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范围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对 江 河 、 湖 泊 、 水 库 和 渠 道 的 水 质 监 测 , 包 括 向 国 家 直 接报 送 监 测 数 据 的 国 控 网 站 、 省 级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 市 ( 地 ) 级 、 县 级 控制 断 面 ( 或 垂 线 ) 的 水 质 监 测 , 以 及 污 染 源 排 放 污 水 的 监 测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GB 681686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299791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
2、9891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58193 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ISO 5551: 1973 明 渠 中 液 流 的 测 量 稳 流 测 量 的 稀 释 法 第 一 部 分 恒 流注 射 法ISO 5552:
3、1987 明 渠 中 液 流 的 测 量 稳 流 测 量 的 稀 释 法 第 二 部 分积 分 法ISO 5553: 1987 明 渠 中 液 流 的 测 量 稳 流 测 量 的 稀 释 法 第 三 部 分 恒 流积 分 法 和 放 射 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速度面积法#*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斜速面积法 当 上 述 标 准 和 规 范 被 修订 时 , 应 使 用 其 最 新 版 本 。3 定义3.1 潮汐河流指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3.2 水质监测指 为 了 掌 握 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和 水 系 中 污 染 物 的 动
4、 态 变 化 , 对 水 的 各 种 特 性指 标 取 样 、 测 定 , 并进行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3.3 流域指江河湖库及其汇水来源各支流、干流和集水区域总称。3.4 流域监测指全流域水质及向流域中排污的污染源监测。3.5 水污染事故一 般 指 污 染 物 排 入 水 体 , 给 工 、 农 业 生 产 、 人 们 的 生 活 以 及 环 境 带 来紧 急 危 害 的 事 故 。3.6 瞬时水样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就时间和断面而言)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 随机采取。3.7 混合水样3.7.1 等比例混合水样 指 在 某 一 时 段 内 , 在 同 一 采 样 点
5、位 所 采 水 样 量 随时 间 或 流 量 成 比 例 的 混 合 水 样 。3.7.2 等时混合水样 指 在 某 一 时 段 内 , 在 同 一 采 样 点 位 ( 断 面 ) 按 等时 间 间 隔 所 采 等 体 积 水 样 的 混 合 水 样 。3.8 采样断面指在河流采样时,实施水样采集的整个剖面。分背景断面、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削减断 面等。#*3.8.1 背景断面指为评价某一完整水系的污染程度,未受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影响,能够提供水环境背景 值的断面。3.8.2 对照断面指具体判断某一区域水环境污染程度时,位于该区域所有污染源上游处,能够提供这一区 域水环境本底值的断面。3.8.
6、3 控制断面指为了解水环境受污染程度及其变化情况的断面。3.8.4 削减断面指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在水体内流经一定距离而达到最大程度混合,污染物受到稀释、降 解,其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明显降低的断面。3.9 入海口指河流注入海洋的河段。3.10 入河排污口 指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排放污水的直接排污口,包括支流、污染源和市政直接排污口。3.11 自动采样指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编定的程序自动连续或间歇式采集水样的过程。3.12 比例采样器 是一种特殊的自动水质采样器,它所采集的水样量可随时间或流量成一定比例,即能用任一时段所采混合水样来反映该时段的平均浓度的水质采样器。3.13 油类指矿物油和动植物油
