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2第三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4第四章 贷款业务流程 6第五章 附则 1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 )法人贷款业务范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 年版) 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 年版) (见邮银发201427 号,以下简称“小企业
2、授信业务基本制度” )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第六条 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2制度执行。第二章 贷款
3、对象及用途第七条 贷款对象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2)企业纳税评级 B 级(含 B 级)以上。(3)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 3 年(含 3 年)以上,拥有 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 2 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2015 年版)(小企业金函2015
4、226 号)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借款人准入纳税总额可放宽至最低 5 万元。(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小企业行业信贷政策,原则上借款企业产品应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且企业不存在相关环境污染问题。(5)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3统查询,近 2 年内逾期或欠息(不含非恶意信用卡逾期及欠息)在 30 天(含 30 天)以内的次数不超过 6 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 30 天以上的信用记录(6)借款企业在我行及他行不存在未结清的联保贷款(包括互保贷款) 。(七)企业主在本市有稳定住所,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有本市户籍;2.在本市
5、有房产(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均可);3.连续两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八)企业法人及其配偶、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同意为借款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还款责任。(九)借款企业在我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对于借款企业出现下述情况,须禁止准入。(一)借款企业存在虚假纳税的。(二)借款企业非正常交易,虚假交易的。(三)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参与高利贷、洗钱、地下钱庄、购买期货等交易行为。(四)在我行存在两年的税贷通业务使用历史。(五)贷款行或经办人员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禁止准入的其他情况。4第九条 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企业所
6、在经营实体正常流动资金周转。第三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第十条 税贷通采取额度授信方式。额度授信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贷款1.不得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 。2.授信金额 销售收入*10%。3.授信金额 企业近两年纳税总额平均值*放大倍数*调整比例。注:近两年纳税总额合计平均值是指近两年所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企业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免税部分)合计平均值。(1)客户评级及放大倍数客户评级 放大倍数AA 及以上 8A 5BBB 3(2)客户评分调整比例客户评分 调整比例80 分及以上 1.5570 分(含 70 分)-80分1.36
7、0 分(含 60 分)-70分155 分-60 分(含 60 分)0.555 分以下 0注:客户评分依据税贷通客户评分卡(附件 1)评定。3.借款企业在我行全部信用方式授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500 万元。4.借款企业单笔业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已核定的风险额度。(二)组合担保组合担保担保模式下,相关授信额度核算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组合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5 版) (另行下发)执行。第十一条 授信期限额度有效期 2 年(含 2 年) ,单笔业务贷款期限最长 1 年(含 1 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
8、限内按月(季)等额6偿还贷款本息。(二)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宽限期不超过 6个月(含 6 个月)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 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的贷款。(五)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即贷款按周期结计正常利息,到期前按还本计划还本。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贷款采用信用模式,需同时追加借款企业主及其配偶(若有)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贷
9、款行第四章 贷款业务流程第十五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税贷通”的特殊性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本办法未明确的管理要求、人员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等,参照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客户营销7“税贷通”营销模式包括平台推荐及自主营销两种模式。平台推荐模式,推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县级及以上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市级及以上园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区级及以上)等。推荐平台原则上应该能够从税务部门取得借款企业近两年的纳税数据。自主营销模式,贷款行可根据内外部资源,主动营销客户,但须取得借款人真实的涉税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客户申请借款企业向贷款行提出申
10、请,根据贷款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在受理过程中,受理岗应指导借款企业填写小企业授信业务客户申请表 (附件 2) ,并提交以下几类申请资料:(一)借款企业主要结算账户近 1 年账户明细,并加盖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业务章(须有客户经理陪同打印) 。(二)企业近 2 个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近 2 年的增值税、营业税或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三)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受理岗在接到借款企业贷款申请后,应根据借款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对借款企业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应重点关注借款企业近两年纳税数据的真实性、企业主要结算账户流水真实性、主体资
11、格的合规性、经营的稳定性等。8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一)非现场调查 1.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对借款企业涉税信息进行查询,包括纳税人资格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等,确保借款企业经纳税历史稳定、真实。2.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网络信息查询,了解借款企业信用情况。(二)现场调查1.重点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日常经营情况、资金用途、企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主家庭资产等情况。实地走访企业经营场所及企业主家庭住所(或提供房产证明),与企业主进行面谈,调查企业主综合素质及管理能力、家庭资产状况;了解企业主家庭负债情况,对银行负债通过征信系统查证,对其他负债通过直接询问、查阅账表、关注异常的财务费用或营业费用支出进行判断。2.在与企业主面谈了解以上情况的同时,还应实地查看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库存,查看订单、纳税表、水电费单据等;通过电话、网络、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仓储公司、上下游企业等)等渠道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印证企业经营中的交易流水、票据、单证等重要信息。3.核实企业近两年纳税数据的真实性。参考推荐平台批量提供的小企业纳税数据或者借款人提供的涉税证明材料,任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