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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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913目录1 总则2 基本规定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2 废 物 箱33 垃圾收集点34 公共厕所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1 总则总则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

2、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

3、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4、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 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312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 32、33 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

5、本节。在原标准执行中各地管理部门反映有害垃圾相关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难以执行,故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非强制性条文。32 废 物 箱32 废 物 箱321 废物箱俗称果皮箱,是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等处一种特殊的垃圾收集点。其设置主要为解决流动人员的废弃物,设在路旁便于丢弃,同样由于设在路旁,其造型美观、风格与周围环境协调就很重要。322 公共场所的废物箱,由于其接纳的垃圾的成分不同于居民生活垃圾,因而其分类方式也不同于居住区的分类方式,应根据所在场所的流动人员的活动特征,有针对性地设置分类收集废物箱,并有明显易懂的标志。323 原标准中废物箱的设置间距考虑主要出于方便行人随时丢弃垃圾,间距较小,

6、影响景观,随着市民行为规范的提高,除旅游景点、步行街、交通站、体育场(馆)等人流集散场所的废物箱设置间距可较小外,其余道路应放宽间距。本次修订增加了村镇的相关规定,并且对道路和广场废物箱设置分别进行了规定。324 镇(乡)建成区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也应该设置废物箱,且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应按道路功能来确定。325 由于镇(乡)建成区相比城市人流量少,同样功能的道路两侧废物箱设置密度应较城市低,因此本条规定参照城市道路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乘以 1215 的调整系数。326 按照每个废物箱服务半径约为 10m20m 设置,即相当于设置间隔约为20m40

7、m,但是广场上的废物箱一般大多沿广场周边设置,若将广场按圆形来考虑,则300m21000m 2 设置一处即相当于沿周边约 60m110m 设置一处废物箱。具体取值需根据广场面积大小来确定,面积大的宜取上限,面积小的宜取下限。33 垃圾收集点33 垃圾收集点331 垃圾收集点指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垃圾收集点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设有建构筑物的垃圾容器间的形式,另一种为不设建构筑物仅放置垃圾容器的形式。垃圾容器包括废物箱(见 32 节)、垃圾桶、垃圾箱等;垃圾容器间一般为内设垃圾容器的建构筑物。本条增加了垃圾收集点的标志要求,并明确垃圾收集点、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其中垃圾收集

8、点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 的规定,垃圾分类图形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的规定。参照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2004 的规定,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及收集量较小,一般为直接提供使用者投放垃圾的设施。332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便于垃圾的收集和投放,同时也要避免垃圾收集点面积过大,根据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生活习性等采取具体的垃圾收集点形式。由于现在住宅形式较多,因此难以根据住宅形式规定收集点设置位置,故删除了原标准“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

9、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的规定。城市居民区住宅集中,人口密度大,为方便垃圾的收集和投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m。本次修订范围扩展到农村地区,其中镇(乡)建成区居民住宅较分散,人口密度较城市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放大至 100m;村庄多为独立住宅,人口密度更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放大至 200m。为方便收集作业,收集点应该设置在收集车易于停靠的路边等地。333 垃圾量由生活习惯、生活质量等因素确定,此外再根据人口数量、收集频率、垃圾种类等确定存放容器的容量。334 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需根据分类方式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考虑废旧物品的存放用地。34 公共厕所34

10、公共厕所341 城镇各类公共场所是吸引大量人流的主要设施,为其所吸引的人群提供如厕服务,是各类公共场所的义务。根据对城镇各种公共场所现行的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统计,铁路旅客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的厕所设置要求规定得比较具体;公园、剧场、旅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标准规范规定较模糊;而港口客运站、公交始末站、地铁、步行商业街等公共场所的标准规范未提及厕所的设置要求;另外汽车客运站、社会停车场、体育建筑等公共场所对建筑内部厕所作了规定,但对其外部场地的厕所未作要求。部分现行标准规范对厕所的规定摘录如下: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 第 40 12 条:车站广场应设置厕所,最小使用面

11、积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按每千人不宜小于 25m2 或 4 个厕位确定。当车站广场面积较大时宜分散布置。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第 331 条: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第 406 条: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位数比率为 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男厕:应按每 100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 40 座设一个小便器或 060m 长小便槽,每150

12、 座设一个洗手盆;(2 )女厕:应按每 25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 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第 431 条:公共区域宜由门厅、休息厅、售票处、小卖部、衣物存放处、厕所等组成。第 438 条:电影院内应设厕所,厕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中的有关规定。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 第 312 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第 1235 条:镇区主要街道两侧、公共设施以及市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人群

13、密集场所宜设置节水型公共厕所。从目前国内各城镇公共厕所服务系统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主要是各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附近公共厕所缺乏。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公共场所建造时对厕所重视不够,有的建设了公共厕所,但是布局和规模不合理;有的仅考虑了室内厕所,未考虑为室外流动人群提供如厕服务。342 为方便不同层次的预测公共厕所的数量,保留了设置密度指标,并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的规定,对用地分类类别进行了更新,对新的用地类别的公共厕所密度指标进行了修正。343 根据近几年城镇公共厕所建设经验,公共厕所主要服务于城市公共场所的人群,公共厕所设置位置与公共场所和人有关,

