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专业合作社章程(2015 年 8 月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名称:_,本合作社住所:_ 。使用期限: 。出资金额:5 名投资人,出资总额 万元。投资人 投资额(万元) 投资比例(%)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以成员为主
2、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提子苗木购买、种植以及提子的销售、运输等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二章 成 员第五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 80%以上) 。 第六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
3、、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七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4、; (六)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
5、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
6、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三名成员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闫好荣。理事长任期_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四章 财务管
7、理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
8、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
9、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10、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
11、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