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手册1管理手册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手册2总 经 理 致 词欢 迎 您 加 盟 四 川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 深 信 您能 勤 勤 恳 恳 工 作 ,恪 尽 职 守 ,为 顾 客 提 供 优 质 、 高效 的 服 务 ,为 公 司 树 立 良 好 的 声 誉 。依 照 政 府 相 关 法 令 , 结 合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特制 定 本 手 册 , 其 宗 旨 是 让 您 清 楚 地 了 解 作 为 本 公司 员 工 享 受 的 权 益 ,要 履 行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应 该 遵守 的 工 作 准 则 ,同 心 协
2、 力 , 精 诚 团 结 , 共 同 创 造公 司 的 辉 煌 。爱 工 作 , 爱 生 活 !*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手册3目 录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 用 工 制 度第 二 章 : 工 作 制 度第 三 章 : 车 间 生 产 制 度第 四 章 : 车 间 物 料 领 用 制 度第 五 章 : 财 务 制 度第 六 章 : 采 购 制 度第 七 章 : 来 客 接 待 制 度第 八 章 : 员 工 宿 舍 管 理 制 度第 九 章 : 车 辆 管 理 制 度第 十 章 : 安 全 保 卫 制 度第 十 一 章 : 奖 惩 制 度岗 位 职 责第 一 章 : 总 经 理 岗 位 职 责第
3、二 章 : 厂 长 岗 位 职 责第 三 章 : 工 程 部 岗 位 职 责第 四 章 : 生 产 部 岗 位 职 责*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手册4第 五 章 : 业 务 部 岗 位 职 责第 六 章 : 采 购 部 岗 位 职 责第 七 章 : 品 质 部 岗 位 职 责第 八 章 : 行 政 部 岗 位 职 责第 九 章 : 财 务 部 岗 位 职 责第 十 章 : 保 安 部 岗 位 职 责第 十 一 章 : 仓 管 部 岗 位 职 责第 十 二 章 : 普 通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职 责第 十 三 章 : 员 工 质 量 岗 位 职 责第 十 四 章 : 驾 驶 员 岗 位 职 责第
4、十 五 章 : 清 洁 工 岗 位 职 责*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手册5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用 工 制 度一 、 所 有 来 公 司 应 聘 工 作 之 员 工 必 须 出 示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 健 康 证 之 原 件 ,并 提 交 证 件 的 复印 件 。 证 件 审 核 无 误 之 后 , 到 行 政 部 填 表 登 记 , 然 后 到 有 关 部 门 面 试 或 试 工 ; 按 权 限 审 批后 , 归 档 行 政 部 , 禁 止 使 用 假 冒 证 件 。 凡 证 件 不 齐 , 过 期 或 冒 名 顶 替 ,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人员 一 律 拒 绝 录 用
5、, 今 后 一 旦 查 证 ,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二 、 录 用 人 员 必 须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 任 人 为 贤 的 原 则 , 禁 止 徇 私 用 工 , 拉 帮 结 派 , 禁 止 录 用 无 效 证件 及 来 历 不 明 人 员 。 员 工 一 经 录 用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制 度 , 尽 心 尽 责 , 努 力 工 作 。三 、 进 入 公 司 后 , 员 工 要 自 觉 遵 守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 领 导 , 服 从 安 排 , 团 结 友 爱 , 做 好 本 职工 作 。四 、 录 用 员 工 权 限1、 各