7、脂,即在pH2 能够用规定的萃取剂萃取并测量的物质。3.14 排污总量指某一时段内从排污口排出的某种污染物的总量,是该时段内污水的总排放量与该污染物 平均浓度的乘积、瞬时污染物浓度的时间积分值或排污系数统计值。#*4 地表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4.1 地表水监测断面的布设4.1.1 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 监测断面在总体和宏观上须能反映水系或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各断面的具体位置须 能 反 映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的 污 染特 征 ; 尽 可 能 以 最 少 的 断 面 获 取 足 够 的 有 代 表 性 的 环 境 信 息 ; 同 时 还须考虑实际采样时的可行性和方便性。4.1.1.1 对流
8、域或水系要设立背景断面、控制断面(若干)和入海口断面。对行政区域可设背景 断 面 ( 对 水 系 源 头 ) 或 入 境 断 面 ( 对 过 境 河 流 ) 或 对 照 断面 、 控 制 断 面 ( 若 干 ) 和 入 海 河 口 断 面 或 出 境 断 面 。 在 各 控 制 断 面 下 游 , 如 果河 段 有 足 够 长 度 ( 至 少 10 km) , 还 应 设 削 减 断 面 。4.1.1.2 根据水体功能区设置控制监测断面,同一水体功能区至少要设置 1 个监测断面。4.1.1.3 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处,尽量选择顺直河段、河床稳定、水流平稳、 水面宽阔、无急流、无
9、浅滩处。4.1.1.4 监测断面力求与水文测流断面一致,以便利用其水文参数,实现水质监测与水量监测的 结合。4.1.1.5 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监测工作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要具有相对的长远 性。4.1.1.6 流域同步监测中,根据流域规划和污染源限期达标目标确定监测断面(见第 7 章流域监 测 ) 。4.1.1.7 河道局部整治中,监视整治效果的监测断面,由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4.1.1.8 应急监测断面布设见第 9 章。4.1.1.9 入 海 河 口 断 面 要 设 置 在 能 反 映 入 海 河 水 水 质 并 临 近 入 海 的 位 置 。4.1.2 监测断面的
10、设置数量,应根据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实际需要,考虑对污染物时空分布和 变化规律的了解、优化的基础上,以最少的断面、垂线和测点取得代表性最好的监测数据。 4.1.3 监测断面的设置方法#*4.1.3.1 背景断面须能反映水系未受污染时的背景值。要求:基本上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远离 城 市 居 民 区 、 工 业 区 、 农 药 化 肥 施 放 区 及 主 要 交 通 路 线 。原 则 上 应 设 在 水 系 源 头 处 或 未 受 污 染 的 上 游 河 段 , 如 选 定 断 面 处 于 地 球 化 学 异常 区 , 则 要 在 异 常 区 的 上 、 下 游 分 别 设 置 。 如 有 较
11、严 重 的 水土流失情况,则设在水土流失区的上游。4.1.3.2 入境断面,用来反映水系进入某行政区域时的水质状况,应设置在水系进入本区域且尚 未受到本区域污染源影响处。4.1.3.3 控制断面用来反映某排污区(口)排放的污水对水质的影响。应设置在排污区(口)的 下游,污水与河水基本混匀处。4.1.3.4 控制断面的数量、控制断面与排污区(口)的距离可根据以下因素决定:主要污染区的 数 量 及 其 间 的 距 离 、 各 污 染 源 的 实 际 情 况 、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迁 移转 化 规 律 和 其 他 水 文 特 征 等 。 此 外 , 还 应 考 虑 对 纳 污 量 的 控 制
12、程 度 , 即 由 各 控制 断 面 所 控 制 的 纳 污 量 不 应 小 于 该 河 段 总 纳 污 量 的 80%。 如 某 河 段 的 各 控 制 断面 均 有 五 年 以 上 的 监 测 资 料 , 可 用 这 些 资 料 进 行 优 化 , 用 优 化 结 论 来 确定控制断面的位置和数量。4.1.3.5 出境断面用来反映水系进入下一行政区域前的水质。因此应设置在本区域最后的污水排 放 口 下 游 , 污 水 与 河 水 已 基 本 混 匀 并 尽 可 能 靠 近 水 系 出 境 处 。如 在 此 行 政 区 域 内 , 河 流 有 足 够 长 度 , 则 应 设 削 减 断 面
