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2014 年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1第二章 基本规定 .11第三章 职责划分 .13第一节 部门职责 .13第二节 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16第四章 授权业务管理 .18第一节 授权业务分类 .18第二节 机构准入与退出 .19第三节 业务准入与退出 .111第五章 业务流程管理 .111第一节 集中授权业务流程 .111第二节 异常及应急处理 .112第六章 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 .113第七章 安全管理 .114第八章 档案管理 .115第九章 授权业务质量考核 .115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118第十一章 附 则 .1191第 1
2、 章 总 则第 1 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个人业务集中授 权管理,提高个人 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核稿意见:此处是否应使用简称?)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第 2 章 基本规定第 3 条 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第 4 条 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
3、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第 5 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第 6 条 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2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直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
4、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第 7 条 营业网点需(核稿意见:烦请确认文中“需” 的用法,是否应为“ 须” 。)须在 设备、网 络、人员及业务质量等各方面满足条件后,方可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第 8 条 实施集中授权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控制风险原则。建立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模式,明确各岗位职责,保障业务处理的规范性,确保风险可控。(2(服务客户原则。合理安排授权人员,确保集中授 权业务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保障特殊情况下授权工作的正常进行,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3(稳健高效原则。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和 奖惩办法,建立激励约
5、束机制,确保在手续完备、操作规范的同时,保障处理时间,兼 顾授权效率与质量。第 9 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仍遵循各项业务制度的规定。对 于采用集中授权方式的业务,其在集中授权时的处理要求依照本办法执行。第 10 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现场授权方式的业务时,仍然保持现有的授权权限,执行现场授权的相关要求。3第 11 条 授权中心采用 专业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确保授权员在授权过程中标准统一、执行规范。第 12 条 授权中心的授权作业时间与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保持一致,24 小时服务网点或金融夜市服务网点的集中授权作业时间可由各省综合考虑风险防控、网点人员情况、授权中心人员排班情况等自行制定。除 24
6、 小时服务、金融夜市、系统升级验证以外的特殊情况,营业网点需在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按规定流程进行申请与审批,确保前台需集中授权的业务不受影响。第 3 章 职责划分部门职责第 13 条 个人业务授权集中处理工作涉及邮政企业和邮储银行的各级机构、多个部门,需要企业和银行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以确保邮政金融个人业务的均衡持续发展。第 14 条 集团公司代理业务部负责代理网点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推广应用;负责代理网点的业务管理、指导、评价与考核。第 15 条 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负责组织安排代理网点的设备配置、网络扩容工作。第 16 条 总行会计与营运部负责集中授权
7、相关规章制度、4操作规程及手册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对全行集中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各授权中心的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负责组织全行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并承担其中集中授权流程管理部分的培训工作;负责审核各级机构上报与集中授权有关流程调整需求;负责维护全国性的业务系统参数;负责与总行业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新业务发展信息,不断完善和优化集中授权流程;负责与总行科技部门沟通,了解系统运行情况,确定系统功能变更,参与系统建设相关的开发、测试、试运行、推广等工作。第 17 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
8、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第 18 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第 19 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集中授权项目的整体协调,包括设备、网络等。第 20 条 总行软件研发中心负责组织集中授权的系统开发工作;集中授权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第 21 条 总行数据中心负责上线后系统安全运行指标的提出以及系统安全运行的维护。第 22 条 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负责代理网点集中授权工5
9、作的组织规划、推广应用;负责代理网点的业务管理、指导、评价与考核工作。第 23 条 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与推广应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对本行集中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定期通报授权中心业务处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本行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工作。第 24 条 授权中心负责执行和落实上级及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及时处理授权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负责开展集中授权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负责对授权业务处理提出流程优化或系统功能优化的建议;负责拟定本中心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执行。第 25
10、条 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参与制定本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负责确认营业网点开业、撤销、网点信息调整等内容。第 26 条 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参与制定本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第 27 条 一级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协助总行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技术应急方案,确保本级行集中授权业务处理的连续性。6第 28 条 二级分行、一级支行需须协助做好辖内网点集中授权业务的培训、检查、日常管理与指导工作。第 29 条 营
11、业网点负责根据制度要求,落实现场授权及集中授权的相关工作。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第 30 条 集中授权相关岗位应责任明确,岗位人员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沟通,确保业务顺利开展。第 31 条 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营业网点系统中角色需须有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其中,经办柜员即普通柜员,现场审核员可由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风险经理、营业主管、支行长等兼职。第 32 条 网点经办柜员的职责主要包括:(1(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审查现金、业务单证 及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辨识真伪,核实客户真实身份;(2(负责准确录入相关业务要素信息,根据个人 业务集中授权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采集影像、进行初审并提交申请内容;
12、(3(其他属于经办柜员职责范围的内容。第 33 条 网点现场审核员主要负责对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现场审核。具体职责主要包括:(1(对大额现金收付款业务,进行卡把复点, 对现金的真实性及其数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2(对需要审核客户身份的业务,按照业务 制度的规定进7行客户身份识别。(3(对挂失业务调查记录、账务调整类业务 的调整理由等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业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4(对其他需复核的内容进行审核。第 34 条 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的岗位设置及职责,遵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的相关规定。第 35 条 一级
13、分行、二级分行的会计与营运部应安排专人管理集中授权业务。第 36 条 一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二)负责辖内集中授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通报。(三)负责组织辖内集中授权培训工作。(四)负责及时向上级反映集中授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流程调整和功能优化的意见建议。(五)负责辖内机构部分业务参数的维护。第 37 条 二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执行集中授权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按要求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三)负责完成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8第 4 章 授权业务管理授权业务分
14、类第 38 条 各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各项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总行制定的标准授权方式基础上进行调整。第 39 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授权的方式:(1(现金及凭证请领、下拨等涉及到网点每日 营业前后作业组织的业务;(2(批量代发等无客户在现场或不便于进 行影像采集的业务;(3(其他未统一纳入集中授权范围的业务 ,以及后期经审批退出集中授权范围的各类业务。第 40 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1(本币开户、存款、取款、 销户、现金到 账户转账等现金收付类业务交易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请按照此处修改其他含的用法)以上;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 2 万美元以上(含 2 万美元)以上等交易金额较高的授权业务;(2(风险程度相对较高,授权中心需在现场审 核员予以确认后进行审批的特殊业务;(3(总行规定要求采用该授权方式的其他 业务,以及经审批后补充进该类型的的新增业务。第 41 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类型应采用直接集中授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