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9887 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87 年 10 月 1 日 -_第一章 总 则 第 06.1.0.1 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 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 06.1.0.2 条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使用方便。 第 06.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 06.1.0.4 条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 06.1.0.5 条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
3、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06.2.1.1 条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_第 06.2.1.2 条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 06.2.1.3 条 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 60的液体作燃料。 第 06.2.1.4 条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 06.2.1.5 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 06.2.1.6
4、 条 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 06.2.1.7 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 06.2.1.8 条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
5、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 06.2.2.1 条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_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06.2.2.2 条 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06.2.2.2 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 06.2.2.2 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 甲、乙类厂房、库房 防火 地面建筑类别和耐 间距 (m) 火等级 人防工程类别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主体 附属 丙、丁、
6、戊类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10 12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6 7 9 10 12 14 13 6 25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 06.3.1.1 条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_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
7、防护单元相结合 第 06.3.1.2 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 400m2(米 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中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 06.3.1.3 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 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 06.3.1.4 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06.3.1.4 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06.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
8、积 表 06.3.1.4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 ( m 2 )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丙 可燃固体 700 丁 1000 戊 1500 第 06.3.1.5 条 人防工程内设有内跳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_等上下连通层, 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使用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第 06.3.1.6 条 需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防烟分区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400m2。但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m 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 06.3.1.7 条 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
9、净高不超过 6m 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 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 0.5m 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1.8m。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 06.3.2.1 条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4h 的承重构件上。 第 06.3.2.2 条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 06.3.2.3 条 存放图书、资料、档案及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 m2 (公斤/ m2)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 06.3.2.4 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厅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
10、应低于 2.5h。放映室(包括卷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三节 装修和构造 -_第 06.3.3.1 条 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人员疏散的部位,其墙和顶部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严禁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 第 06.3.3.2 条 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及设有防火门的隔墙时,应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 06.3.3.3 条 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隔墙伸至地沟底板。 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 06.
11、3.3.4 条 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的表面装饰层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 06.3.4.1 条 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h;乙级应为 0.9h; 丙级应为 0.6h。 第 06.3.4.2 条 钢筋混凝土的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可代替防火门。 第 06.3.4.3 条 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楼梯间或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 06.3.4.4 条 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代替。 第四章 安全疏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_第 06.4.
12、1.1 条 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宜有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竖井爬梯出口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二、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应有两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面积不超过 50m2,且经常停留在人数不超过 10 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四、坑道、地道工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第 06.4.1.2 条 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13、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 24m;旅馆应为 30m;其他工程应为 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第 06.4.1.3 条 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 1m 净宽计算。每樘门的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 06.4.1.3 的规定。 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 表 06.4.1.3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楼梯的净宽 (m) 疏散走道净宽 (m) -_单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
14、子游艺场等 1.50 1.50 1.30 医院 1.30 1.50 1.80 旅馆、餐厅 1.00 1.20 1.50 车间、库房及其他工程 1.00 1.20 1.50 第 06.4.1.4 条 设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内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0.6m 计算。边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0.8m。其他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0m。 观众厅的座位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 22 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 0.9m 时,可增至 44 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第 06.4.1.5 条 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并能向两个方
15、向疏散,疏散走道内不宜设置门槛、阶梯和突出物等;电影院、礼堂观众厅疏散出口的门应向外开。靠近门口 1.4m 以内,不应设踏步。 第二节 疏散楼梯间、楼梯 第 06.4.2.1 条 人防工程当使用层超过二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度差超过 10m 的下列工程,应设防烟楼梯间: -_一、电影院、礼堂; 二、使用面积超过 500m2 的医院、旅馆; 三、使用面积超过 1000m2 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其他类似工程。 第 06.4.2.2 条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 10m2;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三、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 06.4.2.3 条 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第 06.4.2.4 条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应上下贯通,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m 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应按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表 06.4.2.4 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 表 06.4.2.4 工程名称 楼梯最小净宽 (m) 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医院 1.30 旅馆 1.10 车间、库房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