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同书 编号: SZYC2018-KF-G-026(7) 甲方: 昆山市环境监测站 代表人: 严闪军 电话:( 0512) 57769093 乙方 : 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卢彬 电话: 18626266896 根据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标编号为 SZYC2018-KF-G-026号的招标文件及该文件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甲方和乙方就 污染源监测委托第三方服务(含区镇执法 委托第三方 服务 、第三方 人员派遣服务) 中标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通过招投标获得: 污染源监测委托第三方服务(含区镇执法 委托第三方 服务 、第三方 人员派遣服务)中 标资格
2、: 二、合同有效期为:自 2018年 6 月 16日起至 2019年 6 月 15日止( 1年)。 三、费用结算 1. 污染源监测、区镇执法监测:乙方在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委托监测服务后,甲方按照江苏省、苏州市及昆山市相关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乙方投标时所报的 折扣率 55 %(其中水和废水、噪声的折扣率为 70%),定期向乙方支付监测业务服务费用。 2.人员派遣服务:根据 乙方 报价 :6.5 万 元 /人 .年 , 按人 员数量和单价 计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即: 1、本合同书; 2、招标文件; 2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人
3、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4、中标通知书。 五 、 服务要求 1. 污染源监测、区镇执法监测 服务要求 : 1.1 乙方的监测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有关执业规范及甲方的要求,并按照相关 要求做好质控措施,提供的监测报告和服务中涉及的采样及分析人员符合相关上岗要求。 1.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廉政要求及职业操守,不受被监测单位的影响,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正确性和完整性,严守监测秘密。 1.3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接受的业务不得外包,监测结果不得作其他用途,不得泄露或散布监测数据和结果。 1.4 乙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
4、监测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5 乙方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考核 (监督考核要求参照昆山市环保局相关文件) ,检查和指导接受考核结果及奖惩措施 。 2. 人 员派遣 服务要求 : 派遣人员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有关执业规范及昆山市环境监测站的要求,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并负有 安全生产、 保密义务。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仅在采购单位从业,不得同时在其他检测机构从业。 原则上乙方须分别派遣 1 名现场人员和 1 名分析人员。 六、其他事项: 1. 污染源监测、区镇执法监测 : 乙方 存在以下情况的,环保局予以书面警告 1
5、 次。 1、季度标准样品考核平均合格率低于 60%的; 2、仪器设备不经计量或不在检定有效期、监测人员不符合上岗要求、监测活动不符合 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结果错误等行为; 3、未按照环保局的要求或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的,或未能按时开展监测或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提交监测报告和相关记录的; 4、未经环保局同意,接受不具备能力的采购人监测外包业务的; 3 5、未经环保局同意,私自将监测结果用作其他用途的,泄露或散布监测数据和结果的; 6、无法提供监测全过程影像资料的; 7、存在其它需要警告行为的。 书面警告 1次的,自警告之日 3个月内服务费用在原有结算基础上下降 10%,乙方 应立即按
6、照环保局要求进行整改;书面警告累计达 2 次的,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暂停 乙方 3 个月业务, 乙方 完成整改书面申请并经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业务;书面警告累计达 3 次及以上的,视为违约,取消合同。 乙方 出现以上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环保局可对 乙方 直接暂停3 个月业务, 乙方 完成整改书面申请并经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业务。 乙方 在服务期内,若受到国家、省、市技术监督部门、环保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环保局将视情况暂停 乙方 业务或直接取消合同。 乙方 存在以下情形的, 甲方 将终止合同,三年内不接受其对昆山市环保局组织进行的相关招标报名,并视情况提
7、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1、在昆山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的调查中发现存在廉政问题的; 2、有编造数据、弄虚作假或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行为的。 3、因监测质量原因等,对昆山市环保局环保管理、行政处罚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 人员派遣 : 2.1 派遣人员不得将监测数据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派遣人及 乙方 承担。对其派遣人员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监测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监测报告的,采购人可采取必要措施终 止与供应商合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乙方 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凡在派遣服务期间因派遣人员的原因发生安全、监测质量及其他事故的,同时追究 乙方
8、 的责任。 2.2 派遣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以及事故等,均由 乙方 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其他原因,与派遣人员发生纠纷,均由 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2.3 凡因在派遣服务过程中发生因派遣人员保管、维护、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失,由 乙方 负责赔偿,并在一定时 间内补缺,甲方不提供任何费用补助。所有补缺更换的设备、耗品耗件及其他资产,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并经甲方确4 认同意,其性能、价格均不得低于原有资产。 七、 违约责任 1、甲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乙方
9、可依法向甲方要求经济赔偿; 2、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甲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 合同 ; 3、甲方、乙方可就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相关部门投诉。 4、经甲方及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如情况属实则投诉有效,将作为有效投诉记录在案。 八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如果因不可 抗力而导致合同义务的延误或不能履行,不承担没收履约保证金、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 “ 不可抗力 ” 系指下列甲、乙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
10、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除书面另行要求外,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其相应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 20 天以上的,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定点供应商义务的协议。 九 、合同的解除: 1、甲方和乙方 不得擅自 解除合同。 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擅自转让。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 1) 乙方 在 甲方 的调查中发现存在廉政问题的 。 ( 2) 乙方 有编造数据、弄虚作假或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行为 。 ( 3) 乙方 因监测质量原因等,对 甲方 及主管部门的环保管理、行政处罚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