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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7 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复习重点归纳第一章统计基础知识1.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 2. 统计法的特点:1)调查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3.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4. 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 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动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6.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

2、法律制度是此次修订和重中之重。 7.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8.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 1)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2)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 不提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抑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9. 统计人员 1)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0.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

3、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11.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12. 统计调查的对象:1)国家机关;2)企事业单位;3)其他组织;4)个体工商户;5)个人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1. 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四种形式:1)统计法律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 2. 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3. 统计法律即

4、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 1983 年 12 月 8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律 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后,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5. 国务院制定的统计行政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5、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 年 1 月批准,2 月实施;2000 年 6 月第一次修订,2005 年 12 月第二次修订。 7. 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宪法 、 地方组织法 、 立法法的有关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或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8.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1)国务院各部门和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

6、及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5)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9. 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10.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1)政府规章;2)部门规章。 11. 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12. 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3.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7、;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5)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6)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 2)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3)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4)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5) 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2.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之中。 3.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4.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5.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8、统计管理体制集中统一; 2)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统一; 3) 统计资料依法管理和公布。 6.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包括: 1) 统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1.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1) 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32)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3)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2.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包括: 1)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

9、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 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 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对于已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 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 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 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 部门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涉外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

10、调查相重复。 3.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4. 统计资料保密原则包括: 1)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2)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3)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4) 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5.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统计管理体制1. 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2.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管理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 3

11、. 集中型统计体制的优点: 1) 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 、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2) 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3) 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4. 分散型统计体制的优点: 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5.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6. 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 1) 机构编制和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这种双重管理

12、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其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部门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2) 经费管理方面: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3) 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主要表现为: 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4 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 A. 国家统计局依法负责

13、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基本国情国力的调查和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综合性统计,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工作,审批部门调查项目,制定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 B.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C.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 D.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

14、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7. 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的经费有: 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 2) 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 3)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 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1.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2. 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 3.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 4.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

15、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5.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6.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业务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7.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8. 统计法所称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

16、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9. 统计人员的职责(义务): 1)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军事援助行为; 2)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3) 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4) 统计人员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5)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17、知识和专业技能; 6) 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510. 统计人员的职权: 1) 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11.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1.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

18、行政行为。 2.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3.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担任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4.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5.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6.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19、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例外规定:1)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7.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 ;4)决定。 8.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条件外,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9.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1)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2)统计法基础

20、知识。 1.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2.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3.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4.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5.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6.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

21、有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统计调查活动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9.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其中: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610.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

22、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 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 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6) 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 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11.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2)用以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12. 国家统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3.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 14.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

23、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15.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 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 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4)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6) 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16. 国家统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24、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7.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8. 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1)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2) 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3) 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第七章 统计调查管理 1.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2. 统计调查包括两个方面:1)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2)对已经经过加

25、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 3. 统计法中的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是指对原始资料的收集。 4. 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牌十分重要的地位。 5. 统计调查项目: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6.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3)有附文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7.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 8.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9.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县级以上

2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的范围,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和个人。10. 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是落实统计法立法目的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711. 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分工明确、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12.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 1) 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 2) 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其中: 1) 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如人口普查

27、、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报国务院审批; 2) 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13.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14. 专访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 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 2)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 3)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单独制定; 其中: 1)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2)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

28、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15.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1)必要性原则;2)可行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 16. 统计调查制度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是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 17. 统计法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备案。 18. 统计调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目的;2)调查内容;3)调查方法;4)调查对象;5) 调查组织方式;6)调查表式;7)统计资料的报送;8)统计资料的公布。 19.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

29、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依照统计法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将信统计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 统计调查表应标明的内容:1)表号;2)制定机关;3)批准或备案文号;4)有效期限等标志。未标明上述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的统计调查活动。 21. 统计调查方法:确定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22. 周期性普查:是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5 年或 10 年)通过逐个调

30、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是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 23. 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统计调查方法。 24. 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 25. 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 26. 行政记录:是指行政部门为实现管理、控制和服务等目的,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 27. 对于利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在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

31、取,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28.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依照统计法规定,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以有效发挥各类统计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我国统计的科学性。 29. 统计法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8府组织统计机构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0. 统计法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示、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31. 指标涵义是指该指标的内涵与外延。内涵说明该指标的规定性和与其他指标的区别

32、;外延说明该指标包含的范围。 32. 计算方法是指根据相关指标和相关基础资料计算某一指标的方法,包括计算原则、计算公式和有关折算系数等。 33. 分类目录是指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对统计客体所作的分类,如行业分类、职业分类、地区分类等,是进行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 34. 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式。 35. 统计编码是指统计分类、统计指标等的编号,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36. 统计标准根据其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两种: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 37. 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38. 部门统计标准是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强制执行的

33、统计标准。 39.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但是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4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41. 统计法对重大国情国力 普查经费的保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1) 明确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2) 要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1. 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

34、度化。 2.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3. 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特征: 1) 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 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4)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4. 统计法规定: 1)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3) 国家统

35、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5.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6. 权限: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2)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3)各级统计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得自行其是。 7. 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不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

36、,通过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找违法隐患,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8.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99.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 1) 国家统计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2)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3)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置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10. 统计执法

37、检查员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11.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

38、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12.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 1) 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2) 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3) 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13. 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规定: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2)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县级以上地方

39、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15. 如果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处理恰当、5)程序合法。 17.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 18.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3)处理、4)结案 19. 处理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案件审理;

40、2)处罚事先告知;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听证;5)做出处理决定;6)处罚决定的送达;7)处罚决定的执行。 20.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 21. 告知义务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统计行政相对人履行的通知义务。 22.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3. 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履行告知义务,均属未履行告知义务。 24.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

41、不得因申辩而被加重处罚。 25. 如果统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10权利的除外。26.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7. 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机 11 关应当组织听证。 28. 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

42、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这个听证标准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调查队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其听证标准须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若该省(区、市)没有规定统一的听证标准的,在统计案件处理中应当适用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相应规定。29.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43、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31. 在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常见的送达方式有:1)直接送达;2)留置兼而有之 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 32.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启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盖章。 33.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4.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2) 根

44、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立案审批机关;案件的调查意见;案件的主要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认错态度;案件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等。 37.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1)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 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3) 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 4)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38. 结案后,统计行政机关还应依法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1.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 统计行政处罚的四个特点: 1)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 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 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3. 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 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 公开、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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