14、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公共厕所,因此,公共厕所的间距和数量与公共场所的位置和数量有关,与人口和用地规模关系不大。但对于城镇范围内的一般性区域,如道路、城市休憩场所等处也有人群流动,需要设置公共厕所以满足人群如厕需求。因此,本次修编将公共厕所的设置间距调整到与人流相关的道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根据人行走的路线和停留的场所,公共厕所设置位置分为城市道路、城市休憩场所。根据人流量的大小,本标准将城市道路分为商业性路段、生活性路段和交通性路段。商业性路段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 50以上的路段,单边步行人流量约在(30005000)人次/h ;生活性道路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占街

15、道上建筑物总量的1550,单边步行人流量约为(10003000)人次/h;交通性道路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 15以下,单边步行人流量 1000 人次/h 以下的道路。根据对行人如厕意愿的调查研究表明,人产生如厕生理需求后,大多数希望在2min 3min 之内找到厕所。因此,本标准以人急步行走 2min3min 到达厕所为依据,计算公共厕所的分布间距。344 公共厕所是为城乡公共人群服务的,根据人群所处场所的不同,公共厕所分为配套公共厕所、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三类。配套公共厕所是指在城镇中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市商业街、文化街、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港口客

16、运站、轨交站、公交始末站、文体设施、集贸市场、展览馆、公园、旅游景点等),按照公共场所的设计规定(规范、标准等)配套建造的公共厕所。城镇公共场所为所辖范围内的人群提供如厕服务,是公共场所(管理者或业主)的义务。对外开放公共厕所是指城市中的经营性场所(酒店、宾馆、餐馆、饭店、商场、茶馆、咖啡馆、网吧等)或公共写字楼、办公楼等的内部厕所向外部人群开放的厕所。各地环卫部门应当鼓励经营性场所业主将内部厕所对外开放。环卫公共厕所是指在城市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等人流通行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没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和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主导建造的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以固定式为主(根据需要选择

17、附属式公共厕所或者独立式公共厕所),若建设固定式厕所比较困难时,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人群的如厕需求主要仍需由配套公共厕所及对外开放公共厕所来满足,且依据公共厕所建设难度大、落点难等实际难题,本条提出了加强城市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的配套服务功能的要求。要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水平,首先应该规范城市各类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的设置,明确配套公共厕所设置要求,特别是为室外流动人群提供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设置要求。345 本条对公共厕所建设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造应该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的有关要求进行,厕位数、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的设计应该符合公共场所的人流

18、量、公共场所所在区域的特点,以及其他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村庄的公共活动区应该设置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可以参照城镇地区公共厕所的要求。1 本条对公共厕所的建筑形式和建设形式提出了要求。为了减少公共厕所单独占用土地,应与主体建筑合建;同时为了提高公共厕所的服务水平,应采用固定式公共厕所。2 本条提出了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各级单位配合,积极将内部厕所对外开放。35 规定了公共厕所辅助设施的要求。346、347 不允许公共厕所产生的粪便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城镇市政雨水管道和河流水沟。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

19、冲式公共厕所应设化粪池以便粪便污水排放。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1 一般规定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指用于收集、运输、转运、处理和最终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垃圾的工程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码头、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其他垃圾处理设施等。本条增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通用条件,删除转运站的选址条件;增加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选址的风向及水源要求,并提出了选址的环评要求。412 明确了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技术的选用原则和技术选用要求:1 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设施的设置原则,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

20、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2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置原则,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 5000kJ/kg 且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置。3 规定了生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原则,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且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 70时,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413 规定了其他垃圾(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处理设施的设置原则。414 规定了垃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及绿地率设置要求:1 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 10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规定为 20m,生活垃圾卫生填

21、埋技术规范 CJJ 17-2004 规定8m,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建设标准建标 124-2009 规定 10m)。规定了焚烧处理设施、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 10m(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规定为 10m)。2 规定了粪便处理厂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 5m。42 垃圾收集站42 垃圾收集站421 原标准中未明确设置的条件,操作中较难实施。为此,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垃圾收集站的设置条件。为便于管理,封闭式小区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当垃圾产量超过4t/d 时设置收集站较为合理,若小于 4t/d,可联合设置或设置收集点,本条中明确的 5000人居住

22、小区或村庄,其垃圾产量一般也在 4t/d 以上;小于 5000 人的居住小区,垃圾量一般小于 4t/d。参照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 的规定,垃圾收集站指“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收集车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服务半径及收集量较大,一般其前端还需设置分散的垃圾收集点供使用者直接投放,然后采用人力、非机动车、电瓶车进行收集,再通过机动车将垃圾运出。422 原标准中主要按人力收集方式确定的服务半径。近年来,随着各地小型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普及,其服务范围可适当扩大,为此,本次修订中对两种不同收集方式确定了不同的服务范围。原则上居住区内收集站的设置数量按人力收集最大服务距离不超过 1k

