产损失计算a) 家电、家具、文体用品等财产按当地当时重置价值,以折旧年限 10 年计算。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 已使用时间(年)/10(年)4(5)其中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 8 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重置价值的 20%计算

8、。b) 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其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 30%计算。c) 金银饰品等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的加工费计算。4.5.5 图书资料财产损失计算图书、期刊等资料按上年度的分类平均书价计算;缩微胶片(卷) 、磁带、光盘等非图书资料按购进价格计算。4.5.6 古董、字画、古籍善本、美术工艺品、珠宝、金银制品及收藏品等可移动文物财产损失计算进入时常的按商品计算,其他按文物部门评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量、文物级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4.5.7 牲畜、家禽、粮、棉、油、养殖业、农作物、及经济林木等财产损失计算按当地当时时常价格扣除残值计算。4.5.8 长呢故事园林财产损失计算a) 苗圃、草

9、圃= 、花圃等苗木及公园、道路绿化用树木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灰顶的每平方米(株)价格计算。b) 古树名木财产损失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量、保护类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4.5.9 草原(草山、草地)财产损失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130 号令草原防火条例规定计算。4.5.10 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财产损失计算按其烧损动物名称、保护类别、数量和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4.6 本标准未列入财产,其财产损失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计算。5 统计程序5.1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标准附录 E,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 ,提供有关原始

10、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5.2 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本标准附录 F,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 ,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今年性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5.3 对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重、特大火灾的,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可邀请其他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核定。55.4 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 提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附录 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A1 房屋、构筑物重置价值(不含土地购置费)的确定计算公式:重 置 价 值 =失 火 时 该 类 房 屋 、 构 筑 物 工 程 造 价 ( 元 /m2) 受

11、 灾 房 屋 、 构 筑 物 建 筑 面 积( m2)( A1)式 中 : 失 火 房 屋 、 构 筑 物 的 工 程 造 价 , 按 当 地 建 委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管 理 站 或 房 管 部 门 的规 定 执 行 。A2 房 屋 装 修 重 置 价 值 的 确 定按 当 地 失 火 时 实 际 投 工 投 料 的 现 行 市 场 价 格 计 算 。A3 设 备 重 置 价 值 的 确 定A3.1 直 接 方 法在 市 场 上 可 以 找 到 与 烧 损 设 备 相 同 的 产 品 , 直 接 以 其 市 场 价 格 作 为 重 置 价 值 ; 在 市 场上 找 不 到 相 同 或

12、相 似 的 产 品 , 以 原 值 作 为 重 置 价 值 。A3.2 类 比 方 法在 市 场 上 找 不 到 与 烧 损 设 备 相 同 产 品 , 但 可 以 找 到 与 之 相 类 似 的 产 品 , 参 照 其 市 场 价 格作 为 重 置 价 值 。6附 录 B( 标 准 的 附 录 )表 B1 财 产 折 旧 年 限 表房 屋 折 旧 年 限 ( 年 )1 生 产 、 经 营 用 房钢 结 构 40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35砖 混 结 构 、 砖 木 结 构 30受 腐 蚀 生 产 用 房 、 危 险 品 专 用 仓 库 25受 强 腐 蚀 生 产 用 房 15仓 库 35

13、2 非 生 产 、 经 营 用 房 453 简 易 用 房 84 居 民 住 宅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70砖 混 结 构 50砖 木 结 构 40简 易 结 构 15蒙 古 包 、 藏 包 等 帐 篷 类 住 房 75 房 屋 装 修办 公 、 居 民 用 房 装 修 10宾 馆 、 饭 店 、 商 场 、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及 其 他 场 所 装 修 5构 筑 物1 水 电 站 大 坝 、 水 库 502 铁 路 线 路 上 部 建 筑 和 铁 路 线 上 的 桥 梁 、 涵 洞 、 隧 道 403 机 场 跑 道 、 停 机 坪 、 港 口 码 头 基 础 设 施 354 其

14、它 构 筑 物 20设 备1 动 力 设 备 、 传 导 设 备 、 非 生 产 设 备 及 器 具 设 备 工 具 182 复 印 机 、 文 字 处 理 机 、 打 字 设 备 、 电 视 机 、 电 子 计 算 机 、 及 系 统 设 备传 真 机 、 电 话 机 、 移 动 无 线 电 话 机 53 运 输 设 备 , 机 械 设 备 , 自 动 化 控 制 及 仪 器 仪 表 自 动 化 、 半 自 动 化 控 制 设 备通 用 测 试 仪 器 设 备 , 工 业 炉 窖 , 工 具 及 其 他 生 产 用 具 等 通 用 设 备 104 电 力 工 业 专 用 输 电 设 备 32

15、5 电 力 工 业 专 用 配 电 设 备 156 电 力 工 业 专 用 发 电 及 供 热 设 备 、 变 电 配 电 设 备 207 造 船 工 业 专 用 设 备 188 核 工 业 专 用 设 备 、 核 能 发 电 设 备 229 公 用 事 业 企 业 专 用 自 来 水 、 燃 气 设 备 2010 机 械 工 业 , 石 油 化 工 , 化 学 工 业 , 医 药 工 业 , 电 子 仪 表 电 讯 工 业 , 冶 金工 业 , 矿 山 、 煤 炭 及 森 林 工 业 , 建 材 工 业 , 纺 织 工 业 , 轻 工 业 等 专 用 设 备 1011 微 型 载 货 汽 车

