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重 庆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重 庆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 切 实 加 强 我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宏观 管 理 ,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职 业 能 力 , 以 适 应 社 会 发 展和 经 济 建 设 的 需 要 , 结 合 重 庆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坚 持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宏 观 管
2、 理 、 行业 主 管 部 门 业 务 指 导 、 单 位 自 主 组 织 、 个 人 自 觉 参 加 、 社 会 积 极 参 与的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部 门 、 专 业技 术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二 章 职 责 与 分 工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专 业 技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主 管 部 门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按
3、 照 国 家 人 事 部 和 重 庆市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项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开 展 , 负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继 续 教 育 的 宏 观 管 理 和 指 导 协 调 , 制 定 规 划 并 组 织 实施 , 负 责 监 督 、 检 查 ;( 二 ) 根 据 经 济 、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继 续2教 育 公 需 科 目 培 训 内 容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集 中 培 训 学 员 的 统 一 调 训 、组 织 具 有 示 范 性 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 三 )
4、 负 责 审 定 、 发 布 专 业 科 目 的 科 目 指 南 、 培 训 大 纲 ;( 四 )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管 理 和 发 行 ;( 五 ) 负 责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体 系 建 设 , 搭 建 服 务 平 台 、 整 合 各 类 社会 资 源 、 推 进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社 会 化 和 市 场 化 ;( 六 )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表 彰 和 处罚 。第 五 条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行 业 组 织 是 本 行 业 系 统 内 专 业 技 术人
5、员 继 续 教 育 的 主 管 部 门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和 全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教 育 规 划 , 负 责 本 行 业 系 统 继 续 教 育 的 宏 观 管 理 和 指 导 协 调 , 制 定 规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监 督 、 检 查 ;( 二 ) 按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 组 织 落 实 公 需 科 目 培 训 和集 中 调 训 学 员 的 选 派 ;( 三 ) 负 责 本 行 业 系 统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需 求 分 析 , 制 定 专 业 科目
6、 的 科 目 指 南 、 培 训 大 纲 , 确 定 继 续 教 育 导 向 性 内 容 , 组 织 编 写 专 业教 材 、 课 件 , 负 责 本 行 业 系 统 高 级 研 修 班 等 专 项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组 织实 施 ;( 四 ) 每 一 年 度 对 本 行 业 系 统 内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 并 向 人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五 ) 负 责 本 行 业 系 统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发 放 和 登 记 管 理 ;3( 六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本 行 业 系 统 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相 关
7、的问 题 。第 六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在 继 续 教 育 中 的 职 责 :( 一 ) 贯 彻 继 续 教 育 法 规 , 并 根 据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有 关 行 政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组 织 的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 计 划 ,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具 体 落 实 本 单 位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人 员 公 需 科 目 和 专 业 科 目 的 学 习 ;( 二 ) 确 立 除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组 织规 定 以 外 的 , 与 本 单 位 密 切 相 关 的
8、 学 习 内 容 ;( 三 ) 保 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以 及 在 接受 继 续 教 育 期 间 应 该 享 受 的 权 利 ;( 四 ) 认 真 记 载 、 考 核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情况 , 并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汇 报 ;( 五 ) 接 受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检 查 。第 三 章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权 利 与 义 务第 七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有 权 获
9、得 每 年 累 计 不 少 于 80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时 间 ;( 二 ) 有 权 获 得 脱 产 学 习 期 间 与 本 人 在 岗 时 同 等 的 工 资 、 奖 金 、福 利 等 待 遇 ( 与 本 单 位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三 ) 有 权 就 侵 害 其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权 利 的 行 为 向 所 在 单 位 的 行 政主 管 部 门 或 人 事 、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或 申 请 仲 裁 。第 八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 应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4( 一 ) 服 从 所 在 单
10、位 安 排 , 按 要 求 参 加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上 级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的 有 关 培 训 活 动 ;( 二 ) 完 成 每 年 不 低 于 80 学 时 的 学 习 任 务 , 超 出 的 学 时 不 逾年 累 计 ;( 三 ) 按 照 与 所 在 单 位 的 约 定 , 承 担 继 续 教 育 费 用 , 达 到 约 定 服务 时 限 要 求 。第 九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信 守 协 议 , 按 照 约 定 及时 、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 如 有 争 议 , 可 申 请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11、讼 。第 四 章 内 容 与 形 式第 十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应 以 能 力 建 设 为 核 心 , 以 市 场 需求 为 导 向 , 以 新 知 识 、 新 理 论 、 新 技 术 、 新 方 法 为 主 要 学 习 内 容 , 着重 培 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科 学 精 神 , 不 断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 提 高 政 治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第 十 一 条 继 续 教 育 科 目 分 公 需 科 目 、 专 业 科 目 和 选 修 科 目 三 类 。公 需 科 目 。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科 技 创 新 的
