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检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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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项目计划名称: 工程名称: 发包人: 合同编号: 检测单位(承包人):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 201 年 月 日 2 目 录 第 1篇 合同协议书 第 2篇 中标通知书 第 3篇 合同条款 第 4篇 工程建设项目检测廉政责任书 第 5篇 技术条件及检测要求 第 6篇 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及服务清单) 第 7篇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第 8篇 已标价的检测服务清单 第 9篇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 第 1 篇 合同协议书 项目名称: 一、检测任务范围: 1.工作内容: 2.服务周期: 从检测 单位进场至所有服务项目完成为止。服务周期为 天。部分检测内容须待场地问题解决后

2、方能开始实施,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二、本协议书于 2018 年 月 日由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一方与 (以下简称“检测单位” )为另一方签订。 三、鉴于发包人已确认检测单位履行 服务项目 检测服务,对本检测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控制,并已接受检测单位为履行该项服务所提交的投标书,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1、本协议书的词句和用语均具有以下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 2、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 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 2)本合同协议书;

3、 ( 3)中标通知书; ( 4)合同条款; ( 5)技术条件; ( 6)图纸; ( 7)招标文件(含答疑资料); ( 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基于下文提及的发包人对试检测单位的支付,检测单位特在此立约:保证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小写): ¥ 元 (大写):。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内容所需要的直接和间接的一切费用。 4 5、工程结算时,按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以后实际完成工作量及本合同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如发生变更,变更办法执行检测期间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管理办法。

4、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项目综合单价按投标时报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因任何原因而进行调整。最终合同结算价以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为准。 6、检测单位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 称、帐户名称 (简称户名 )及帐号”在签定后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检测单位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发包人执六份,检测单位执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单位: 检测单位: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18 号 1

5、5-16 楼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510030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5 第 2 篇 中标通知书 6 第 3 篇 合同条款 1、定义 下列词句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 项目:发包人建设工程和委托检测单位提供检测的对象。 1.2 工程名称: 服务项目 。 1.3 服务:检测单位根据检测合同承担的工作,亦称检测服务。 1.4 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提供检测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本工程发包人为: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 1.5 检测单位(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提供检测服务并具有检测

6、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 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本合同检测单位为: 。 1.6 一方:发包人或检测单位。双方:发包人和检测单位。 1.7 检测合同:发包人与检测单位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证本工程检测服务所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协议书中规定各部分内容组成。 1.8 投标文件:被发包人认可并接受的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项目投标书。 2、检测单位的义务 2.1 检测服务的义务: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如下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检测服务。 2.1.1 检测服务的依据: 市政工程相关的检测规程及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合同内的技术条件,若市政工程中没有检测标准可按建筑工程相关标准执行; 发包人和检测单位签订

7、的正式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政府和发包人的其他指令。 2.1.2 检测服务范围:由发包人指定的具有质量监控的抽检项目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试验和检测项目。 2.2 检测服务质量: 2.2.1 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市政建筑相关的检测规程及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的技术条件来开展进行检测工程;每次进场开展工作前,须先向驻场监理登记报备,作业时须有监理旁站并由监理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将每次进场监测报 备表及对应监测数据作为支付服务费的依据。无进场记录的检验数据将不予承认,作业完成后数据应有一份报监理留档。由于检测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窝工,由检测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

8、向发包人和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 7 2.2.2 在签署合同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检测工作方案,并按发包人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经审批后实施,检测数据应按市建委文件要求实施实时上传。 2.2.3 检测工作需在发包人提供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相关资料后 24 小时内到场检测,并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不能影响工程其他工序的实施。若不能按 发包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测的,则每违约一次扣罚 5000 元。在完成检测的 1天内(经发包人许可 3天内)将检测结果以电子文件或书面形式通知现场监理人员及发包人,并完成检测工程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检测试验报告,报告一式三份交监理工

9、程师签验,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成果报告,报告一式捌份,检测单位对所提交的报告及技术数据负责;若未按时提交,将按合同额 10%予以处罚,同时将上报市建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 2.2.4 提交的检测试验报告应具有法定效力。 2.2.5 由于检测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检测返工或增加 工作量,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2.2.6 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监理负责人和发包人。在未收到发包人书面意见前,检测单位有义务提醒施工单位必须得到发包人同意继续施工的通知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2.2.7 发包人要求 检测单位 必须参加的会议, 检测单位 必须安排发包人要求的人员到会,未经发包人同意

10、不到会者, 累计超过 5 次(注:参加会议次数以会议纪要签到为准), 发包人有权按 1000 元 /每人次对 检测单位 进行 追加 处罚。 2.2.8 本合 同完成后, 检测单位 应提交一份完整的 检测成果报告及与发包人进行现场核算。 2.3 检 测人员 2.3.1 检测人员必须能够适应检测合同规定的检测服务工作,其全部检测人员的资质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检测人员必须如实按投标人员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若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发包人将有权调整检测工作量,并按合同额 20%罚款,同时上报市建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 2.3.2 为了履行检测服务,检测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指定