6、 部 门 需 要 增 加 人 员 应 填 写 招 聘 申 请 表 逐 级 上 报 并 由 总 经 理 ( 或 授 权 领 导 ) 批 准方 可 通 知 行 政 部 招 聘 。2、 普 通 生 产 员 工 由 生 产 主 管 负 责 面 试 考 核 ,厂 长 批 准 。3、 管 理 人 员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面 试 考 核 , 总 经 理 ( 或 授 权 领 导 ) 批 准 。五 、 工 资 标 准 及 福 利 待 遇1、 生 产 部 员 工 试 用 期 实 行 计 件 +岗 位 补 助 的 工 资 计 算 方 法 , 试 用 期 满 后 实 行 计 件 工 资 制 。( 标 准 单
7、独 通 告 ) 。2、 拉 长 、 仓 管 员 、 保 安 员 、 技 术 员 及 同 等 职 务 以 上 人 员 非 生 产 员 工 工 资 实 行 月 薪 制 ( 含绩 效 考 核 ) ,不 另 计 加 班 工 资 ,工 资 标 准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确 定 。3、 公 司 生 产 管 理 干 部 采 用 基 工 工 资 +保 底 量 工 资 +绩 效 超 产 奖 -扣 分 项 组 成 ( 具 体 见 : 干 部绩 效 考 核 分 配 制 度 )4、 月 度 出 勤 是 按 26 天 工 作 制 计 算 ,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4:00-20:00, 计 件 人
8、 员 不 受此 工 作 制 影 响 , 鼓 励 多 劳 多 得 。 月 薪 人 员 若 有 加 班 , 可 以 安 排 调 休 (享 受 绩 效 超 产 奖 的 人 员除 外 )。5、 公 司 以 货 币 形 式 按 月 支 付 员 工 的 劳 动 报 酬 。 公 司 不 发 放 现 金 , 工 资 直 接 发 入 本 人 银 行 卡 。6、 工 资 发 放 实 行 先 做 后 付 制 度 , 即 当 月 工 资 次 月 发 放 。7、 公 司 按 员 工 实 际 产 生 的 薪 金 支 付 , 付 薪 日 为 次 次 月 5 日 , 支 付 上 月 薪 金 ( 例 : 5 月 5 日发 3
9、月 份 的 工 资 ) , 若 遇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则 在 最 近 的 工 作 日 支 付 。8、 公 司 按 规 定 从 员 工 当 月 工 资 收 入 中 扣 除 个 人 所 得 税 。*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手册69、 员 工 享 有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种 法 定 假 期 。六 、 辞 职 、 辞 退 、 开 除1、 公 司 有 权 辞 退 不 合 格 的 员 工 。 员 工 有 辞 职 的 自 由 。 但 均 须 按 本 制 度 规 定 履 行 手 续 。2、 试 用 人 员 在 试 用 期 内 辞 职 的 应 向 部 门 直 接 负 责 人 提 出 辞 职
10、报 告 , 逐 级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辞 职 手 续 。3、 用 人 单 位 辞 退 试 用 期 人 员 , 须 填 报 “辞 退 员 工 审 批 表 ”, 经 批 准 后 到 行 政 部 办 理 辞 退 手续 。4、 员 工 与 公 司 签 订 聘 ( 雇 ) 用 合 同 后 , 双 方 都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 员 工 不 得 随 便 辞 职 , 用 人 单位 不 准 无 故 辞 退 员 工 。5、 合 同 期 内 员 工 辞 职 的 , 必 须 提 前 1 个 月 向 公 司 提 出 辞 职 报 告 , 由 用 人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 经 领导 批 准 后
11、, 由 到 行 政 部 办 理 辞 职 手 续 。6、 员 工 未 经 批 准 而 自 行 离 职 的 , 公 司 不 予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7、 员 工 或 用 人 单 位 认 为 其 现 工 种 不 适 合 的 , 可 向 公 司 申 请 在 公 司 内 部 调 换 另 一 种 工 作 。 在调 换 新 工 作 三 个 月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公 司 有 权 予 以 解 聘 、 辞 退 。8、 员 工 必 须 服 从 组 织 安 排 ,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凡 有 违 反 并 经 教 育
