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保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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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 密 协 议甲 方 : 地 址 : 乙 方 :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址 : 联 系 电 话 :( 上 述 甲 方 和 乙 方 , 合 称 : 双 方 )鉴 于 :1、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 会 接 触 到 甲 方 的 保 密 信 息 , 并 可 能 会 为 甲 方 创 造 保 密 信 息 ;2、 甲 方 对 上 述 保 密 信 息 有 保 密 要 求 , 而 且 乙 方 也 愿 意 对 其 接 触 或 创 造 的 保 密 信 息 承 担 保 密义 务 , 故 此 ,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乙 方 对 其 从 甲 方 获 悉 的 或 乙 方 为 甲 方 创

2、 造 的 保 密 信 息 的 保 密 等 事项 达 成 共 识 , 签 订 下 列 条 款 , 共 同 遵 守 。1. 定 义1.1 本 协 议 中 所 称 的 “保 密 信 息 ”, 是 指 : 乙 方 从 甲 方 处 获 悉 的 保 密 信 息 或 乙 方 创 造 的 职 务 成 果 。1.1.1 乙 方 从 甲 方 处 获 悉 的 保 密 信 息 , 包 括 介 不 限 于 :A、 各 种 商 业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交 易 秘 密 、 商 务 计 划 、 中 长 期 规 划 、 生 产 计 划 、 战 略 合 作方 案 、 经 营 决 策 、 业 务 函 电 、 营

3、 销 计 划 、 采 购 资 料 、 定 价 政 策 、 产 品 调 价 方 案 、 合 同 、 效 益评 估 资 料 、 市 场 开 辟 和 产 销 策 略 、 谈 判 意 图 、 投 资 方 案 、 投 资 结 构 ; 标 书 、 标 底 、 客 户 名 单 、 原 材料 价 格 、 消 耗 、 成 本 、 库 存 量 、 进 货 渠 道 ; 会 计 帐 目 、 融 资 方 案 、 上 市 方 案 及 其 他 财 务 资 料 ; 薪 资金 额 或 标 准 、 人 事 组 织 结 构 及 人 力 培 养 /管 理 规 划 ;B、 各 种 技 术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技 术

4、 讨 论 、 操 作 手 册 技 改 计 划 、 技 术 方 案 、 技 术 改 造方 案 、 科 研 题 目 、 科 研 进 展 情 况 、 说 明 书 、 计 算 书 、 操 作 规 程 、 设 计 图 纸 、 电 路 设 计 、 科 技成 果 在 生 产 中 的 应 用 情 况 、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价 格 、 可 能 成 为 发 明 的 阶 段 性 科 研 成 果 、 原 始 记 录 、 数 据 、试 验 结 果 、 图 纸 、 样 品 、 样 机 、 模 型 、 模 具 、 产 品 的 配 方 、 制 作 技 术 、 工 艺 技 术 、 工 艺 流 程 、 技 术诀 窍 、 操

5、 作 规 程 、 新 实 验 、 新 材 料 、 新 产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及 数 据 库 ;C、 其 他 由 甲 方 确 认 的 属 于 保 密 范 围 的 信 息 。1.1.2 职 务 成 果 的 含 义 和 范 围 , 按 下 列 约 定 加 以 确 定 :1.1.2.1 乙 方 因 执 行 其 在 甲 方 的 工 作 职 责 或 完 成 甲 方 所 指 派 的 工 作 任 务 , 或 主 要 利 用 甲 方 的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一 切 合 法 成 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秘 密

6、或其 他 保 密 信 息 ) , 为 职 务 成 果 。 该 等 职 务 成 果 的 所 有 权 和 知 识 产 权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应 当 积 极 提供 一 切 必 要 的 信 息 和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行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及 时 提 供 甲 方 所 需 的 配 合 、 协 助 和 支 持等 ) , 协 助 甲 方 取 得 和 行 使 该 等 职 务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1.1.2.2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内 利 用 乙 方 的 业 余 时 间 和 甲 方 以 外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与 甲

