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doc

上传人:11****ws 文档编号:2148321 上传时间:2019-04-30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9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 3.2.2 执行。第五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第六条 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第七条 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 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第二节 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

3、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第十一条

4、 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 10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 2000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 3000 平方米。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第三节 开发强度控制第

5、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具体地块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涉及相关限高要求的可结合表 2.3.1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兼顾日照、城市设计、区位交通、周边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表 2.3.1 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建筑 控制指标 建筑建筑密度 % 绿地率%类别 容积率限高要求限高20 米 1.5 28 30居住 限高20 米,30 米 2.0-2.5 25 30用地 限高30 米,50 米 2.5-3.0 23 30限高 50米 3.0 20 30限高24 米 2.5 50 20商业服务业限高 24米,50 米 2.5-5.0 50 20设施

6、限高 50米 5.0 50 20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地块图则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收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代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第十五条 为适应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需求,确需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而变更开发强度等指标的特定地块,开发强度指标通过编制特定地块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意见,报市规委会审议或市政府批准确定。同时应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方可提

7、出规划条件。第四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十六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在满足规定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十七条 设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时,配建规模参照表 2.4.1 执行。如另有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表 2.4.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表(单位:平方米)设施内容 配建规模居委会(含活动中心、社区医疗等办公用房)30M2/百户、且300M 2物业管理按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 执行肉菜市场 600M2公厕 40M2垃圾转运站 110M2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建

8、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要求。第十九条 遇有超出本规定的特殊、复杂情形时,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具体研究确定。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指水平距离。(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二)建筑间距和日照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第二十二条 居住建筑进深大于 18 米以及非居住民用建筑进深大于 24 米的,按正面间

9、距标准控制。第二十三条 居住建筑间距,根据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和防灾等条件要求,以及建筑属性、建筑物朝向、布置形式、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确定,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正面间距: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1.6 倍,旧城区改造不应小于 1.56 倍,古城区 2.3 平方公里以内区域不应小于 1.35 倍。其他朝向间距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影射折减系数计算,且多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 米,低层不宜小于 15 米。2垂直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3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 米。侧面

10、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米。(二)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 3.2.1 执行。表 3.2.127 米以 75 米以 75 米以上高下 下 层建筑高度中高层 高层 (含 75 米)面宽 36 米及以上住宅最小正面间距 30 米 36 米 50 米面宽 36 米以下住宅最小正面间距 30 米 36 米 40 米2垂直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并不得小于 20 米。3侧面间距,高层不宜小于 14 米,中高层(27 米以下)不宜小于 8 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

11、距不宜小于 20 米。(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平行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执行,且多层与高层(含中高层)之间不宜小于 30 米,中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 35 米。2垂直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且不宜小于 20 米。3侧面间距,高层与多层、中高层(27 米以下)不宜小于 10 米,中高层(27 米以下)与多层不宜小于 8 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四)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

12、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一)非居住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居住建筑为正向被遮挡建筑)时,按居住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二)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民用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非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或对居住建筑非正向遮挡时,按各自对应间距的 1/2 之和计算。(三)侧面间距,多层建筑不宜小于 8 米,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4 米,高层与多层不宜小于 10 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四)独立设置的低层商业、附属设施等建筑以及对环境

13、、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最低不小于13 米,垂直布置时间距最低不小于 9 米,侧面间距不低于消防间距要求;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最低不小于 10 米。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除外)间距(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小于 10 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9 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 米。(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 3.2.2 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且不小于 18 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4、14 米。表 3.2.2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24-54 米 54-100 米建筑高度 100 米及以上(含 24 米) (含 54 米)面宽 40 米及以上建筑最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少于 4025 米 35 米小正面间距 米面宽 40 米以下建筑最小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少于 3520 米 30 米正面间距 米*同一项目内,因用地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本表规定要求的,或同组建筑因单体方案设计需要,非居住建筑间距(含被遮挡为非居住建筑情形)可在本表基础上适当减少。(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14

15、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0 米。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环境保护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环境保护防护标准规定。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筑日照按照建筑气候区划气候区大城市标准控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 8 时下午 16 时。(一)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少于累计小时;旧城区和旧村改造因受周边用地及现状建筑的影响,新建住宅可适当降低日照标准,但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得少于累计 1 小时。(二)用地内建设高层建筑,地界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累计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 1.35 米计算)不宜超越地界北侧 20 米。地界东、西侧为规划居住

16、用地时,应结合高层建筑布局形式采用镜像分析法综合考虑对周边用地日照影响和建筑退界距离。(三)沿东西向城市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时,除符合建筑退让道路外边缘控制线距离规定外,累计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 1.35 米计算)不宜超越道路北侧建筑后退基准线,同时应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不得加剧日照影响。(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加剧日照影响。特殊情况对现状建筑有加剧日照影响的,需征得被影响人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审定规划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日照分析规定(一)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层居住建筑或相当于

17、 6 层住宅建筑高度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时,可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和相当于 6 层住宅高度以上的非居住建筑)及多、高层建筑混合布置时,应按住建部及科技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综合日照分析,分析范围为遮挡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 2 倍形成的扇形区域水平投影范围,最大分析范围半径200 米。项目内部及对外日照分析均按照累计日照时间,累计最小日照时间段不小于 30 分钟。(三)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的,在符合消防等安全间距规定的条件下,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必须对提供的规划方案日照分析报告和日照复核

18、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第三节 建筑退地界第二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建设的建筑物,其相应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按自身间距标准的 1/2 退让地界;若新建高层建筑北侧地块为空地,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退让正面地界。(二)多层建筑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 4 米;高层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 7 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 10 米。(三)相

19、邻地块的现状永久性建筑退界距离不满足规定的,新建建筑与现状永久建筑间距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适当缩减:新建建筑退界距离同时满足日照、退地界、视觉卫生间距、消防等相关规定要求。(四)特殊情况下,建筑退让边界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1.用地边界不规则时,高(多)层居住建筑在满足对用地边界外建筑日照、消防要求的基础上,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酌情确定。2.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但满足消防间距、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签署书面意见后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为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同期

20、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因土地分期出让,且出让后为同一建设单位的,可按照市规委会或市规划联审会审议通过的设计方案实施。3.建设用地相邻城市大型公共绿地、广场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可在进行城市设计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确定建筑退界距离。第四节 建筑退线第三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一)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以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计算。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划分不同情况,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分别指:道路红线、建筑后退基准线、道路绿化控制线。(二)建筑主立面退让城市道路距离,除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标准规定外,不宜小于表3.4.1 规定,同时考虑街道界面的完整性。表 3.4.1 (单位:米)退道路规划外边建筑高度(H) 缘控制线距离 D30 米 D30 米H24 米 5 624H54 米 8 1554H100 米 10 2020,视具体情况H100 米 15再适当加大退距注:1.建筑退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策划方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