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制史绪论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隋唐法制的完善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鲜明的专制特性?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
2、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 法系的母法就是经 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 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 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 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一一一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
3、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神话传说时 代习惯法夏商周 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一一一 中国法律的起源原始人的法法人类 学的基本观点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 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一一一 夏商西周的礼周
4、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周礼的分类可分为“ 本” 和“文”;“本” 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可分为“ 五礼” 、“六礼 ”或“九礼”。 (五礼:吉、凶、军、宾、嘉)周礼的实质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礼的实质 就是“ 别” ,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周礼的内容土地所有权1 土地王有制度:“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2 分封制度:“ 授民授疆土 ”;3 贡赋制度:“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
5、食田,庶人食力” 。4 土地交易:“ 田里不鬻”。 (西周中期土地出租、交易现象开始出现)债权(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质小剂;傅别就是借贷契约)婚姻1 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2 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 婚姻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家庭维护父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 权。维护夫权: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继承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商朝后期将兄终弟及改为父死子继。商末实 行嫡子继承制度。西周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和宗祧
6、继承。一一一 夏商西周的刑 指导思想的变化:1、夏、商的“天命”、 “天罚”观念。2.西周“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在“ 以德配天 ”、“敬天保民” 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思想。“德”即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个方面。 “明德”,即主 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 即适用刑罚、实施刑罚时应宽缓、审慎、适中,不乱 罚无罪之人,滥杀无辜。这一思想后经汉儒改造为“德主刑辅” ,是古代慎刑思想的理论先导。刑的制定(一)禹刑:夏朝刑书,正刑有五,科条三千。汤刑:商朝刑书,又称殷彝。(三)九刑: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刑书九篇或九种刑罚)(四)吕刑:吕候制刑:西周中期的又一次大的立
7、法活动。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还广泛涉及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础、刑事政策、刑 罚原则以及诉讼制度等各方面,实际上是对西周法制经验的一次全面性的总结,是我国古代一篇珍贵的法律文献。(五)誓、诰、 训、命: 甘誓、 汤誓、 康诰等。刑法种类(夏朝)五刑(法定常用刑)墨、劓、刖(膑)、宫、大辟族刑(重罪的族诛刑)孥戮赎刑(适用于同族人犯疑罪的经济刑)商朝 1、常用法定刑:五刑同夏 2、族 诛刑:劓殄 3、后期特殊死刑周朝 1、常用法定刑:五刑2、适用于贵族、官吏及同族人疑罪的轻刑流、赎、鞭、扑主要罪名夏朝:不孝、弗用命(不从誓命)、昏墨贼商朝:违抗王
8、命、犯上作乱、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西周:不孝不友、杀人越货、 违抗王命、盗窃与拐 骗 奴隶、变礼异乐、群饮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三风指巫风、淫风、乱 风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是三风中所包括的十种违法犯罪行为,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侮圣人,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三风十愆”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 专门惩治治官吏犯罪的最早的 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刑法原则1、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疑罪从无)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5、罪疑惟轻 6、用刑适中 7、罪人不孥 8、悼耄不刑五、礼与刑的关系( ) 礼和刑的共同性1、对是非的
9、评价标准一致 2、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 礼和刑的区别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扬善.礼能实现劝善的作用)2、使用的对象各有侧重(“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非礼对庶人无约束力大夫犯罪不受刑罚惩处。礼不下庶人:一是指礼主要是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准 则。不是 为庶人而没。二是礼赋予贵族的特权庶人不能享受。庶人只有守礼的义务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的锋芒针对庶人、奴隶和异族。二是五刑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刑书没有设定大夫犯罪的条款;三是大夫犯罪、在审理时享有种种特权一一一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司法职官的设置夏朝:中央“ 大理” ,地方“士”