7、 方 业 务 相 关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保 密 信 息 , 乙 方 主 张 由 其 本 人 享 有知 识 产 权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甲 方 书 面 申 报 。 经 甲 方 核 实 , 认 为 确 属 于 非 职 务 成 果 的 , 由 乙 方 享 有 知 识产 权 。 乙 方 没 有 向 甲 方 书 面 申 报 的 , 推 定 其 属 于 职 务 成 果 , 其 所 有 权 和 知 识 产 权 均 归 属 甲 方 所 有 ,甲 方 可 以 对 该 等 成 果 进 行 使 用 、 许 可 、 转 让 和 /或 其 他 任

8、 何 形 式 的 利 用 。 即 使 日 后 证 明 该 等 成 果是 乙 方 非 职 务 成 果 的 , 乙 方 亦 不 得 要 求 甲 方 承 担 任 何 经 济 责 任 。1.1.3 保 密 信 息 的 表 现 形 式 , 可 以 是 有 形 或 无 形 的 , 也 可 以 是 口 头 、 书 面 、 绘 图 、 电 子 或 其它 形 式 的 。1.2 本 协 议 中 所 称 的 “知 识 产 权 ”, 包 括 : 著 作 权 (版 权 ) 、 商 标 专 用 权 、 专 利 权 、 发 明 权 、发 现 权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用 权 、 商 业 秘 密 权 以 及

9、 为 现 行 法 律 规 范 所 认 可 的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1.3 本 协 议 中 所 称 的 “关 联 交 易 ”, 是 指 : 乙 方 与 乙 方 ( 和 /或 乙 方 之 亲 属 ) 参 股 、 入 股 、任 职 或 者 担 任 顾 问 的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经 济 体 进 行 交 易 。1.4 本 协 议 中 所 称 的 “任 职 ”, 以 乙 方 从 甲 方 领 取 工 资 为 标 志 , 并 以 该 项 工 资 所 代 表 的 工 作期 间 为 任 职 期 间 。 任 职 期 间 包 括 乙 方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加 班 的 时 间 , 而

10、无 论 加 班 场 所 是 否 在 甲 方工 作 场 所 内 。1.5 本 协 议 中 所 称 的 “离 职 ”, 是 指 通 过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终 止 乙 方 和 甲 方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的 情 形 :1) 乙 方 和 甲 方 之 间 办 理 了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 手 续 ;2) 乙 方 未 和 甲 方 办 妥 离 职 手 续 即 擅 自 离 职 的 行 为 。2. 保 密2.1 乙 方 承 认 并 同 意 如 下 内 容 :2.1.1 乙 方 保 证 在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 应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制 定 的 保 密 规 章 制

11、 度 。 对 于 甲 方 的 保 密 规章 、 制 度 没 有 规 定 或 者 规 定 不 明 确 之 事 项 , 乙 方 亦 应 本 着 谨 慎 、 诚 实 的 态 度 , 采 取 任 何 必 要 、 合 理的 措 施 , 维 护 其 知 悉 或 者 持 有 的 任 何 属 于 甲 方 或 者 虽 属 于 第 三 方 但 甲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或 其 他 保 密 信 息 , 以 保 持 其 机 密 性 。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违 反 甲 方 制 定 的 保 密 规 章 制 度 的 , 视 为 严重 违 反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之 行 为 。

12、2.1.2 保 密 信 息 是 有 价 值 的 商 业 秘 密 。 除 为 执 行 乙 方 在 甲 方 的 工 作 职 责 或 完 成 甲 方 指 派 的 工作 任 务 所 必 需 外 , 乙 方 不 得 对 该 保 密 信 息 加 以 编 辑 、 复 制 、 备 份 、 删 除 、 修 改 、 销 毁 、 发 表 、 披 露 、传 播 、 传 授 、 转 让 或 做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使 用 、 利 用 或 处 分 。2.1.3 乙 方 保 证 不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本 协 议 的 存 在 或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内 容 。2.1.4 若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13、职 前 已 对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简 称 : 在 先 保 密 义 务 ) ,并 且 该 在 先 保 密 义 务 在 乙 方 开 始 在 甲 方 任 职 时 尚 未 结 束 的 , 则 乙 方 在 为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 不 得 将 该 在先 保 密 义 务 尚 处 在 有 效 保 密 期 间 内 的 保 密 信 息 用 于 对 甲 方 的 服 务 , 否 则 ,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律 师 费 用 、 诉 讼 费 用 、 向 权 利 人 支 付 的 赔 偿 款 、 向 政 府 部 门 支 付

