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局办理环保类信访问题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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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吉林省信访局办理环保类信访问题暂行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着力解决群众 通过信访渠道 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防控环境污染风险引发群众集体上访, 根据 省 环保督察整改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群众来信、来访、网络投诉 等形式的信访事项 。 第三条 本办法是在 执行 吉林省信访局现行信访工作相关文件 规定 基础上 着重强调 的 条款 。 第四条 首办责任 。 环保类信访问题,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谁先接到,谁首办负责, 直到问题解决。 第五条 交办 。 初次 反映 环保类 的 信访问题 做 到 件件 交办, 特别重要问题 应

2、直接向涉事地党委政府交办 。 第六条 督办 。 对新发生的环保类问题 ,首办人要做到一周内了解情况,一月内调度情况,确保按期 结案。对未按期结案的交事涉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包案 ,并 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回头看”等方式,跟踪督查问 责 。 第七条 回访信访人 。 首办负责人在结案后要回访信访人, 核实问题 处理 情况, 了解 信访人满意度评价情况, 确保真正案结事了。 2 第八条 分析研判 。 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析研判事涉环保信访问题,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 完善政策、科学决策、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当好参谋 ,从源头上减少环境保护信访问题。 第九条 责任追究 。 对群众反映环境保护问题不负责任、敷衍搪塞,损害 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以及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按照信访工作的相关责任 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 第 十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15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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