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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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 2004年 10月 22日 闽教高 2004111号文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为加快我省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决定在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实施 “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以下简称 “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 第二条 实施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资助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围绕国家、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 培养和造就一批青年学术带头人,提升高校科技创新队伍的实力和水平,推动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发

2、展。 第三条 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遵循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的方针,坚持 “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的原则选拔和遴选优秀人才。 第四条 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包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计划资助人数为 300人左右,每年资助约 100人。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本支持计划资助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本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科技前沿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

3、的研究工作; 4、在省内高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5、自然科学类申请者年龄不超过 40周岁,社会科学类不超过 4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重点建设高等学校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组织本校优秀教师进行申报,申请人需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附一),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就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就资助经费和其它工作保障条件等签署具体落实意见,由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各校推荐人选及其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方案。 第

4、八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公布资助名单。 第四章 资助经费和项目管理 第九条 本支持计划资助项目研究时间为 2-3年,资助强度为自然科学类每人20-3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每人 5-10万元。 第十条 本支持计划的资助经费在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专项经费内支付,主要用于资助期内与资助项目有关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福建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者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一条 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

5、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附二),经所在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每年年底须填报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 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附三),经所在高校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在资助期结束后 3个月内,获资助者要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附四),其所在高校财务主管部门要单独编制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表(附五),由所在高校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凡在本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在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 “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英文为: 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6、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Fujian Province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NCETFJ”)。 第十五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所在单位的获资助者,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作为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大力支持获资助者开展创新性科研工作,加强跟踪管理,努力营造让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和环境,让获资助者尽快成长和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获得本支持计划资助的人选,省教育厅积极争 取和支持其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的相关人才资助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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