12、 不 改 者 , 公 司 有 权 予 以 解 聘 、辞 退 。9、 聘 ( 雇 ) 用 期 满 , 合 同 即 告 终 止 。 员 工 或 公 司 不 再 续 签 聘 ( 雇 ) 用 合 同 的 , 到 公 司 行 政部 办 理 终 止 合 同 手 续 。10、 员 工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 后 果 严 重 或 者 违 法 犯 罪 的 , 公 司 有 权 予 以 开 除 。11、 员 工 辞 职 、 被 辞 退 、 被 开 除 或 终 止 聘 ( 雇 ) 用 , 在 离 开 公 司 以 前 , 必 须 交 还 公 司 的 一 切 财物 、 文 件 及 业 务 资 料 。 否 则
13、, 行 政 部 不 予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12、 新 员 工 入 职 , 先 试 工 期 3-7 天 , 其 间 离 职 无 工 资 ; 试 用 期 1-3 个 月 内 离 职 及 需 要 急 辞工 的 , 扣 应 得 工 资 的 50%, 且 须 提 前 一 周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 满 试 用 期 后 正 常 辞 职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递交 书 面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职 。七 、 请 假 及 批 假 权 限1、 员 工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请 假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
14、 并 按 手 续 批 准 之 后 方 可 休 假 。 不 可 电 话 请 假 、代 请 假 或 事 后 请 假 , ( 若 生 病 不 能 亲 自 请 假 者 , 事 后 请 假 须 提 供 医 生 证 明 ) 否 则 按 旷 工 处 理 。2、 所 有 员 工 经 批 准 休 假 后 应 当 将 请 假 条 交 行 政 部 , 由 行 政 部 交 财 务 备 查 .3、 请 假 期 间 不 计 算 工 资 。*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手册74、 生 产 员 工 请 假 0.5 天 由 拉 长 批 准 , 1 天 由 主 管 批 准 , 2-3 天 由 厂 长 批 准 , 4 天 以 上 (含 4天
15、 )由 总 经 理 ( 或 授 权 领 导 ) 批 准 。5、 管 理 人 员 请 假 1 天 内 由 部 门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 2 天 以 上 由 总 经 理 ( 或 授 权 领 导 ) 批 准 。6、 病 假 凭 乡 镇 街 道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书 再 按 程 序 办 理 核 实 批 准 , 请 假 期 间 不 放 发 工 资 。7、 请 病 假 每 月 累 计 4 小 时 内 不 扣 除 全 勤 将 ( 需 提 供 医 院 证 明 ) , 4 小 时 以 上 扣 除 全 勤 奖30 元 , 请 事 假 每 月 累 计 4 小 时 内 扣 除 全 勤 奖 30 元
16、 。八 、 提 薪 、 晋 级 、 提 职1、 有 突 出 贡 献 或 工 作 积 极 认 真 负 责 的 员 工 , 可 以 提 薪 晋 级 。2、 员 工 提 薪 、 提 职 、 晋 级 由 部 门 填 写 “雇 员 动 态 表 ”逐 级 报 批 。九 、 降 薪 、 降 级 、 降 职1、 不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的 降 职 。2、 工 作 不 认 真 、 差 错 频 繁 不 服 从 分 配 、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屡 教 不 改 的 降 薪 ;情 节 严 重 的 劝 其 辞工 。3、 对 员 工 降 薪 、 降 级 、 降 职 由 部 门 填 写 “雇 员 动 态 表 ”逐 级