14、 的 罚 款 , 等 等 ), 应 由 乙 方 赔 偿 给 甲 方 。2.1.5 乙 方 在 为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 不 得 采 取 非 法 手 段 获 取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保 密 信 息 并 将其 用 于 对 甲 方 的 服 务 , 否 则 ,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律 师 费 用 、 诉 讼 费 用 、向 权 利 人 支 付 的 赔 偿 款 、 向 政 府 部 门 支 付 的 罚 款 , 等 等 ) , 应 由 乙 方 赔 偿 给 甲 方 。2.1.6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 乙 方 的 保 密 义 务

15、自 甲 方 对 本 协 议 第 一 条 所 述 的 保 密 信 息 采 取 适 当的 保 密 措 施 并 告 知 乙 方 时 开 始 , 到 该 保 密 信 息 由 甲 方 公 开 或 该 保 密 信 息 已 合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时 止 。 无论 乙 方 因 何 种 原 因 离 职 , 乙 方 离 职 之 后 ( 自 离 职 之 日 起 ) 仍 应 对 其 在 接 触 、 知 悉 的 属 于 甲 方 或 者 虽属 于 第 三 方 但 甲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保 密 信 息 , 承 担 同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一 样 的 保 密 义 务 。3. 权 利 归 属3.

16、1 保 密 信 息 的 所 有 权 、 知 识 产 权 及 其 他 一 切 权 利 , 除 本 协 议 其 他 条 款 另 有 不 同 约 定 外 , 在本 协 议 签 订 后 仍 归 甲 方 或 原 权 利 人 所 有 。4. 保 管4.1 乙 方 因 职 务 上 的 需 要 所 持 有 或 保 管 的 一 切 保 密 信 息 及 其 载 体 ,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 若 记 录 着保 密 信 息 的 载 体 是 由 乙 方 自 备 的 , 则 视 为 乙 方 已 同 意 将 这 些 载 体 物 的 所 有 权 转 让 给 甲 方 。 甲 方 要 求乙 方 返 还 或 销 毁 这 些

17、载 体 的 , 应 给 予 且 只 须 给 予 乙 方 相 当 于 载 体 本 身 ( 不 含 其 中 记 载 的 内 容 ) 价 值的 经 济 补 偿 。5. 返 还 、 销 毁 和 移 交5.1 乙 方 应 当 于 离 职 时 , 或 者 于 甲 方 提 出 请 求 时 , 返 还 或 销 毁 其 从 甲 方 获 悉 的 保 密 信 息 及 其载 体 。 但 当 记 录 着 保 密 的 载 体 是 由 乙 方 自 备 的 , 且 保 密 信 息 可 以 从 载 体 上 消 除 或 复 制 出 来 时 , 可 以由 甲 方 将 秘 密 信 息 复 制 到 甲 方 享 有 所 有 权 的 其

18、他 载 体 上 , 并 把 原 载 体 上 的 秘 密 信 息 消 除 。 此 种 情 况乙 方 无 须 将 载 体 返 还 , 甲 方 也 无 须 给 予 乙 方 经 济 补 偿 。5.2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或 向 甲 方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时 , 应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将 其 保 管 的 保 密 信 息 移交 给 甲 方 指 定 的 人 员 。 乙 方 拒 不 移 交 的 , 视 为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之 行 为 。6. 竞 业 禁 止 以 及 关 联 交 易6.1 乙 方 承 诺 : 在 受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以 及 从 甲 方 离 职

19、后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 不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从 事 同甲 方 业 务 具 有 竞 争 性 质 的 业 务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甲 方 竞 争 对 手 提 供 咨 询 、 顾 问 性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的 服务 ; 不 聘 用 甲 方 的 任 何 其 他 员 工 为 自 己 工 作 , 也 不 唆 使 甲 方 的 任 何 其 他 员 工 接 受 外 界 聘 任 。6.2 乙 方 承 诺 :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 不 利 用 自 己 在 甲 方 的 职 务 便 利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不 得 损 害 甲方 的 利 益 。7. 补 偿7.1 乙 方

