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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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目 录总 则 .1第一章 基本操作流程 .1第二章 公共管理流程 .2第三章 单证管理 .16第四章 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21第五章 批量业务处理流程 .36第六章 事后监督 .41第七章 附则 .49总 则 .1第一章 基本操作流程 .1第二章 公共 管理 流程 .2第一节 保险公司 及产品管理 .2第二节 参数设 置 .6第三节 内部 机构及人 员信息维护 .10第三章 单证管理 .16第四章 营 业机 构业 务处理流程 .21第一节 营业前准备 .21第二节 日间业务 处理 .22第三节 日终 处理 .35第五章 批量业务 处理流程 .36第六章

2、事 后 监督 .41第七章 附 则 .490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 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第一章 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 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

3、三大部分。第五条 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售前准备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和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参数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设置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批量业务处理前台业务处理业务处理保费、手续费结算差错处理事后监督事后管理第二章 公共管理流程第一节 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第六条 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

4、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合作意向书: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2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2.合作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1)合作内容及契合点;(2)合作时间;(3)合作区域;(4)市场需求分析;(5)近两年合作规划;(6)银保系统状况;(7)培训师资情况;(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3.保险公司介绍,内容包括:(1)股东背景;(2)公司治理状况;(

5、3)偿付能力充足状况;(4)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5)业务及财务信息系统情况;(6)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7)拟合作产品信息;(8)客户投诉处理情况;(9)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4.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3(二)拟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应由一级分行在规定时间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合作申请及合作可行性报告。总行应在收到分行申请后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须通知申请单位补齐材料。(三)对于予以准入的合作保险公司,总行或一级分行应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四)邮储银行应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准入保险公司、建立公司代码、 进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维护,设置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

6、方式、手续费参数和代理保险凭证出/ 入 库参数。第八条 邮储银行总行应每年对总对总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一级分行应每年对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须请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资料:(一)保险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的治理情况说明;(四)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内控制度说明;(五)保险公司上一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的说明;(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九条 保险产品入网是指保险产品联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销售。保险产品退出是指保险产品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止销售。第十条 保险产品入网流程:(一)提交材料,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1.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

7、明文件;42.产品条款;3.产品说明书;4.宣传材料;5.培训课件;6.管理费用说明等。(二)对于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行提供相关材料,由总行负责评估;对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应 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向总行和一级分行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由一级分行负责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产品,一级分行应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合作意向、产品特点及合作前景。(三)对于予以准入的保险产品,总行或一级分行应与保险公司签署相关产品协议。 ;(四)邮储银行应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保险产品、险种,建立产品代码、 险种代码,进行内部机构业务范围维护,设置手续费参数。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

8、险系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协议(一)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协议;(二)协议未到期,保险公司正式提出退出意向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三)经邮储银行评估认为合作保险公司不再符合合作标准,可正式函告保险公司拟终止合作,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 ;5第十二条 合作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需向总行或一级分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正式发函说明拟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意向;(二)保险公司须提交退出报告,内容包括: 1.退出原因;2.退出起始时间;3.退出机构名录;4.退出业务范围、业务功能;5.退出后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6.要

9、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三条 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应与计划退出的保险公司商定合适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并在代理保险系统中对其退出机构、退出业务类型等进行注销处理。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后,其满期给付、批量代收付等业务功能应继续保留。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产品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协议;(二)保险公司产品政策调整造成的产品停售;(三)邮储银行评估产品不满足市场需求、客户投诉率较高,并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终止产品合作。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产品退出处理需要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在约定退出期限内协同完成。第二节 参数设置6第十六条 在营业机构办理保险业务

10、前,代理保险系统中需先进行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参数和代理保险凭证出/入库参数的设置。该 操作由总行或一级分行 业务管理员操作,同级业务主管授权。第十七条 合作保险公司新增或修改结算账户时,应向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提供结算收支账户,相关账户信息由总行统一提供给技术中心,由技术部门完成账户绑定。(一)总对总结算1.总行代理托管部需收到保险公司总公司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的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并提供给会计结算部;2.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在邮储银行公司系统办理的“ 委托扣款 签约管理” 协议号;3.总行将账户信息和协议号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二)分对分结算1.一级分行业务部门需收到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的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并提供给会计结算部;2.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获得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公司在邮储银行公司系统办理的“ 委托扣款签约管理 ”协议 号;3.一级分行业务部门将账户信息和协议号提交总行代理托管部,再由总行代理托管部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第十八条 保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和省结算两种方式。具体结算方式以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为准。(一)全国结算是指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总对总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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