16、 ( 含 越 野 车 ) 、 带 拖 挂 载 货 汽 车矿 山 作 业 专 用 车 及 各 类 出 租 车 8712 轻 型 载 货 汽 车 、 大 型 客 车 、 中 型 客 车 、 其 它 机 动 车 辆 1013 运 输 用 飞 机 1014 专 用 运 钞 车 715 摩 托 车 516 电 气 化 铁 路 供 电 系 统 1017 港 口 装 卸 机 械 及 设 备 、 运 输 船 舶 及 辅 助 船 舶 、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和 通 讯 线 路 1618 铁 路 通 信 信 号 设 备 、 通 信 导 航 设 备 、 邮 电 通 信 电 信 机 械 及 电 源 设 备 719

17、 邮 电 通 信 线 路 、 邮 政 机 械 设 备 1020 集 装 箱 721 供 电 系 统 设 备 、 供 热 系 统 设 备 、 中 央 空 调 设 备 1822 电 梯 、 自 动 扶 梯 1023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624 经 营 柜 台 、 货 架 425 酱 、 醋 类 腐 蚀 性 严 重 的 加 工 设 备 及 器 具 、 粮 油 原 料 整 理 筛 选 设 备烘 干 设 备 、 油 池 、 油 罐 826 音 响 设 备 、 电 冰 箱 、 空 调 器 527 化 纤 地 毯 、 混 织 地 毯 328 纯 毛 地 毯 829 办 公 用 家 具 设 备 1530

18、洗 涤 设 备 、 厨 房 用 具 设 备 、 营 业 用 家 具 设 备 、 游 乐 场 设 备 、 健 身 房 设 备 831 拖 拉 机 、 机 引 农 具 及 渔 业 、 牧 业 机 械 632 农 用 飞 机 及 作 业 设 备 、 谷 物 联 合 收 获 机 、 排 灌 机 械 及 大 型 喷 灌 机粮 食 处 理 机 械 、 农 田 基 本 建 设 机 械 、 农 机 修 理 专 用 设 备 及 测 试 设 备 1233 起 重 机 械 、 挖 掘 机 械 、 基 础 及 窖 井 机 械 、 皮 带 螺 旋 运 输 机 械土 方 铲 运 机 械 、 钢 筋 及 混 凝 土 机 械

19、 1034 单 转 电 动 起 重 机 、 内 燃 凿 岩 机 、 风 洞 凿 岩 机 、 电 洞 凿 岩 机等 离 子 切 割 机 、 磁 力 氧 气 切 割 机 、 混 凝 土 输 送 泵 535 材 料 试 验 设 备 、 测 定 仪 器 、 计 量 仪 器 、 探 伤 仪 器 、 测 绘 仪 器 836 编 采 设 备 、 专 业 用 录 音 设 备 、 组 合 印 象 设 备 、 盒 式 音 带 加 工 设 备录 象 设 备 、 生 产 用 复 印 设 备 、 激 光 照 排 设 备 、 远 程 数 据 传 输 设 备 637 唱 机 生 产 设 备 、 电 子 分 色 设 备 、

20、电 影 制 片 设 备 、 电 影 放 映 机 、 幻 灯 机照 相 机 、 相 片 冲 印 设 备 、 闭 路 电 视 播 放 设 备 、 安 全 监 控 设 备 1038 唱 片 加 工 设 备 、 印 刷 设 备 1239 乐 器钢 琴 16电 子 乐 器 7其 他 乐 器 840 其 他 设 备 108附 录 C( 标 准 的 附 录 )表 C1 房 屋 、 构 筑 物 及 设 备 烧 损 率 分 类 与 取 值评 价 方 法烧 损 率分 类 房 屋 、 构 筑 物 设 备烧 损 率 %轻 微烧 损梁 、 柱 、 墙 、 板 等 承 重 构 件 及非 承 重 构 件 保 护 层 , 外

21、 观 受 损 或 局部 稍 有 剥 落 , 主 体 结 构 保 持 完 好 。少 量 的 门 、 窗 、 装 修 及 室 内 水 卫 、电 照 、 暖 气 、 煤 气 具 与 特 种 设 备( 消 火 栓 和 避 雷 装 置 等 公 共 设 施 )稍 有 变 形 或 局 部 烧 损 。 采 用 小 修 工程 修 复 , 即 可 恢 复 正 常 使 用 功 能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仅 外 观 受 损 , 使 用 功 能 和 精 确度 未 受 影 响 , 通 过 一 般 的 维 护 、保 养 , 即 可 修 复 。2) 少 量 零 部 件 、 负 数 件 受 损 , 使用 功