17、 上 报 批 准 。十 、 加 班1、 生 产 任 务 不 紧 张 原 则 上 不 加 班 。2、 需 要 加 班 由 各 拉 拉 长 提 出 申 请 报 主 管 批 准 。3、 加 班 时 间 原 则 上 每 天 不 超 过 三 个 小 时 。4、 如 确 因 赶 货 须 加 班 超 过 晚 上 00: 30 的 按 实 际 人 数 安 排 夜 霄 ;若 需 通 霄 加 班 , 第 二 天 安 排员 工 休 息 半 天 。十 一 、 考 勤1、 所 有 员 工 均 实 行 打 卡 考 勤 , 禁 止 替 代 打 卡 , 一 经 发 现 替 他 人 打 卡 ,打 卡 人 和 代 他 人 打 卡
18、者 每 次 罚 款 50 元 , 打 卡 无 效 , 并 视 同 旷 工 。2、 普 通 员 工 因 公 外 出 未 能 及 时 打 卡 者 由 部 门 分 管 领 导 签 卡 , 管 理 人 员 由 总 经 理 ( 或 授 权 领导 ) 签 卡 。3、 无 故 不 打 卡 者 按 旷 工 处 理 。4、 授 权 保 安 、 行 政 人 员 负 责 考 勤 监 督 。第 二 章 工 作 制 度一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二 、 新 员 工 入 职 前 必 须 接 受 一 系 列 的 培 训 后 方 可 安 排 上 岗1.行 政 部 负
19、责 培 训 : 公 司 招 聘 原 则 ,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 员 工 离 职 手*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手册8续 和 公 司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2.车 间 拉 长 负 责 培 训 : 强 调 作 业 时 间 , 劳 动 纪 律 和 生 产 工 艺 纪 律 , 请 假 规 定 , 迟 到和 旷 工 的 处 罚 规 定 等 。3. 班 组 长 负 责 培 训 : 各 工 位 安 全 操 作 手 法 , 作 业 工 艺 操 作 要 点 , 5S 活 动 , 特 殊 工 位操 作 要 点 等 培 训 , 并 将 其 培 训 内 容 记 录 到 员 工 培 训
20、档 案 中 。4 新 员 工 上 岗 前 培 训 必 须 要 有 培 训 记 录 ,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位 操 作 , 安 全 操 作 手 法 和 作 业 工 艺 操 作 要 点 培 训 应 为 重 点 , 把 培 训 的 相 关 要 点 登 记 到 培 训 记 录 中 。 如 未 进 行 培 训或 无 培 训 记 录 , 则 要 追 究 培 训 人 的 责 任 。5. 行 政 部 门 与 用 人 部 门 必 须 做 好 新 员 工 的 培 训 相 关 交 接 手 续 。6. 各 相 关 培 训 人 未 对 新 员 工 进 行 上 岗 前 培 训 就 让 员 工 进 行
21、操 作 , 造 成 事 故 给 公 司 带 来 损 失 的 ,由 相 关 培 训 人 承 担 损 失 费 用 并 追 究 责 任 。三 、 按 时 上 班 、 下 班 , 不 得 迟 到 、 早 退 , 管 理 人 员 当 天 的 工 作 当 天 处 理 完 , 讲 究 工 作 方 法 ; 提 高办 事 效 率 。四 、 坚 持 上 、 下 班 打 卡 考 勤 , 严 禁 替 代 他 人 打 卡 。 除 公 司 规 定 的 不 需 打 卡 员 工 外 ,其 他 员 工上 、 下 班 必 须 打 卡 , 无 特 殊 原 因 未 打 卡 者 视 同 旷 工 , 旷 工 半 天 扣 1.5 天 工
22、资 , 旷 工 一 天扣 三 天 工 资 , 旷 工 两 天 扣 八 天 工 资 , 旷 工 三 天 按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 无 薪 资 及 其 他 福 利 ; 迟到 十 分 钟 以 内 者 , 每 次 罚 款 1-10 元 , 迟 到 30 分 钟 , 按 旷 工 半 天 处 理 。五 、 下 班 后 , 应 自 觉 关 闭 生 产 车 间 与 办 公 场 所 的 水 、 电 以 及 电 脑 显 示 器 、 空 调 、 烙 铁 等 ( 工 作 需要 除 外 ) , 养 成 节 能 省 源 的 习 惯 , 杜 绝 资 源 浪 费 , 若 违 反 则 给 予 责 任 者 每 次 罚 款
