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材生产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201801 甲 方:福建省 大田县 桃源镇翁厝联营林场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 桃源 镇 翁厝 村 23 林班 8 大班 4 小班 山场,经伐区规划、调查设计、审批办证,采伐手续齐全完整, 并 向社会公开 定 产 定 销招标 。 乙方 ( 中标 者或受中标者委托)进行木材生产,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将下列伐区,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现场拨交给 乙方(出材量仅 供 参考)。 2、甲方有权检查并督促乙方做好凭证采伐、安全生产工作。 3、甲方 在乙方 伐区木材生产 结束后 , 一次性结算 木材生产工资
2、70 元 /立方米 ( 含生产用油补贴 等 ) 给乙方 , 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 贴补。乙方 需向甲方提供生产工资正式税务发票,该项应纳税款由乙方承担。 4、 甲方配合乙方对安全生产和护林防火进行管理,伐区拨交时,在现场对乙方进行高压线路、公路、铁路边,悬崖峭壁等特殊作业环境安全技术和护林防火交底。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需会同 甲方 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中标伐区位置、周界等进一步确认,在取得伐区拨交单等伐区拨交手续后方可组织木材生产。木材 生产、 销售 等 安全风险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行组织木材生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各作业工序工资、 检尺费、 费用、税收、保险、医
3、疗、 工具材料、伐区外花费和管理费、开设便道征占用补偿、插花山协调补助和 不可预见等各项支出。 3、乙方必须在拨交的山场四至范围内生产木材,不得越界和超量采伐。伐区内墓树按当地风俗习惯保留,不得采伐,因生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乙方因木材生产需在伐区外开设集材道的,属 甲方经营区 的 ,乙方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由甲方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用地范围内应采伐的林木由乙方承包生产、销售,并向甲方交纳相应木材款, 木材销售单价为中标伐区木材平均单价,木材生产工资为中标伐区约定木材生 产工资。 属甲方 经营 区外的 农地、林地、林 木 等,有关用地手续及林木 采伐审批手续由
4、乙方自行办理,其关系协调及所需费用 和补偿由乙方 自行处理。 4、乙方必须按技术规程搞好伐区作业质量。松杂地径 30cm 以上的树木,伐根高度不超 10cm;其他伐根高度不超 5cm。尾径 3cm,长度 1.5m以上的木材应清理下山。 5、乙方在实施采伐前 采伐证 应设立暂缓采伐地块, 采伐证 暂缓采伐地块的面积必须占拨交面积的 20%以上。 采伐证 预计出材量超审批数 量 10%以上的,乙方应立即停止采伐,并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由甲方负责调查设计,审批领证后方可继续采伐。 6、乙方必须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林木伐倒 ,逾期未伐倒,按放弃处理, 甲方 不承担相应责任。 201
5、8 年 11 月 10 日前按伐区作业质量要求 完成伐区清理,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7、伐区边界木及防火林带上的木荷不 能 采伐,如有发现每株罚款 500 元,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 GB14192-2005)、三明市国有林场木材生产加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并在伐区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木材生产活动中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 措施, 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整改, 负责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搞好生产安全。乙方在木材生产中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在木材生
6、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其民事 、刑事、 行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9、 乙方 必须为从业人员全员办理工伤保险 ,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约定完成木材生产任务、作业质量经验收不符要求、出现越界和超量采伐等情况,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万元 ( 甲方有权直接在其交纳的 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 2、防火林带不得采伐。因采伐生产造成防火林带及其他伐区外林木被压等情况,乙方应根据损害程度酌情赔偿林木经济损失。 3、乙方未能 在 2018 年 11 月 10 日前 按伐区作业质量要求完成伐区清理,按违约处理,每逾期一个考核周期(一周期为 5 天),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收取乙方木材生产违约金 2500 元,直到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四、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附件即招标约定 和乙方承诺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福建省 大田县 桃源镇翁厝联营林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