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能源治理合同文本范本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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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邮 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传 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甲方(用能单位)帐 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邮 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传 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帐 号-_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 与 (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P 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 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2.1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2.2 项目内容: 。

2、2.3 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3. 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3.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 同 生 效 后 , 乙 方 开 始 项 目 的 准 备 工 作 , 甲 方 目 前 的 能 耗 评 估 、 能 耗 基准 线 的 确 定 , 节 能 项 目 的 设 计 、 设 备 的 采 购 、 安 装 及 调 试 。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期 为30 天。3.2 节 能 效 益 分 享 的 起 始 日 为 甲 方 出 具 试 运 行 正 常 的 项 目 验 收 证 明 文件 的 次 日 , 效 益 分 享 期 为 60 个 月 (五年)。合同有效

3、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3.3 项 目 安 装 完 毕 后 内 , 由 甲 方 按 改 造 方 案 检 查 安 装 情 况 ; 安 装检 查 合 格 后 , 试 运 行 小 时 , 试 运 行 期 间 可 对 设 备 进 行 调 试 。 试 运 行 结 束 后 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4. 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4.1 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4.4 双方效益的分成-_效 益 分 成 期 为 五 年 ,节 电 改 造 后 按 甲 方 所 节 省 的 总 电 费 , 并 按 甲 方 20 ,乙方 80 的

4、比例进行分配: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 付 款 数 额 为 4.2 中 规 定 的 乙 方 应 分 享 的 数 额 , 直 至 分 享 效 益 期 限 届 满 。 如 果 甲 方 延迟 付 款 ,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按 所 欠 到 期 款 项 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作 为 押 金 , 合 同 正 常 履 行 两 年 后 , 此 押 金 由

5、 乙 方 无 条 件 退 还 给 甲 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时 , 乙 方 有 权 对 计 算 节 能 量 的 基 线 作 出 调 整 ; 节 能 量 的 测 量 应 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5. 甲方的责任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5.2 在 本 厂 区 接 受 附 件 A 所 列 设 备 和 相 关 材 料 、 配 件 , 在 安 装 前 甲 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

6、管。5.3 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5.4 按 3.3 条 款 验 收 项 目 , 及 时 提 供 确 认 安 装 完 成 和 试 运 行 正 常 的 验收文件。5.5 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5.6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对 设 备 运 行 作 出 记 录 , 并 根 据 乙 方 要 求 向 乙 方提供上述记录。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5.8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为 乙 方 维 护 、 检 测 、 修 理 项 目 设 施 和

7、设 备 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_5.9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如 附 件 A 所 列 设 备 发 生 损 坏 、 丢 失 , 则 甲 方 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6. 乙方的责任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6.l 负 责 项 目 融 资 , 对 附 件 A 所 列 或 甲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列 出 、 乙 方 认 可 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6.2 确 保 设 计 、 供 货 和 安

8、装 达 到 附 件 A 规 定 的 要 求 。6.3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施 工 管 理 条 例 和 与 项 目 相 对 应 的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认 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6.4 对 甲 方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该 项 培 训 应 不 少 于 五 个 小 时 , 以 使 他 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 , 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7. 所有权7.l 在 本

9、合 同 有 效 期 满 和 甲 方 付 清 全 部 款 项 之 前 , 项 目 (包 括 设 备 和 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7.2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满 后 一 个 月 内 , 按 规 定 付 清 乙 方 应 得 全 部 款 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7.3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 甲 方 可 以 依 照 本 合 同 第 4 条 规 定 的付 款 方 式 以 相 当 于 乙 方 分 享 总 效 益 的 价 格 (扣 除 乙 方 己 分 享 的 效 益 后 剩 余 效 益 的折现价格) 提 前 购 买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 在

10、 乙 方 收 到 全 部 价 款 之 后 , 项 目 所 有 权 归 甲方所有。7.4 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_7.5 甲 方 违 约 (如 拖 延 应 付 款 且 到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仍 未 付 清 应 付 款 及 逾 期付款违约金) 时 , 乙 方 仍 享 有 项 目 所 有 权 , 直 到 此 种 违 约 状 况 消 除 七 天 后 , 项 目所有权才归甲方。8. 提前解除合同8.l 甲 方 欲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 应 提 前 六 十 日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并 向 乙 方 支 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

11、面公式计算: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 )30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8.2 由 于 甲 方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许 可 而 对 设 备 进 行 实 质 改 动 或 拆 除 , 影 响 了本 项 目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节 能 效 益 , 乙 方 有 权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 甲 方 应 支 付 乙 方 本 合 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9. 违约责任9.1 甲方违约:9.1.1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项 目 移