22、 能 和 精 确 度 基 本 未 受 影 响 ,通 过 小 修 , 进 行 简 单 的 修 理 或更 换 , 即 可 修 复 。10一 般烧 损梁 、 柱 、 墙 、 板 等 承 重 构 件 及非 承 重 构 件 保 护 层 , 局 部 剥 落 或 炭化 , 个 别 主 体 构 件 出 现 细 小 裂 缝 或烧 损 。 木 结 构 门 、 窗 、 装 修 局 部 炭化 , 翘 裂 或 烧 损 。 钢 结 构 门 、 窗 局部 变 形 、 翘 曲 。 室 内 水 卫 、 电 照 、暖 气 、 煤 气 具 与 特 种 设 备 ( 消 火 栓和 避 雷 装 置 等 公 共 设 施 ) 局 部 变 形

23、或 烧 损 。 修 缮 时 需 牵 动 或 拆 除 少 量主 体 结 构 , 采 用 中 修 工 程 修 复 , 方能 恢 复 正 常 使 用 功 能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部 分 零 部 件 、 负 数 件 损 坏 , 导 致 部分 使 用 功 能 和 精 确 度 降 低 或 丧 失 ,需 通 过 使 用 项 修 , 部 分 拆 卸 分 解 ,修 理 或 更 换 烧 损 件 , 才 能 修 复 。40严 重烧 损梁 、 柱 、 墙 、 板 等 承 重 构 件 及非 承 重 构 件 保 护 层 , 部 分 严 重 剥 落 ,局 部 露 筋 或 开 裂 , 个 别 主 体 结 构 倾斜 或

24、 塌 落 。 木 结 构 门 、 窗 、 装 修 大部 分 严 重 炭 化 或 烧 损 , 钢 结 构 门 、窗 大 部 分 严 重 变 形 , 部 分 脱 落 。 室内 水 卫 、 电 照 、 暖 气 、 煤 气 具 与 特种 设 备 ( 消 火 栓 和 避 雷 装 置 等 公 共设 施 ) 把 部 分 严 重 变 形 或 烧 损 。 修缮 时 需 牵 动 或 拆 除 部 分 主 体 结 构 ,采 用 大 修 工 程 修 复 , 方 能 恢 复 正 常使 用 功 能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大 部 分 零 部 件 、 附 属 件 或 关 键部 件 损 坏 , 导 致 大 部

25、 分 使 用 功能 和 精 确 度 降 低 或 丧 失 , 必 须通 过 大 修 , 全 部 拆 卸 分 解 , 修理 或 更 换 烧 损 件 , 才 能 修 复 。2) 部 分 使 用 功 能 或 精 确 度 虽 不 能修 复 到 火 灾 前 的 使 用 状 态 , 但能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 尚 可 使 用 。70全 部烧 损梁 、 柱 、 墙 、 板 等 承 重 构 件 及非 承 重 构 件 保 护 层 , 大 部 分 或 全 部严 重 剥 落 、 露 筋 或 断 裂 , 主 体 结 构严 重 剥 落 、 露 筋 或 断 裂 , 主 体 结 构严 重 损 坏 , 丧 失 使 用 功

26、 能 , 有 倒 塌危 险 。 门 、 窗 、 装 修 及 室 内 水 卫 、电 照 、 暖 气 、 煤 气 具 与 特 种 设 备( 消 火 栓 和 避 雷 装 置 等 公 共 设 施 )大 部 分 或 全 部 烧 毁 脱 落 。 已 无 修 复价 值 , 需 采 用 翻 修 工 程 , 拆 除 重 建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烧 损 后 无 法 修 复 使 用 。2) 大 部 分 零 部 件 、 附 属 件 或 关 键零 部 件 损 坏 , 失 去 了 原 有 的 全部 使 用 价 值 。3) 修 复 费 达 到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的 报 废 标 准 。4)

27、经 过 鉴 定 , 大 修 后 虽 能 修 复 ,但 不 如 更 新 经 济 的 ; 或 大 修 后不 能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的 。100注 : 1) 房 屋 、 构 筑 物 烧 损 率 评 价 单 位 : 幢 、 间 。92) 设 备 烧 损 率 评 价 单 位 : 台 、 套 、 只 、 个 、 座 、 条 、 节 、 辆 等 。10附 录 E( 标 准 的 附 录 )表 E1 火 灾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申 报 表受 灾 单 位 ( 户 主 ) 名 称 ( 盖 章 ) :起 火 日 期 : 年 月 日 时 分 ; 地 址 : 是 否 投 保 : 是 否 ; 承 保 公 司 :

28、序 号 建 筑 结 构及 装 修 名 称 建 造 时 间年 月烧 损面 积m2建 造 时 价格 元已 使 用时 间年重 置 价 值或 修 复 费元123456房屋构筑物 其 它重 置 价 值 元序 号 名 称 购 进 时 间年 月 数 量 购 进 价 格元已 使 用时 间年 单 价 合 计12345678设备及其它财产其 它文 物 保 护 级 别序 号 名 称烧 损面 积m2重 置 价 值或 修 复 费元 国 家 级 省 级 县 (市 )级 待 定1234文物建筑 其 它损 失 总 计 元 备 注 死 亡 人 ; 重 伤 人 ; 轻 伤 人文 字 表 述(可 加 附 页 )填 报 人 : 负 责 人 ( 户 主 ) :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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