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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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1 页 共 8 页中国XX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际保理业务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国际贸易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资信调查及评估、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管理及追收和买方信用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三条 现阶段我行只办理国际出口保理业务。未经总行批准,各行不得办理进口保理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出口保理业务。各一级(直属)分行有权按总行有关规定

2、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第二章 国际出口保理业务的类型和操作流程第五条 我行叙做的出口保理业务包括非买断型和买断型出口保理两种基本类型。第六条 非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我行不承担此责任)。即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须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进口保理商亦不能履约,我行无须向出口商付款。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非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只对进口商的财务和资信风险承担责任,即只有在进口商因财务和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在进口商因出口商欺诈或贸易双方商务纠纷等原因拒付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责任

3、。在此情况下,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第 2 页 共 8 页第七条 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且进口保理商也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我行须在经我行核定的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我行已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我行与进口保理商承担相同的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即只有在进口商因财务和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我行才须向出口商支付保理款项。在进口商因出口商欺诈或贸易双方商务纠纷拒付的情况下,我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在我行已向出口商融资的情况下,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第八条 我行叙做的非买断型保理业务的流程如下:(

4、一)出口商向我行(出口保理商)申请叙做出口保理业务,我行按照业务类型为出口商联系进口保理商。(二)进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资料(包括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商品的名称和类别,付款期限,预计年销售额和预计年装运次数及货物描述等)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核定单笔进口保理额度或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三)进口保理额度核定后,我行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保理商签定双保理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明确当事方权利义务和费率标准等。(四)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给进口商,我行同时将发票副本寄交进口保理商。若出口商有融资需求,我行可在上述进口保理额度内向出口

5、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五)进口保理商定期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及时向我行传送应收账款情况,并在收妥后将头寸划付我行。我行扣除相关费用后贷记出口商账户。在我行已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我行还须扣除融资本金及利息。(六)对于到期后仍未能支付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如果进口商由于财务或资信原因不能付款,进口保理商须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支付全额保理第 3 页 共 8 页款项。(七)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后仍未能付款,我行无须向出口商付款。若我行已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第九条 我行叙做的买断型保理业务的流程如下:(一)出口商向我行(出口保理商)申请叙做出口保理业

6、务,我行按照业务类型为出口商联系进口保理商。(二)进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资料(包括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商品的名称和类别,付款期限,预计年销售额和预计年装运次数及货物描述等)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核定单笔进口保理额度或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我行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额度基础上,向出口商提出我行的出口保理额度(我行核定的出口保理额度不得高于进口保理商核定的额度)。(三)出口保理额度核定后,我行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保理商签定双保理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明确当事方权利义务和费率标准等。(四)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给进口商,我行同时将发票

7、副本寄交进口保理商。若出口商有融资需求,我行可根据上述应收款项在我行核定的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五)进口保理商定期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及时向我行传送应收账款情况,并在收妥后将头寸划付我行,我行扣除相关费用后贷记出口商账户。在我行已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我行还须扣除融资本金及利息。(六)对于到期后仍未能支付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如果进口商由于财务或资信原因不能付款,进口保理商须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支付全额保理款项。(七)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仍未能付款,我行须在我行核定的额第 4 页 共 8 页度内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我行已提供融资,我

8、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但可向出口商收取融资利息。第十条 各行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采用其他业务流程,但须报总行备案。第三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受理和审查第十一条 受理出口保理业务应严格审查出口商和进口保理商的资信情况,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企业须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有关贸易背景材料、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等。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企业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第十四条 对于买断型和融资性出口保理业务,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须在AA-级(含)以上。为防范出口商信用风险,对于初次到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受理买断

9、型和融资性出口保理业务。第十五条 出口保理业务项下的出口业务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在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时,出口商须向我行提供进出口合同、进口商情况等相关贸易背景材料。第十六条 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发票和运输单据正本必须通过我行转寄给进口商。第十七条 进口保理商须是与总行签定正式保理协议的代理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经总行特别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以与总行指定的进口保理商签定保理协议。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擅自与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保理业务。第十八条 对于买断型和我行提供融资的非买断型保理业务,进口保理商应系我行I或II类代理行,或与总行签有正式保理协议的其他保理商,且所在国家

10、(或地区)第 5 页 共 8 页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第十九条 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企业,应与我行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此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办理每笔业务时,应逐笔向我行申请并签署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出口企业在上述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和有权人签字应与我行的预留有效印鉴相符。第四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授信、额度和融资管理第二十条 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须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我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办理由我行提供融资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须同时纳入代理行授信管理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项下,出口商须

11、在进口保理商对应收账款核定单笔进口保理额度或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后,方可出运货物。在出口商未得到经我行通知的进口保理商核定的额度而擅自出运货物的情况下,我行不承担责任。进口保理商的额度核定须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做出,否则视为无效。第二十三条 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项下,我行应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进口保理额度的基础上核定我行的出口保理单笔额度或可循环使用的额度,该额度不得高于进口保理商核定的额度。出口商须在得到我行的额度通知后出运货物。对于未经我行通知和超过我行核定额度的应收账款,我行不承担保理责任。第二十四条 在核定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保理额度的情况下,各行应确保出口保理业务的余额在该出口保理额度之内。第

12、二十五条 非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我行可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第二十六条 买断型出口保理项下,我行可在我行核定的出口保理额度内向出口第 6 页 共 8 页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出口保理业务的融资期限从发放融资之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止。融资利率比照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若进口商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我行可加收从到期日至应收账款实际收回日的罚息。第五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核算第二十八条 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货币原则上应是原应收账款币种。第二十九条 我行在进口保理商报价的基础上,按照应收账款的风险程度确定我行手续费报价

13、。第三十条 对于出口商在已核定的循环信用额度内的出口保理业务,我行于每月底向进口保理商划拔进口保理费用。对于单笔业务,进口保理商从其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第三十一条 出口保理业务应按我行有关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办法见本办法附件3,科目增设自文发之日起生效。第六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跟踪、偿还与追索第三十二条 各行应随时查阅进口保理商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跟踪应收账款状况。必要时,须主动向进口保理商查询。第三十三条 进口保理商向我行付款后,我行须在扣除已发放的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及时贷记出口商账户。第三十四条 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后仍未付

14、款,我行应及时向进口保理商催收查询。如系进口保理商无理拒付,应按协议及国际惯例拒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付利息。第三十五条 如因货物质量、出口商欺诈或其他非财务资信原因造成保理款项难以从进口保理商处收回的,我行应及时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追回保理款项和相关利第 7 页 共 8 页息及费用。第三十六条 如发现出口商欺诈,我行须立即停止向其提供出口保理服务。第三十七条 对于由我行提供融资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仍未偿付保理款项,我行可在次日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第三十八条 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逾期超过10天的,须经有权人授权后通过“垫款其他业务垫款”科目进行核算,并落实

15、专人负责本金及罚息的催收工作。第七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档案、统计与报告制度第三十九条 出口保理业务档案应设专卷保管,并建立出口保理业务台账,逐笔登记,逐笔跟踪核销。第四十条 出口保理业务应按照总行及上级行有关规定,按时填报有关业务报表并及时上报。第四十一条 如遇进口保理商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较大者(万美元以上),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总行。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有权经营出口保理业务的各一级(直属)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并报总行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书附件2: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3:出口保理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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