23、m 或小型机动车(通常为电瓶车)收集最大服务距离不宜超过 2km 来确定,但也可按不跨越行政区域(街道)、不跨越交通主干道及河道等形成的自然区域并结合该区域内垃圾日排出量来确定。423 本条提出了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高峰月的垃圾量来确定。424 原标准中未明确收集站选址的基本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了收集站选址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满足作业需求,方便车辆进出;其次,要求市政设施完善,包括道路、供电、上下水等基本条件。425 原标准中只规定了设置给排水设施,未明确收集站的环保要求。随着居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对收集站的环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从发展趋势上看,收集站应向密闭式方向发展,同时,收集站还

24、应有除臭措施,为此,本次修订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426 本条提出了收集站的设备数量根据收集站收集的垃圾量及收集站专用垃圾容器垃圾装载量确定,并且设备数量不同需要不同的建筑面积。按照设置一台压缩机及一只专用垃圾箱,并考虑放置分类收集容器,提出收集站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 80m2。427 收集站是城市居民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布置不仅影响收集站的运营和作业安全,而且影响居住小区交通与环境,应合理布局。另外收集站与居民住房及公共建筑物距离较近,其建筑物设计及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且由于收集站作业时会产生一定的噪声及臭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绿化隔离带以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43 垃圾转

25、运站43 垃圾转运站431 原标准中,转运站规模分为三类,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2006,转运站规模可分为三大类或五小类,为此,本次修订对转运站规模分类进行相应调整。将转运站的选址要求作为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要求一并纳入一般规定。432 本条对转运站设置条件进行了细化,并对用地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研究发现,在诸多区域,垃圾直接运输和中小型转运站转运的临界点距离通常在 10km左右;中小型转运站转运与大中型转运转转运的临界点距离通常在 20km 左右,为此,在本次调整中增加了对不同类型转运站设置的推荐运输距离。设置条件中增加了镇(乡)宜设置转运站的内容,主要是随着处理设施的

26、规范,镇(乡)通常无处理设施,需要运往距离较远的处理设施。目前镇(乡)的垃圾收运模式一般是村庄收集、镇(乡)转运。为便于镇(乡)垃圾的收运管理,推荐镇(乡)宜设置转运站。对于采用小型转运站模式的区域,建议按 2km23km 2 设置一座小型转运站,以便垃圾的收运作业。对于垃圾转运站用地指标,基本参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06 的用地指标,主要区别在于对类和类转运站的指标进行了调整。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建成的大中型转运站(主要为类和类)的用地进行分析,结合目前采用的主要工艺形式,认为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 中类和类用地指标偏高,为此,对其用地指标进行了相应调整,适当降低

27、,可节约土地资源。另外,原标准中规定了绿化隔离带宽度,该条件太严格,若按此条件执行,诸多转运站将无法建设。鉴于目前建设的转运站,特别是中大型转运站,其卸料和转运作业基本在室内进行,并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为此,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应管理部门也并不强求绿化隔离带宽度的要求,通常按照相应规范要求转运站建筑进行适当退界,对于站内需要设置消防通道的转运站,一般要求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 5m;对于站内不需要设置消防通道的转运站,一般要求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 3m。为进一步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在本次修订中要求转运作业功能区(包括建筑物和回转场地)退界距离不小于 3m5m。对于类转运站,通常借用市政道路作为

28、回转场地,甚至有些为附建式,故对该类转运站的退界距离不做要求。关于绿地率,为节约土地资源,以及根据近年来实施的转运站的实际情况,建议绿地率控制在 2030。433 本条阐明了转运站的环境保护要求。434 建立称重计量系统有利于环卫作业走向市场,实现转运站企业化管理,掌握服务区内垃圾产出量的变化规律和增长趋势,是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监控系统的建立对于大型转运站的自动化操作系统是必不可少的。44 垃圾、粪便码头44 垃圾、粪便码头441 本条款叙述了垃圾、粪便码头应具备的基本功能。442 原标准中适用的船只吨位偏小,已不满足发展的需要。且根据近年来实施的垃圾、粪便码头情况来看,基本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29、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 计算泊位长度,为此,对该部分内容按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 进行了修订。443 本条规定了针对不同船型的垃圾、粪便码头的泊位富裕长度计算方法。444 本条规定了垃圾、粪便码头的陆域面积、防护设施等,未作调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52 水域保洁打捞垃圾除了可通过垃圾收集船驳运外,一般大多从陆地驳运,目前大部分城镇采用直接将打捞垃圾堆放在岸边,经滤水后用垃圾车运走的方式,没有专门的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造成水体污染且影响市容观瞻。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水域保洁管理站,其具备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驳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等功能;二是水域垃圾上岸点,仅作为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驳运设施,不一定有设施和机械设备,不作为工程设施,无需单独占用地,一般设置在河道等水域岸边,可根据河道等水域面积大小、宽窄及保洁方式等确定其设置位置,需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和滤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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