12、 基 本 需 要 , 经 专 家 论证 确 定 , 侧 重 于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通 用 能 力 和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 培 养提 高 学 习 、 实 践 和 创 新 的 整 体 能 力 。公 需 科 目 与 其 他 科 目 的 培 训 学 时 分 配 比 例 一 般 为 1: 4。专 业 科 目 。 根 据 各 行 业 系 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知 识 更 新 的 要 求 和 科 学技 术 发 展 趋 势 , 经 专 家 论 证 确 定 , 侧 重 于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专 业 水5准 和 职 业 能 力 。选 修 科 目 。 根 据 行 业
13、 特 点 和 不 同 类 型 人 才 的 实 际 需 要 , 在 专 家 的指 导 下 确 定 , 侧 重 于 拓 展 学 识 , 开 阔 视 野 , 激 发 创 新 思 维 。第 十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主 要 形 式 : ( 一 ) 集 中 培 训 。 由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行业 组 织 组 织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统 一 集 中 培 训 ;( 二 ) 高 级 研 修 班 。 由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结 合 本 市 重 大 发 展 战略 、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和 重
14、点 攻 关 课 题 , 面 向 高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举 办 的示 范 性 高 研 班 , 相 关 行 业 领 域 和 单 位 结 合 各 自 优 势 和 特 点 举 办 的 高 研班 ;( 三 ) 结 合 工 作 实 践 培 训 。 由 行 业 系 统 和 单 位 结 合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对 重 要 和 特 殊 岗 位 上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采 取 业 务 进 修 、 学 术 交 流 、 实践 锻 炼 、 技 术 考 察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的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 四 ) 自 学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结 合 职 业 生 涯 发
15、展 需 要 , 按 照 单 位 的安 排 , 采 取 自 选 、 自 修 等 方 式 进 行 的 个 性 化 的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 ( 五 ) 参 加 网 络 、 卫 星 等 现 代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 六 )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会 议 、 学 术 讲 座 或 出 国 进 修 、 考 察 ;( 七 ) 接 受 高 一 级 的 学 历 教 育 或 攻 读 学 位 。第 五 章 施 教 机 构第 十 三 条 加 强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建 设 , 重 点 扶 持 一 批 培 训 质 量 高 、社 会 效 益 好 、 市 场 前 景 广 、 信 誉 度 高
16、, 具 有 示 范 性 、 社 会 化 的 施 教 机6构 。高 等 院 校 、 科 研 院 所 和 大 型 企 业 的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 应 发 挥 自 身 专业 技 术 优 势 、 面 向 社 会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 鼓 励 联 合 办 学 ,就 近 、 就 地 、 就 便 办 学 ; 鼓 励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创 办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 引进 先 进 的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模 式 和 培 训 项 目 , 促 进 继 续 教 育 市 场 化 、 国 际化 发 展 ; 加 强 与 国 ( 境 ) 外 培 训 机 构 联 系
17、 , 建 立 国 ( 境 ) 外 培 训 基 地 。第 十 四 条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和 经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登 记 的 各 类职 业 教 育 机 构 , 可 以 在 其 专 业 范 围 内 从 事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活 动 。其 他 单 位 设 立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专 门 机 构 的 , 应 当首 先 向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由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进行 评 估 、 考 察 , 最 后 经 市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18、管 部 门审 批 ( 具 体 审 批 办 法 另 定 ) 。具 有 培 训 资 质 的 非 施 教 机 构 面 向 社 会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 应 经 主管 部 门 同 意 , 报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十 五 条 施 教 机 构 根 据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需 求 和 培 训 大 纲 的 要 求 ,负 责 施 教 方 案 设 计 、 师 资 选 派 、 课 程 安 排 、 考 试 考 核 、 日 常 教 学 、 生活 管 理 等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承 担 继 续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 应 当 坚 持 专 兼 职 相 结
19、合 以 兼 职 为 主 的 原 则 , 聘 请 本 专 业 及 相 关 专 业 领 域 内 具 有 较 高 水 平 和丰 富 经 验 的 专 家 或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担 任 。第 六 章 经 费 保 障7第 十 七 条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由 国 家 、 单 位 、 个 人 共 同 承 担 。 各 级 人民 政 府 应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和 实 际 需 要 逐 步 增 加 经 费 投 入 。第 十 八 条 企 事 业 单 位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按 规 定 在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中 支付 (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比 例
20、 不 得 低 于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5%)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资 助 继 续 教 育 事 业 。第 十 九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以 个 人 身 份 参 加 的 各 类 培 训 、 学 习 、 考察 等 活 动 , 经 费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二 十 条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 不 得 截 留 、 侵 占 、 挪 用 。第 七 章 继 续 教 育 规 划第 二 十 一 条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总 体 目 标 、 主 要 步 骤 和保 障 措 施 , 周 期 一 般 为 五 年 。第 二 十 二
