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GB 50174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 年 6 月 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61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1
2、74-2008,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6.3.2、6.3.3、8.3.4、13.2.1、13.3.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o 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 的通知( 建标函20053124 号 )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 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共分 13 章
3、和 1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环境要求、建筑与结构、空气调节、电气、电磁屏蔽、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给水排水、消防。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各行业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要求和规模差别较大的现状,本规范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分为 A、B、C 三级,以满足不同的设计要求。 2.比原规范增加了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电磁屏蔽、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等章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4、。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 号;邮政编码:100840;传真:01068217842;Emai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长城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梅兰日兰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常
5、州市长城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娄宇 钟景华 薛长立 姬倡文 张文才 丁杰 朱利伟 黄群骥晁阳 张旭 徐宗弘 王元光 余雷 周乐乐 韩林 高大鹏 白桂华 王鹏 朱浩南 宋彦哲 姚一波 谭玲 余小辉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6)3.1 机房分级(6)3.2 性能要求(6)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7)4.1 机房位置选择(7)4.2 机房组成(7)4.3 设备布置(8)5 环境要求(9)5.1 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9)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9)6 建筑与结构(1 o)6.
6、1 一般规定(1 o)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1 0)6.3 防火和疏散(1 1)6.4 室内装修(1 1)7 空气调节(1 3)7.1 一般规定(1 3)7.2 负荷计算(1 3)7.3 气流组织(1 4)7.4 系统设计(1 4)7.5 设备选择(1 6)#*8 电气 (1 7)8.1 供配电(1 7)8.2 照明(1 8)8.3 静电防护(2 0)8.4 防雷与接地(2 0)9 电磁屏蔽(2 2)9.1 一般规定(2 2)9.2 结构型式(2 2)9.3 屏蔽件(2 3)10 机房布线(2 4)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2 6)11.1 一般规定(2 6)11.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7、(2 6)11.3 安全防范系统(2 7)12 给水排水(2 8)12.1 一般规定(2 8)12.2 管道敷设(2 8)13 消防(2 9)13.1 一般规定(2 9)13.2 消防设施(2 9)13.3 安全措施(3 0)附录 A 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31)本规范用词说明(3 8)附:条文说明(3 9)1 总则1.0.1 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
8、协调一致的原则。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2.0.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2.0.3 主机房 computer room主
9、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2.0.4 辅助区 auxiliary area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进线间、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等。#*2.0.5 支持区 support area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系统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2.0.6 行政管理区 administrative area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客户对托管设备进行管理的场所,包括
10、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和用户工作室等。2.0。7 场地设施 infrastructure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为电子信息系统提供运行保障的设施。2.0.8 电磁干扰(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经辐射或传导的电磁能量对设备或信号传输造成的不良影响。2.0.9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的穿透。2.0.10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专门用于衰减、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电场、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2.0.11 截止波导通
11、风窗 cutoff waveguide vent截止波导与通风口结合为一体的装置,该装置既允许空气流通,又能够衰减一定频率范围内的电磁波。2.0.12 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 modular electromagnetic shiel ding enclosure按照设计要求,由预先加工成型的屏蔽壳体模块板、结构件、屏蔽部件等,经过施工现场装配,组建成具有可拆卸结构的电磁屏蔽室。2.0.13 焊接式电磁屏蔽室 welded electromagnetic shieIding enclosure主体结构采用现场焊接方式建造的具有固定结构的电磁屏蔽室。2.0.14 冗余 redundancy重复配置系
12、统的一些或全部部件,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2.0.1S N基本需求 base requirement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2.0.16N+X 冗余 N+X redundancv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 X 个单元、 X 个模块或 X 个路径。任何 X 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x=1N)2.0.17 容错 fault tolerant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2
13、.0.18 列头柜 array cabinet为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划分的机柜提供网络布线传输服务或配电管理的设备,一般位于一列机柜的端头。2.0.19 实时智能管理系统 realtime intelligent patch cordmanagement system采用计算机技术及电子配线设备对机房布线中的接插软线进行实时管理的系统。2.O.21)信息点(TO)telecommunications outlet各类电缆或光缆终接的信息插座模块。2.0.21 集合点(CP)consolidation point配线设备与工作区信息点之间缆线路由中的连接点。2.0.22 水平配线设备(HD)hor
14、izontal distributor#*终接水平电缆、水平光缆和其他布线子系统缆线的配线设备。2.0.23 CP 链路 CP link配线设备与 CP 之间,包括各端的连接器件在内的永久性的链路。2.0.24 永久链路 permanent link信息点与配线设备之间的传输线路。它不包括工作区缆线和连接配线设备的设备缆线、跳线,但可以包括一个 CP 链路。2.0.25 静态条件 static state condition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已安装,室内没有人员的情况。2.0.26 停机条件 stop condition主机房的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处于正常运
15、行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2.0.27 静电泄放 electrostatic leakage带电体上的静电电荷通过带电体内部或其表面等途径,部分或全部消失的现象。2.0.28 体积电阻 volume resistance在材料相对的两个表面上放置的两个电极间所加直流电压与流过两个电极间的稳态电流(不包括沿材料表面的电流)之商。2.0.29 保护性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以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目的的接地。2.0.30 功能性接地 functional earthing用于保证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正确地实现设备(系统) 功能的接地。2.0.31 接地线 earthi
16、ng conductor从接地端子或接地汇集排至接地极的连接导体。2.0.32 等电位联结带 bonding bar将等电位联结网格、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连接其上形成等电位联结的金属带。2.0.33 等电位联结导体 bonding conductor将分开的诸导电性物体连接到接地汇集排、等电位联结带或等电位联结网格的导体。3 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3.1 机房分级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 A、B 、C 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所属级别。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 A 级:1 电子信息
17、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 B 级: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3.1.4 不属于 A 级或 B 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 c 级。3.1.5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主用机房等级相同。3.1.6 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3.2 性能要求3.2.1 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
18、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3.2.2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3.2.3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4.1 机房位置选择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力供给应稳定可靠,交通、通信应便捷,自然环境应清洁;2 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3 应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4 应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5 应
19、避开强电磁场干扰。4.1.2 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在确定主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间题进行综合分析和经济比较;采用机房专用空调的主机房,应具备安装空调室外机的建筑条件。4.2 机房组成4.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宜由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行政管理区等功能区组成。4.2.2 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对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式确定:1 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A
20、=KS(4.2.2-1)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m2);K系数,可取 57;S电子信息设备的投影面积(m2)。2 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A=FN (4.2.22)式中 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 3.55.5(m2台);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4.2.3 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 0.21 倍。4.2.4 用户工作室的面积可按 3.54m2人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的房间面积,可按 57m2人计算。4.3 设备布置4.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安装和维护的要求。4.3.2 产生
21、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4.3.3 当机柜内或机架上的设备为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机柜或机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对面、背对背方式。4.3.4 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5m;2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2m;3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lm;4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2m;#*5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 6m 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在两个出 H 通道之间还