11、一名授权代表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该授权代表同时为本项目现场负责人,本工程授权代表为 。 2.3.3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检测单位更换不能按 照检测合同的规定履行检测合同的检测人员,对违反检测合同对发包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检测人员,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到清退;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4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检测人员,其代替的检测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8 2.3.5 检测单位违法转包或未经过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自发布工程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发包人将按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等六家单位关于建立严重失信

12、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的公告(穗铁企【 2017】 51 号)文的精神,停止检测 单位在六家单位一年的投标资格。 2.4 保密 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检测单位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检测合同有关的资料。 2.5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检测单位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如发包人发现检测单位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3、发包人的义务 3.1 检测工作条件 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检测单位自行解决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须的工作必要设施。其费用已列入投标报价。 3.2 资料 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发包 人

13、在检测合同生效之日 3 天之内,向检测单位免费提供与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 3.3 代表 发包人指定一名授权代表 与检测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 7 天通知检测单位。 3.4.授权通知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检测服务的检测单位及发包人授予检测单位的权利,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4、责任和保障 4.1 检测单位的赔偿责任 检测单位违反合同的规定,或因其职员失职、渎职并因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向发包人赔偿,直至终止合同,追究责任。检测单位对第三 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根据诉讼结果承担责任。如

14、果检测单位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负责任或连带责任时,应按比例计算赔偿。检测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应按照下列的规定办理: 赔偿金 = 投标报价检测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9 另外,检测单位的赔偿上限不超过该次检测项目(即造成经济损失这一分项工程检测项目)投标报价的 3倍。 4.2 发包人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违反检测合同的规定并造成检测单位经济损失的,将据实向检测单位赔偿: 赔偿金 =检测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贴偿上限不超过合同价) 4.3 赔偿责任的期限 发包人或检测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经济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4.4 保障 检测单位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15、,发包人应保障检测单位免受因履行本检测合同而引起的外界干扰。 4.5 违约责任: ( 1)检测单位未能按时完成结算资料的编制除非甲方同意外,检测单位按每延后一天罚1000 元 /天。 ( 2)检测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擅自终止合同的,按以下约定处违约责任: 检测单位已完成的服务工作但发包人尚未支付的服务费,发包人将不再支付该部分服务费用。 列为不良行 为黑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一年内不得参与“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机制联盟单位所有项目的投标。 5、检测合同的生效、终止 5.1 检测合同的生效 检测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字盖章并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计。 5.2 检测

16、合同的终止 检测合同的终止和失效的时间,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完成及结算完成后为止。检测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合同的约束。 5.3 转让和分包 5.3.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检测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予以转让。 5.3.2 没有发包人的同意,检测单 位不得将检测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6、检测服务的费用和支付 6.1 检测服务费用 10 6.1.1 检测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及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本招标工程的检测服务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6.1.2 任一细目 (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量变化,无论其单项变化的大小或各项变化总和的大小都不应改变综

17、合单价。 6.1.3 本项目合同约定下浮率为 45 %,投标报价 /优选报价 /委托报价下浮率为 %。 6.2 检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 6.2.1 发包人按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 施办法、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计【 2012】 686 号文)及相关规定,并按市建委工程实施期间适用的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6.2.2 检测服务费用按月支付。检测的计量和支付证书经发包人授权代表确认以后,发包人支付当期的检测服务费,最多支付至累计完成工作量 80%,结算前最多可支付至累计完成工作量的 80%,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 80%。 6.3 工程结算及

18、结算款支付: 6.3.1 工程结算时,经发包人确认实际完成检测工作数量以及项目综合单价按投标时报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得调整。 6.3.2 检测单位在工作完成后 60 天内编制结算书交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监理于 30天内完成审核,再报发包人审核,后送项目结算终审单位审定,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支付剩余结算款。 6.3.3 若本合同项目被审计机关纳入审计的,则双方同意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与甲、乙双方的结算数额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多退少补。 6.4 货币及支付方式 发包人支付检测单位履行检测服务的费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在规定的支付期 限以人民币的形式转帐结算。 7、新增项目 7.1 在实施过程中,只有发生了下列情况或另有约定的,可作为新增项目进行计算。 7.1.1 经发包人另行确定的本项目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检测项目。 7.2 新增项目内容,应维持投标报价水平,具体计算办法如下规定并依次取用: 7.2.1 套用单价项目:工程清单已有的项目单价套用相应的项目单价; 7.2.2 换算单价项目:工程清单有相近的项目的单价采用换算方式套用; 7.2.3 不属上述情况属新增单价项目,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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