23、20 元 ;公 用 资 源 的 罚 款 则 由 使 用 人 员 共 同 分 担 。六 、 关 于 着 装 管 理 ( 暂 不 执 行 )1. 为 了 统 一 公 司 形 象 , 保 持 车 间 环 境 清 洁 , 上 班 期 间 , 所 有 员 工 必 须 按 要 求 穿 工 作 服 、 佩戴 厂 牌 。2. 工 鞋 和 工 帽 当 天 免 费 发 放 , 工 作 服 在 员 工 上 班 一 周 后 由 所 在 部 门 主 管 统 一 领 发 , 员 工 不 得 把工 作 服 私 自 借 给 非 本 公 司 员 工 。3. 员 工 进 出 车 间 必 须 先 换 工 作 鞋 , 严 禁 将 工
24、 鞋 穿 出 工 作 区 域 。4. 要 保 持 工 作 服 和 工 帽 干 净 、 整 洁 , 不 得 破 烂 和 油 污 , 工 鞋 每 周 定 期 拿 回 宿 舍 清 洗 。5. 工 作 服 、 工 帽 和 工 鞋 如 有 损 坏 或 丢 失 则 要 自 行 购 买 , 可 以 上 报 给 上 司 , 由 上 司 报 行 政 部 重 新发 放 , 费 用 从 当 月 的 工 资 中 扣 除 。七 、 厂 牌 管 理1. 厂 牌 是 本 公 司 员 工 的 身 份 和 职 务 的 证 明 , 员 工 必 须 佩 戴 好 厂 牌 方 可 进 入 厂 区 与 宿 舍 。*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手册
25、92. 被 本 公 司 聘 用 的 新 员 工 , 进 厂 时 由 行 政 部 统 一 办 理 发 放 厂 牌 。3. 员 工 在 遇 到 保 安 或 行 政 检 查 时 , 应 主 动 出 示 厂 牌 。4. 要 保 持 厂 牌 清 洁 , 不 残 缺 , 不 得 将 厂 牌 私 自 涂 改 或 转 借 他 人 作 其 他 用 途 。5. 凡 辞 工 或 自 离 人 员 , 必 须 把 厂 牌 交 回 行 政 部 , 方 可 结 算 工 资 和 办 理 其 他 相 关 离 职 手 续 。6. 厂 牌 首 次 免 费 发 放 , 其 他 情 况 按 以 下 办 理 :a.遗 失 补 办 : 1
26、0 元 ( 当 事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上 一 级 领 导 批 示 后 到 人 事 部 补 办 ) 。b.以 旧 换 新 : 2 元 。c.职 务 变 动 , 部 门 、 线 别 变 更 , 临 时 厂 牌 更 换 : 0 元 。7. 严 禁 私 自 更 换 厂 牌 包 装 和 改 变 佩 戴 标 准 。八 、 禁 止 随 地 吐 痰 、 乱 丢 杂 物 , 始 终 保 持 办 公 场 所 整 洁 。九 、 爱 护 公 司 财 物 , 办 公 设 备 、 用 具 妥 善 保 管 使 用 , 电 脑 、 电 话 、 传 真 机 谁 使 用 谁 保 管 谁 负 责 ,未 经 允 许
27、 其 他 人 不 得 使 用 。 使 用 电 话 应 注 意 长 话 短 说 、 禁 止 电 话 聊 天 , 严 禁 玩 电 脑 游 戏及 从 事 其 他 消 遣 活 动 , 未 经 允 许 偷 打 私 人 电 话 或 非 公 司 业 务 电 话 , 一 经 查 实 , 每 次 罚 款 20 元 。十 、 员 工 的 办 公 桌 、 文 件 、 用 具 摆 放 整 齐 、 有 序 , 离 开 时 重 要 文 件 、 办 公 用 品 及 生 产 工 具 收 拾 保管 好 , 其 他 人 员 禁 止 在 别 人 的 办 公 桌 上 翻 阅 文 件 、 资 料 , 拿 走 他 人 的 办 公 用 品
28、 、 用 具 。十 一 、 工 作 时 间 一 律 使 用 文 明 用 语 , 更 不 可 拉 帮 结 派 。十 二 、 遵 守 公 司 的 保 密 制 度 , 凡 涉 及 公 司 的 产 品 、 销 售 政 策 、 成 本 价 格 、 经 营 方 向 、 企 业 资 料 均属 于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密 , 任 何 人 不 得 对 外 泄 露 。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从 事 第 二 职 业 , 一 经 发 现予 以 开 除 论 处 ,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保 留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十 三 、 下 班 时 , 要 认 真 检
