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 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
2、用房组成。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 1 一 1 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3、(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6 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2 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6 人、6 人、3 人、10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2 人,注册防护建筑师 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 1 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 1 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 1 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 1 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 1 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3 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
4、师不少于 1 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 1 人执行。(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 3 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 1 项)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4)人防工程设计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 2 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1-3 技术装
5、备及管理水平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设计单位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3)设计单位应取得 IS0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2、乙级2-1 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3 人、4 人、2 人、8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1 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 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 1 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 1 人。在未实行防护
6、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 人。( 2)设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 3 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 1 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 1 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1)有计算机、专业软件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7、。(3)设计单位应按 IS0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贯标。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1、甲级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2、乙级 承担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
8、材料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 o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o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第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9、、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
10、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 5 年。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业绩。已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