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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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张学校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一、 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1 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义务教育的目的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二

2、)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三)义务教育的制度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

3、,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1、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河南省某县某镇某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

4、某,在一年的时间内,以各种名义收取全班 63 名学生押金,摊派款等共计 3000 多元,后被全班学生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责令其退还全部违法收费,学校也给予他行政处分,调离了岗位。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 11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 18 条规定

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40 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2、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 4 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

6、育法实施细则第 38 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有关部门依照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生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3、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雇佣童工。义务教育法第 15 条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对此分别作了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7、”“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童工是指未满 16 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义务教育法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生同样适用以上条款。这就是说,义务教育在校生免除或终止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必须是因病或者有特殊情况,其中属于因病休学、退学的需要持有一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第

8、二,需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式提出申请。第三,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学校无权批准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退学、停学。擅自开出假毕业证明,属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同时,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关于为童工开具假证明应予以处罚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二)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款项,包括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学校收取的杂费、集资或捐资费等费用及物资。对这些费用和物资,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39 条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

9、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侵占或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的法律责任认定对于偷窃,掠夺、勒索学校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故意毁坏学校房屋和设备,占用学校的房屋、场地、并扰乱学校秩序等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 条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轻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和个人退回侵占的校舍、场地和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扰乱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秩序和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行为处理。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违反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5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 16 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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