12、交 甲 方 运 行 之 前 , 如 果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则应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效 益 总 额 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 , 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 项 , 则 乙 方 有 权 收 回 此 项 节 电 工 程 的 所 有 节 电 设 备 , 并 同 时 享 有 追 究 甲 方 其 它 违约责任的权利。9.1.4 甲 方 违 反 在 本

13、 合 同 中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义 务 , 则 乙 方 有 权 选 择 单 独 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 保 持 节 能 效 益 总 额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缩 短 乙 方 的 分 享 期 , 即 加 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_IV)解 除 合 同 , 要 求 甲 方 赔 偿 全 部 损 失 ; 该 等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

14、的法律法规) , 造 成 项 目 中 断 和 停 止 , 则 如 果 此 种 违 约 若 在 三 十 日 内 得 以 纠 正 , 且 乙 方 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9.2 乙方违约: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 , 如 果 复 验 节 电 率 低 于 附 件 B 中 相 应 节 电 率 并 超 过 10 范 围 , 则 甲 方 应 书 面 通知 乙 方 , 双 方 共 同 参 与 节 电 率 复 验 , 如 果 经 双 方 确 认 节 电 率 的 确 低 于 附 件 B 中 相

15、应节 电 率 并 超 过 10 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9.2.3 乙 方 不 履 行 或 不 遵 守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则 甲 方 有 权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承担违约责任。10. 违约补救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 入 司 法 解 决 程 序 , 收 回 应 得 和 受 损 失 的 款 项 。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承 担 因 此 发 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 , 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

16、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 入 司 法 解 决 程 序 , 收 回 受 损 失 的 款 项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所 有 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10.3 一 方 违 约 后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11乙方的服务标准乙 方 应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 保 质 、 保 量 按 时 完 成 项 目建 设 和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工 作 , 客 观 实 际 地 测 量 节 能 效

17、 果 和 计 算 节 能 效 益 。 对 甲 方 提出 的 合 理 要 求 给 予 认 真 考 虑 , 与 甲 方 保 持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 尊 重 甲 方 的 工 作 人 员-_及 其 合 理 化 建 议 , 爱 护 甲 方 的 设 备 和 其 它 财 产 , 在 甲 方 的 场 地 从 事 项 目 的 安 装 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12. 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 运 行 状 况 或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经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 乙 方 有 权

18、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内 随 时 改 进 项 目 设 备 或 修 改 有 关 程 序 。 甲 方 在 没 有 充 分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 不 得 拒 绝乙方的改进意见。12.2 设 备 的 改 动 。 任 何 一 方 如 需 对 设 备 进 行 改 动 , 需 征 得 另 一 方 的 书 面同意方可进行。12.3 设 备 的 拆 除 。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 甲 方 不 得 自 行 或 委 托 他 人 拆 除 项 目设 备 或 者 进 行 实 质 性 改 动 。 如 果 甲 方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而 拆 除 设 备 或 进 行 实 质 性 改动 , 乙

19、方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 甲 方 应 在 接 到 乙 方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无 条 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上 述 设 备 的 改 进 、 改 动 和 拆 除 完 成 后 , 双 方 应 于 当 日 签 署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认 可 , 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12.4 设 备 的 损 坏 或 丢 失 。 本 合 同 开 始 履 行 后 , 设 备 发 生 损 坏 或 丢 失 , 如果 甲 方 不 能 证 明 是 乙 方 或 乙 方 人 员 所 致 , 则 应 由 甲 方 承 担 责 任 。 如 果 受 损 坏 或 丢失 的 设

20、备 已 投 了 保 险 , 甲 方 应 聘 请 乙 方 利 用 保 险 赔 付 修 理 、 更 换 、 补 充 被 损 坏 (或 丢失) 的 设 备 。 如 果 在 设 备 发 生 损 坏 或 丢 失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甲 方 得 到 的 保 险 金 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 的 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12.5 设 备 的 意 外 损 坏 。 由 于 意 外 事 件 导 致 设 备 损 坏 , 如 果 甲 方 不 能 证 明自 己 采 取 了 足 够 的 预 防 措 施 , 则 应 承 担 修 理 或 更

21、 换 的 费 用 。 如 果 甲 方 能 够 证 明 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12.6 如 果 因 为 发 生 本 章 规 定 的 情 况 而 影 响 项 目 的 正 常 运 行 , 停 止 运 行 超过 十 日 , 双 方 同 意 : 该 时 间 从 效 益 分 享 期 限 中 扣 除 , 以 使 得 效 益 分 享 期 限 不 致 受 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13. 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_未 经 乙 方 书 面 许 可 , 甲 方 不 得 对 设 备 进 行 大 规 模 改 造 。 如 果 在 本 合 同 有效 期 内 , 为 提 高 节 能 效 率 而 欲 对