13、。 削 减 断 面 主 要 反 映 河 流对 污 染 物 的 稀 释 净 化 情 况 , 应 设 置 在 控 制 断 面 下 游 , 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显著下降处。4.1.3.6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交 界 断 面 。 省 、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内 主 要 河 流的 干 流 、 一 、 二 级 支 流 的 交 界 断 面 , 这 是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的 重 点 断 面 。4.1.3.7 其他各类监测断面a. 水系的较大支流汇入前的河口处,以及湖泊、水库、主要河流的出、入口应设置监测断面。b. 国际河流出、入国境的交界处应设置出境断面和入境断面。c. 国务院环
14、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d. 对流程较长的重要河流,为了解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经适当距离后应设置监测断面。e. 水网地区流向不定的河流,应根据常年主导流向设置监测断面。f. 对水网地区应视实际情况设置若干控制断面,其控制的径流量之和应不少于总径流量的 80%。g. 有水工建筑物并受人工控制的河段,视情况分别在闸(坝、堰)上、下设置断面。如水 质无明显差别,可只在闸(坝、堰)上设置监测断面。h. 要使各监测断面能反映一个水系或一个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断面的确定应在详细收 集 有 关 资 料 和 监 测 数 据 基 础 上 , 进 行 优 化 处 理 , 将
15、优 化 结 果 与布 点 原 则 和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起 来 , 作 出决定。i. 对于季节性河流和人工控制河流,由于实际情况差异很大,这些河流监测断面的确定, 以 及 采 样 的 频 次 与 监 测 项 目 、 监 测 数 据 的 使 用 等 , 由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门自定。4.1.3.8 潮汐河流监测断面的布设a. 潮汐河流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与其他河流相同,设有防潮桥闸的潮汐河流,根据需要在 桥闸的上、下游分别设置断面。b. 根据潮汐河流的水文特征,潮汐河流的对照断面一般设在潮区界以上。若感潮河段潮区 界在该城市管辖的区域
16、之外,则在城市河段的上游设置一个对照断面。c. 潮汐河流的削减断面,一般应设在近入海口处。若入海口处于城市管辖区域外,则设在 城市河段的下游。d. 潮 汐 河 流 的 断 面 位 置 , 尽 可 能 与 水 文 断 面 一 致 或 靠 近 , 以 便 取 得 有 关的 水 文 数 据 。4.1.3.9 湖泊、水库监测垂线的布设a. 湖 泊 、 水 库 通 常 只 设 监 测 垂 线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可 参 照 河 流 的 有 关 规定 设 置 监 测 断 面 。b. 湖(库)区的不同水域,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湖心区、岸边区,按水 体类别设置监测垂线。#*c. 湖(库)
17、区若无明显功能区别,可用网格法均匀设置监测垂线。d. 监测垂线上采样点的布设一般与河流的规定相同,但对有可能出现温度分层现象时,应 作水温、溶解氧的探索性试验后再定。e. 受污染物影响较大的重要湖泊、水库,应在污染物主要输送路线上设置控制断面。 4.1.3.10 选定的监测断面和垂线均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在地图上标明准确位 置 , 在 岸 边 设 置 固 定 标 志 。 同 时 , 用 文 字 说 明 断面 周 围 环 境 的 详 细 情 况 , 并 配 以 照 片 。 这 些 图 文 资 料 均 存 入 断 面 档 案 。 断 面 一经 确 认 即 不 准 任 意 变 动 。
18、 确 需 变 动 时 , 需 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意,重作优化处理与审查确认。4.1.4 采样点位的确定在 一 个 监 测 断 面 上 设 置 的 采 样 垂 线 数 与 各 垂 线 上 的 采 样 点 数 应 符 合 表 4-1 ( 略 )和 表 4-2 ( 略 ) , 湖 ( 库 ) 监 测 垂 线 上 的 采 样 点 的 布 设 应 符 合 表 4-3( 略 )4.2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4.2.1 确定采样频次的原则依 据 不 同 的 水 体 功 能 、 水 文 要 素 和 污 染 源 、 污 染 物 排放 等 实 际 情 况 , 力 求 以 最 低 的 采
19、样 频 次 , 取 得 最 有 时 间 代 表 性 的 样 品 , 既 要 满 足 能反 映 水 质 状 况 的 要 求 , 又 要 切 实 可 行 。4.2.2 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4.2.2.1 饮用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 一次。4.2.2.2 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4.2.2.3 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4.2.2.4 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的采样,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采集涨、退潮水样分 别测定。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4.2.2.5 如某必测项目连续
