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研究生手册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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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由我和舍友辛苦扫描整理,忘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勿在网上传播,谢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 2017 年 9 月 1日起施工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2、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 高职 )学生(以下称学生) 的管理。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3、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

4、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教育行政部

5、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

6、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申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7、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

8、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班 F 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

9、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

10、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

11、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東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

12、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

13、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14、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监督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5、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16、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学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

17、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

18、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

19、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条

20、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21、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

22、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

23、、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 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24、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

25、学校规定受到纪律聿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 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辫。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26、,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 J 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

27、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28、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中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

29、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

30、校重新作出决定。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31、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 同时废止。其他

32、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05 年 3 月 29 日、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 崇

33、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 ;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

34、动成果;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12 号OO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

35、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

36、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

37、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

38、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宣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

39、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

40、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

41、然因素造成的(二)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 学生自杀、自伤的;(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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