10、 或“理”。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西周: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2、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3、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 设司寇、士 师。诉讼审判制度夏、商: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西周:1 告诉:分为“ 狱” 和“讼”,可以口 头也可以书面。2 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重视口供,允 许刑讯。 还有其他证据形式。“五声听狱讼 ”:西周创立的一种 审判方法,又称五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色、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此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察言 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
11、最早运用。3 判决: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可以类推。4 上诉:判决书要向犯人宣读,允许上诉。有 “路鼓”、 “肺石”直诉制度。5 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种循私枉法行为,就构成犯罪,必须处以与罪犯同样的刑罚.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关于法官责任制的最早规定.6 执行: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 (见书)监狱管理夏朝监狱称“ 圜土” ,特别监狱称“夏台” 。西周监狱也称“ 圜土” ,也称“囹圄” ,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等待行刑的人犯,由掌囚看管。春秋以后,监狱通称“囹圄”。第
12、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铸刑书、铸刑鼎、 法经一一一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春秋时期的“ 礼崩乐坏 ”一方面是“礼崩乐坏” ,一方面是新的主要用于定罪量刑的“法” 规范的产生。主要表现:1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2 篡杀违礼时间层出不穷。主要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周王作为天下共主地位的逐渐丧失,导致礼、刑约束力的削弱是其主要原因。社会生 产力的发展,是引起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最根本原因。春秋时期各国的立法活动晋国晋文公重耳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 ;还 有赵宣子时代曾经作“夷蒐之法”;范宣子修订刑书.范宣子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
13、布刑书;公元前 513 年晋国“ 铸刑鼎”,将范宣子刑书公布于众。楚国在楚文王是制定“仆区之法” 。楚庄王时期制定“茆门之法” 。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有“铸刑书” 之举。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时代的要求,新的法观念、法意识影响的结果,大势 所趋;地主阶级为打破奴隶主贵族司法垄断与专横及实行“法治” 的需要;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结果。成文法的公布:1 子产“铸刑 书” 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 536 年,郑国大夫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使全国上下都有章程可循,将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2 晋国“铸刑鼎 ”春秋时期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
14、 513 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滨筑城时,将范宣子所修订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3 邓析“造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所拟定的一部法律,因书于竹简而得名.竹刑起初系私人著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大臣认为竹刑更适合于国情,于公元前 501 年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至此,竹刑正式为郑国所采用,成为国家的法律.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 社会历史潮流使然,是法制发展的大趋所趋2 打破了旧贵族“ 临事制刑 ”的司法垄断传统3 为战国时期的“ 法治” 运 动打下基础,提供条件条件一一一 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封建制法的形成时期战国时期各国法制变革概况法制指导思想(法家)事断于法、
15、刑无等级、重刑轻罪、布之于众立法活动1 魏国:大府之宪、 法经2 楚国:吴起变法、 鸡次之典、包山楚 简3 齐国、赵国、韩国:七法守法守令十三篇、 国律 、刑符4 秦国:商鞅变法、秦律、单行法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一)法经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其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前四篇 为正律是惩治和囚捕盗 贼的规定,杂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个方面的禁令;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 规定,类似后世律典的总则。法经的立法宗旨是“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 贼” 体现了新兴地主 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特点:贯彻法家重刑原则,
16、维护等级特权,保留奴隶制残余。地位:在形式上, 法经是秦汉律典制定的蓝本;在精神内容上,其影响远及隋唐以后。商鞅变法的内容商鞅变法期间, “改法为律”,并以法经为基础,制定了秦律。1 剥夺旧贵族特权的法令2 发展农业奖励耕织的法令垦草令、 为田开阡陌铃、 奖励耕织、纳粟买爵令、分户令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为了发展小农经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商鞅下令弟兄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分家自立门户,否则要加倍征收赋税分户令客观上有利于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3 加强中央集权和控制基层社会的法令 什伍连坐法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即“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 连坐”,即将民户按什伍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要他们互相监视纠举“奸人”. 隐 匿不报者连坐;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不告奸者腰斩。这是商鞅为防止和打击民众的反抗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商鞅还进一步颁布“ 告奸法 ”一一一 秦朝的法律制度司考重点:秦律的主要内容和刑罚。一一一 立法概论法制指导思想秦朝奉行韩非的法治思想,即以法为本,法、术、 势相结合的理论。在该理论指导下,秦统治者又提出了具体的法制原则: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事皆决于法 ”,一切“皆有法式” ;深督严责,重刑轻罪,乐以刑杀为威;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立法活动秦朝的立法活动表现为对法律的修订统一以及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云梦秦简云梦龙岗秦简里耶秦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