20、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 量 未 增 的 情 况 下 , 每 年 可 采 样 一 次 进 行 测 定 。 一 旦 检 出 , 或#*在 断 面 附 近 有 新 的 排 放 源 或 现 有 污 染 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4.2.2.6 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一次,在每月 5 日至 10 日内进行采样。4.2.2.7 遇有 特殊自然 情况 , 或发 生污染 事故时 , 要随 时增加采 样频 次 (见 第 9 章 “应 急 监测 ”) 。4.2.2.8 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达标排放的计划中和流域受纳污染物的总量削减规划中,以及为此所进行的
21、同步监测,按第 7 章“流域监测”执行。4.2.2.9 为配合局部水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时反映整治的效果,应在一定时期内增加采样频次, 具体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4.2.3 水样采集4.2.3.1 采样前的准备a. 确定采样负责人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采 样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b.制定采样计划采样负责人在制定计划前要充分了解该项监测任务的目的和要求;应对要采样的监测断面 周 围 情 况 了 解 清 楚 ; 并 熟 悉 采 样 方 法 、 水 样 容 器 的 洗 涤 、 样 品的 保 存 技 术 。 在 有 现 场 测 定 项 目 和 任务时,还应了解有关现场
22、测定技术。采样计划应包括:确定的采样垂线和采样点位、测定项目和数量、采样质量保证措施,采 样 时 间 和 路 线 、 采 样 人 员 和 分 工 、 采 样 器 材 和 交 通 工 具 以 及 需要 进 行 的 现 场 测 定 项 目 和 安 全 保 证 等。c. 采样器材与现场测定仪器的准备 采 样 器 材 主 要 是 采 样 器 和 水 样 容 器 。关 于 水 样 保 存 及 容 器 洗 涤 方 法 见 表 4-4( 略 ) 。 本 表 所 列 洗 涤 方 法 , 系 指 对 已用 容 器 的 一 般 洗 涤 方 法 。 如 新 启 用 容 器 , 则 应 事 先 作 更 充 分 的 清
23、 洗 , 容 器 应 做 到 定 点 、 定 项 。采样器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水质采样器技术要求中的规定。4.2.3.2 采样方法a. 采样器#*(1)聚乙烯塑料桶。(2)单层采水瓶。(3)直立式采水器。(4)自动采样器。b. 采样数量在地表水质监测中通常采集瞬时水样。所需水样量见表 4 -4( 略 ) 。 此 采 样量 已 考 虑 重 复 分 析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并留有余地。c. 在水样采入或装入容器中后,应立即按表4-4(略)的要求加入保存剂。d. 油类采样:采样前先破坏可能存在的油膜,用直立式采水器把玻璃材质容器安装在采水 器的支架中,将其放到 300 mm 深度,边采水边向上提升,在到达
24、水面时剩余适当空间。e. 注意事项(1)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2)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的位置准确。必要时使用定位仪(GPS)定位。( 3) 认 真 填 写 “水 质 采 样 记 录 表 ”, 用 签 字 笔 或 硬 质 铅 笔 在 现 场 记 录 , 字 迹应 端 正 、 清 晰 , 项目完整。各省可按表 12-1(略)的格式设计全省统一的记录表。(4)保证采样按时、准确、安全。(5)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6)如采样现场水体很不均匀,无法采到有代表性的样品,则应详细记录不均匀的情况和 实际采样情况,供使用该数据者参考。并将此现场情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7) 测 定 油 类 的 水 样 , 应 在 水 面 至 300 mm 采 集 柱 状 水 样 , 并 单 独 采 样 ,全 部 用 于 测 定 。 并 且采样瓶(容器)不能用采集的水样冲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