22、 设 备 进 行 改 造 , 甲 、 乙 双 方 应 事 先 达 成 书 面 一 致 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14. 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14.l 停 止 运 行 或 关 闭 本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设 备 , 甲 方 应 至 少 提 前 六 十 天通 知 乙 方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甲 方 应 及 时 和 尽 可 能 地 向 乙 方 通 报 情 况 。 任 何 停 止 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14.2 如 果 因 甲 方 关 闭 或 停 止 设 备 运 行 而 导 致 合 同 终 止 , 甲 方 应 向 乙 方支付合同第四

23、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15. 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15.1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 行 。 如 果 因 为 甲 方 自 有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 影 响 到 项 目 的 正 常 运 行 , 导 致 节 能 量 降 低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并 仍 需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数 额 向 乙 方 支 付 分 享 效 益 的款项。15.2 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 目 的 节 能 量 造 成 影 响 时 , 甲 方 应 至 少 提 前 七 天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说 明 这 些 变

24、 化 可能 对 项 目 节 能 量 产 生 的 影 响 。 当 这 些 改 变 致 使 节 能 量 下 降 时 , 甲 方 应 承 担 乙 方 因 此而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否 则 , 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8.1 条 的 规 定 向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15.3 如 果 甲 方 对 项 目 相 关 的 设 备 进 行 检 修 , 影 响 了 项 目 的 正 常 运 行 , 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15.4 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 或 停 止 运 行 , 大 修 期 超 过 30 天 , 改

25、造 期 间 不 分 成 , 但 双 方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认 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16.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6.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 力 事 件 不 足 以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甲 、 乙 双 方 应 根 据 其 对 合 同 履 行 的 影 响 程 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_16.3 由 于 一 方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导 致 项 目 无 法 进 展 或 与 本 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

26、方有权解除合同。16.4 本 合 同 最 后 签 字 之 后 满 九 十 天 未 实 际 履 行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终 止 本合同的履行。16.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 单 位 合 并 或 分 立 , 则 本 合 同 对 发 生 此 种 变 化 后 的 甲 方 或 其 继 承 者 仍 然 有 效 。 发生 此 种 情 况 时 , 甲 方 应 事 先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方 , 并 将 此 条 件 列 入 新 的 实 体 之 中 。 如果 当 事 方 不 能 接 受 此 种 条 件 , 则 由 甲 方 应 在 此 变 化 发 生 前 , 按 本

27、 合 同 规 定 购 买 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如 果 甲 方 发 生 破 产 而 导 致 本 合 同 终 止 , 项 目 及 甲 方 为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担 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17.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17.1 甲 方 在 转 让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之 前 , 应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 在未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之 前 , 甲 方 无 权 以 任 何 形 式 、 在 实 质 上 转 让 或 转 移 本 合 同 项 下 的权利、义务。17.2 乙 方 可 以 通 知 甲 方 将 本 合 同 及 所 有 的 权 利 、 义

28、 务 转 让 给 乙 方 所 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17.3 乙 方 可 以 将 本 合 同 中 所 有 权 属 于 自 己 的 设 备 作 为 担 保 , 用 于 节 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18. 税、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19不可抗力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20争议的解决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不 成 , 应 提 交 北 京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该 会 的 仲 裁 程 序 和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

29、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 合 同 在 仲 裁 过 程 中 , 除 双 方 有 争 议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的 部 分 之 外 , 其 它 部分应继续履行。-_21.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21.1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 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附件 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21.3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 履 行 和 解 释 , 应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

30、行业惯例。21.4 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 利 、 义 务 的 , 应 随 之 以 书 面 信 件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通 知 对 方 。 本 合 同 中 所 列 的 地 址 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21.5 本 合 同 中 所 称 的 “一 方 ”及 “一 方 当 事 人 ”是 指 甲 方 或 乙 方 , “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本 合 同 中 的 “意 外 事 件 ”是 指 在 合 同 签 订 以 后 , 不 是 由 于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的 过 失 或 疏 忽 , 而 是 由 于 发 生 了 当 事 人 既 不 能 预 见 , 又 无 法 事 先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的客观事故。本 合 同 中 的 “商 业 秘 密 ”是 指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1.6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文 本 一 式 六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X 年 X 月 X 日在 XX 签订。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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