21、 条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可 分 为 全 市 规 划 、 行 业 系 统 规 划 和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规 划 ( 计 划 ) 。( 一 ) 全 市 规 划 由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 会 同 市 级 有 关 行政 主 管 部 门 、 行 业 组 织 统 一 制 定 ;( 二 ) 行 业 系 统 规 划 由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行 业 组 织 依 据 条 例 精 神 及 市 级 规 划 的 具 体 要 求 , 结 合 本 行 业 系 统 实 际 需 要 制定 。 具 体 规 划 方 案 出 台 后 应 送 市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22、部 门 备 案 ;( 三 )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 计 划 ) 由 各 区 县( 自 治 县 、 市 )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条 例 精 神 及 市 级 规 划8的 具 体 要 求 ,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 具 体 规 划 方 案 出 台 后 应 送 市 人 事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应 与 人 才 规 划 、 科 技 、 经 济 、 社 会 发展 规 划 及 本 地 区 、 本 行 业 、 本 单 位 实 际 相 协 调 。 在 规 划 实 施 的 最 后 一年
23、, 对 规 划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和 总 结 。第 八 章 检 查 与 评 估第 二 十 四 条 市 、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有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行 业 组 织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本 地 区 、 本 行 业 的 继 续 教育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第 二 十 五 条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贯 彻 执 行 条 例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各 项 配 套 管 理 制 度 的 执行 情 况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24、人 员 业 务 考 核 、 职 称评 聘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的 执 行 情 况 ;( 三 )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完 成 情 况 ;( 四 )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的 落 实 和 使 用 情 况 ;( 五 )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的 资 质 情 况 ;( 六 )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所 获 得 的 各 项 成 果 和 效 益 ;( 七 ) 违 反 条 例 的 处 理 情 况 ;( 八 ) 继 续 教 育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评 估 的 主 要 内 容 :9( 一 )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评 估 的 对 象 是 由 人 事 行 政
25、主 管 部 门 和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行 业 组 织 主 办 ,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承 办 的 各 类 继续 教 育 培 训 班 ;( 二 ) 培 训 质 量 评 估 包 括 培 训 质 量 综 合 评 估 和 课 程 评 估 。 培 训 质量 综 合 评 估 是 对 培 训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培 训 全 过 程 的 评 价 , 包 括 培 训 方案 、 培 训 实 施 、 培 训 保 障 和 培 训 效 果 四 个 方 面 。 课 程 评 估 是 对 每 门 课程 的 评 价 , 包 括 课 程 针 对 性 、 教 学 内 容 、 教 师 讲 解 、
26、教 学 方 法 、 教 学效 果 五 个 方 面 ;( 三 ) 培 训 主 办 单 位 负 责 对 培 训 班 培 训 质 量 的 综 合 评 估 , 施 教 机构 负 责 对 培 训 班 每 门 课 程 的 评 估 。 培 训 质 量 评 估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公 正 、 简 便 易 行 、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检 查 评 估 工 作 采 用 普 查 和 抽 查 、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检查 评 估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行
27、业 组 织 应 将 本 地 区 、 本 行 业 系 统 继 续 教 育 检 查 评 估 的 结 果 报 市 人 事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九 章 登 记 与 统 计第 二 十 八 条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是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学习 基 本 情 况 的 记 载 , 其 登 记 情 况 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 职 务 晋 升 、职 称 评 聘 、 职 ( 执 ) 业 资 格 注 册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第 二 十 九 条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是 记 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10教 育 学 习
28、 基 本 情 况 的 主 要 凭 证 。 其 记 载 的 内 容 主 要 有 学 习 形 式 、 学 习内 容 、 学 习 时 间 、 考 核 ( 考 试 ) 成 绩 。 其 中 , “学 习 时 间 ”指 实 际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的 累 计 时 间 , 按 学 时 ( 一 天 算 作 6 学 时 ) 计 算 。赴 外 地 或 出 国 ( 境 ) 学 习 的 旅 途 时 间 不 得 计 算 在 内 。 “考 试 ( 考 核 )成 绩 ”可 用 分 数 成 绩 、 等 级 成 绩 、 合 格 与 否 或 结 业 与 否 等 方 式 进 行 登记 。 凡 领 取 结 业 证 的 ,
29、应 注 明 结 业 证 号 。已 经 建 立 并 施 行 学 分 登 记 制 度 的 行 业 系 统 , 其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进 行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登 记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学 习 后 , 由 本 人 持 有 关 培 训 证 明和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到 所 在 单 位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或 代 理 人 事 档 案的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 填 写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卡 ”。 该 卡 由 所 在单 位 或 代 理 人 事 档 案 的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保
30、存 。第 三 十 一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结 合 年 度 考 核 对 继 续教 育 证 书 进 行 验 证 , 并 按 要 求 对 当 年 继 续 教 育 的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汇 总 ,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行 业 组 织 每 年 对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进 行 抽 查 复 验 。第 三 十 二 条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填 满 后 可 申 请 续 办 , 新 、 旧 证书 编 号 应 一 致 。 若 工 作 调 动 , 该 证 书 可 继 续 使 用 。 证 书 不 得 擅 自 涂 改 、伪 造 , 如 有 损 坏 、 遗 失 , 应 及 时 申 请 补 发 。第 三 十 三 条 继 续 教 育 统 计 管 理 在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统 计 数 据 应 以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证 书 记 载 的 内 容 为 依 据 。 统 计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