29、查 门 窗 是 否 关 好 , 电 源 是 否 切 断 , 电 话 是 否 锁 好 , 电 脑 是 否 关 机 , 空 调是 否 停 用 ,确 保 公 司 安 全 运 行 。十 四 、 违 纪 处 分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严 重 违 纪 , 将 予 以 除 名 :1、 聘 用 、 录 用 时 虚 报 个 人 资 料 或 提 交 虚 假 证 件 者 。2、 不 服 领 导 工 作 安 排 和 工 作 岗 位 调 配 情 节 严 重 或 屡 犯 者 。3、 对 上 级 和 同 事 实 施 暴 力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侮 辱 人 格 者 。4、 聚 众 滋 事 ,
30、严 重 妨 碍 公 司 生 产 、 经 营 秩 序 者 。5、 故 意 损 坏 公 司 生 产 设 备 、 工 装 工 具 、 仪 器 仪 表 、 产 品 等 , 或 泄 露 出 卖 公 司 技 术 、 商 业 情 报 者 。6、 累 计 在 非 吸 烟 区 吸 烟 达 三 次 者 。*电子有限公司 管理手册107、 携 带 爆 炸 物 或 危 险 品 ( 如 管 制 刀 具 、 枪 支 弹 药 、 有 毒 有 害 化 学 物 品 等 ) 进 入 公 司 或 宿 舍 者 。8、 连 续 旷 工 达 16 小 时 ( 含 ) , 或 在 三 月 内 旷 工 达 三 次 ( 含 ) 年 度 内 旷
31、 工 累 计 达 六 天 ( 含 ) ,或 试 用 期 间 旷 工 达 一 天 ( 含 ) 者 。9、 在 上 班 场 所 或 宿 舍 酗 酒 或 酒 后 滋 事 , 妨 碍 生 产 、 生 活 秩 序 者 。 10、 张 贴 、 散 发 煽 动 性 传 单 , 情 节 足 以 破 坏 劳 资 感 情 者 。11、 在 上 班 场 所 或 宿 舍 撒 野 动 粗 殴 打 他 人 , 或 相 互 殴 打 者 。12、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收 受 贿 赂 、 回 扣 , 或 使 用 公 司 设 备 、 材 料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或 虚 报 票 据 不 当 收益 者 。13、 在 公
32、司 、 宿 舍 盗 窃 产 品 、 料 件 、 原 材 料 等 和 他 人 物 品 数 额 较 大 者 。14、 在 公 司 、 宿 舍 内 聚 众 赌 博 者 。15、 罢 工 、 怠 工 或 其 唆 使 者 。16、 在 公 司 、 集 体 宿 舍 内 有 伤 风 败 俗 行 为 , 或 将 异 性 擅 自 留 宿 在 集 体 宿 舍 者 。17、 未 经 允 许 私 自 动 用 消 防 栓 和 消 防 器 材 的 。18、 向 窗 外 、 楼 下 或 天 井 抛 扔 物 品 和 垃 圾 者 。19、 因 触 犯 法 律 , 判 处 徒 刑 者 。20、 携 带 物 品 进 出 厂 区 、
33、 宿 舍 区 、 拒 绝 值 班 员 检 查 强 行 出 入 , 情 节 严 重 者 。21、 经 录 用 后 拒 绝 与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者 。22、 曾 被 本 公 司 辞 退 ( 劝 退 ) 、 除 名 又 重 新 入 职 者 。23、 吸 食 毒 品 或 自 残 者 。第 三 章 车 间 生 产 制 度1、 进 入 车 间 必 须 穿 戴 整 齐 ( 有 工 衣 时 必 须 穿 工 衣 ) 、 严 禁 穿 拖 鞋 、 光 背 、 赤 脚 进 入 车 间 。 操作 中 为 避 免 厂 牌 妨 碍 操 作 , 统 一 将 厂 牌 挂 于 工 位 上 方 作 业 指 导 书
34、下 。 女 士 须 把 长 发 盘 于 脑后 。2、 每 日 必 须 提 前 十 分 钟 到 达 岗 位 , 开 早 会 , 准 备 工 具 、 物 料 等 为 当 日 生 产 做 准 备 。3、 在 作 业 时 间 内 不 得 怠 慢 拖 延 、 不 得 交 头 接 耳 、 聊 天 、 嘻 笑 、 打 闹 等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 违 者罚 款 50 元 /次 。4、 上 班 时 间 不 得 听 音 乐 , 使 用 手 机 ( 工 作 需 要 除 外 ) , 玩 游 戏 等 , 违 者 罚 款 50 元 /次 。5、 作 业 时 间 内 , 不 得 擅 离 岗 位 , 不 得 随 意 在 车 间 走 动 。 如 须 离 岗 , 必 须 向 拉 长 请 示 , 经 批 准方 可 离 岗 。 违 者 罚 款 50 元 /次 .干 部 在 上 班 时 间 离 岗 , 需 向 厂 长 请 示 并 获 得 同 意 , 违 者 罚 款100 元 /次 。6、 不 得 将 零 食 、 饮 料 带 入 车 间 , 不 得 在 工 作 区 域 放 置 私 人 物 品 , 违 者 罚 款 50 元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