22、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lm,局部可为 0.8m。5 环境要求5.1 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5.1.1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512 A 级和 B 级主机房的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 0.5#m 的尘粒数应少于 18000 粒。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52.1 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 65dB(A)。522 当无线电干扰频率为 0.15 1000MHz 时,主机房
23、和辅助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dB。52.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 800Am。524 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500mm s2。5.2.5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 1kV。6 建筑与结构6.1 一般规定6.1.1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6.1.2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并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艺要求。6.1.3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 2.6m。6.1.4 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6.1.5 主机房和辅助区
24、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6.1.6 设有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种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6.1.7 改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有关规定。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6.2.1 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他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和物流的交叉。6.2.2 有人
25、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6.2.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要求,建筑入口至主机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5m。6.2。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可设置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农间。更衣间使用面积可按最大班人数的 13m2人计算。6.3 防火和疏散6.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3.3 当 A 级或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
26、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3.4 面积大于 100m。的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大于 100m。的主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邻房间的门进行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635 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6.4 室内装修641 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642 主机房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
27、温度和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6.4.3 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6.4.4 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当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时,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 250m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2 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 400ram;活动地
28、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6.4.5 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6.4.6 A 级和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6.4.7 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渗漏措施。6.4.8 门窗、墙壁、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密闭措施。7 空气调节7.1 一般规定7.1.1 主机房和辅
29、助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7.1.2 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7.1.3 主机房与其他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7.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7.2 负荷计算7.2.1 电子信息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7.2.2 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1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2 建筑围护结构得热;3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
30、阳辐射热;4 人体散热;5 照明装置散热;#*6 新风负荷;7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7.2.3 空调系统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1 人体散湿;2 新风负荷。7.3 气流组织7.3.1 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当电子信息设备对气流组织形式未提出要求时,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可按表 7.3.1 选用。表 7.3.1 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 气流组织形式下送上回 上送上回(或侧回) 侧送侧回送风口 1.带可调多叶阀的格栅风口2.条形风口(
31、带有条形风口的活动地板 )3.孔板1.散流器;2.带扩散板风口;3.孔板;4.百叶风口;5.格栅风口1.百叶风口2.格栅风口回风口 1.格栅风口;2.百叶风口;3.网板风口;4.其他风口送回风温差 46送风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6 687.3.2 对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 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的方式。7.3.3 在有人操作的机房内,送风气流不宜直对工作人员。7.4 系统设计7.4.1 要求有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参数相同或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7.4.2 主机房采暖散热器的设置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
32、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设置采暖散热器时,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在管道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漏水时应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设温度调节装置。7.4.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黏结剂,应选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 B1 级材料。冷表面应作隔气、保温处理。7.4.4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断面风速应按地板下的有效断面积计算。7.4.5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必需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7.4.6 空调系统的噪声值超过本规范第 5.2.1 条的规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7.4.7 主机房应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他房间、走廊的压差不宜小
33、于 S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小于10Pa。7.4.8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最大值:1 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 40m3h ;2 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7.4.9 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置初效过滤器或中效过滤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置初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也可设置亚高效空气过滤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置在正压端。7.4.10 设有新风系统的主机房,在保证室内外一定压差的情况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7.4.11 打印室等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间,对空调系统应采取防止污染物随气流进入其他房间的措施。7.4.12 分体式空调机的室内机组可安装在靠近主机房的专用空调机房内,也可安装在主
34、机房内。7.4.13 空调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下列节能措施:#*1 大型机房宜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空调系统;2 北方地区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的机房,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却塔作为冷源,并应通过热交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3 空调系统可采用电制冷与自然冷却相结合的方式。7.5 设备选择7.5.1 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7.5.2 空调系统和设备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机房的建筑条件、设备的发热量等进行选择,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7.5.3 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 1520的余量。7.5.4 选用机房专用空调时,
35、空调机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宜有汉字显示。7.5.5 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8 电气8.1 供配电8.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及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8.1.3 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8.1.4 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筑物处应
36、将金属外护套接地。8.1.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8.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 TNC 系统。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按设备要求确定。8.1.7 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E1.2P(8.1.7)式中 E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 (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8.1.8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
37、不同回路配电。8.1.9 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 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8.1.10 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 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 PE 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8.1.11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8.1.12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8.1.13 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及应急照明和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8.1.14 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8。1.15 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8.1.16 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8.1.17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配电电缆线槽(桥架)与通信缆线线槽(桥架) 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 桥架)应敷设在通信缆线线槽( 桥架) 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 (桥架)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