20、 了 解 并 同 意 , 甲 方 应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工 资 中 70%为 基 本 工 资 , 30%为 乙 方 履 行 保 密 及竞 业 禁 止 义 务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 甲 方 另 外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奖 金 和 期 权 价 值 的 30%也 为 甲 方 为 乙 方 履行 保 密 及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 除 前 述 保 密 及 竞 业 禁 止 费 用 外 , 乙 方 不 再 要 求 甲 方 再 支 付 其他 任 何 款 项 及 费 用 。8. 违 约 责 任8.1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任 何 一 条 款 约 定 的 , 应

21、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前 述 违 约 金 金 额 , 按 照 乙 方违 约 前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平 均 年 总 收 入 的 壹 倍 计 算 并 支 付 ; 前 述 违 约 金 尚 不 足 完 全 弥 补 因 乙 方 违 约 给甲 方 所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诉 讼 费 用 、 合 理 的 律 师 酬 金 和 费 用 、 其 它 实 际 损 失 或 损 害 ,等 等 ) 的 , 乙 方 还 应 将 前 述 违 约 金 和 甲 方 遭 受 的 实 际 损 失 之 前 的 差 额 补 足 支 付 给 甲 方 。8.2 乙 方 违 反

22、本 协 议 任 一 条 款 约 定 的 , 无 论 上 述 违 约 金 或 损 失 赔 偿 金 给 付 与 否 , 甲 方 均 有 权不 经 预 告 就 立 即 解 除 与 乙 方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关 系 。9. 申 明 以 及 保 证9.1 乙 方 申 明 并 保 证 , 本 协 议 的 签 署 , 并 没 有 违 反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前 已 和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之 前 签 署 过 的 任 何 协 议 或 者 合 同 , 也 没 有 违 反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前 已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所 做 的 各 种承 诺 或 保 证 。9.

23、2 乙 方 申 明 并 保 证 , 不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合 资 开 办 公 司 、 企 业 、 其 他 组 织 , 或单 独 从 事 与 本 协 议 所 涉 合 资 公 司 相 同 、 相 似 、 相 近 或 可 能 形 成 竞 争 关 系 的 业 务 ;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向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推 荐 公 司 的 已 有 的 或 潜 在 的 客 户 资 源 ;9.3 乙 方 申 明 并 保 证 , 乙 方 之 近 亲 属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经 营 与 公 司 竞 业的 企 业 ( 即 与 公

24、司 属 同 一 行 业 和 /或 同 一 类 型 和 /或 其 经 营 范 围 和 /或 业 务 类 型 和 /或 主 营 产 品 等与 甲 方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企 业 , 或 向 竞 业 企 业 出 资 或 者 以 其 他 有 偿 或 无 偿 等 任 何 方 式 参 与 竞 业 企 业 ,独 自 或 与 他 人 共 同 开 办 与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经 济 组 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 企 业 、 个 体 工商 户 等 ) , 否 则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除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双 倍 赔 偿 公 司 损 失 外 ,

25、 还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退股 , 退 股 的 价 格 按 照 入 股 约 定 的 50%计 算 。10. 适 用 法 律 以 及 争 议 解 决10.1 本 协 议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并 在 所 有 方 面 依 其 进 行 解 释 。10.2 由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可 就 该 纠 纷 向 甲方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 前 述 约 定 不 影 响 甲 方 请 求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对 侵 权 行 为 进 行

26、 行政 处 理 。11. 其 它11.1 甲 方 有 权 从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的 款 项 中 对 乙 方 依 本 协 议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款 项 加 以 抵 扣 。无 法 抵 扣 或 不 足 抵 扣 的 金 额 , 应 由 乙 方 在 甲 方 指 定 期 限 内 支 付 给 甲 方 。11.2 本 协 议 一 式 二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1.3 任 何 于 协 议 签 订 前 经 双 方 协 商 但 未 记 载 于 本 协 议 之 事 项 , 对 双 方 皆 无 约 束 力 。11.4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11.5 双 方 确 认 :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已 仔 细 审 阅 过 本 协 议 的 全 部 内 容 , 并 完 全 了 解 本 协 议 各 条 款的 法 律 含 义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打 印 名 ) : 签 字 : 乙 方 ( 签 字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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