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书甲方: 乙方: 协议编号: 2甲 方: 甲方负责人姓名: 甲 方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乙 方: 乙方负责人姓名: 乙 方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为促进双方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立足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客户为中心,本着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合作范围第一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甲乙双方可合法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领域,均为甲乙双方可进行合作的业务范围。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
2、,在不违背客户利益、基于公正客观立场的前提下,优先向对方提供业务机会和业务支持。第三条 双方应积极开展包括信息交流、技术互补、市场协调、3客户维护、新业务开发及创新等在内的广泛的合作内容。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甲乙双方保证,在合作期内均为合法有效的经营实体,在业务合作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尊重乙方的保险经纪业务规范,乙方尊重甲方的保险业务规定及要求。第五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保险产品的条款、产品培训、必要的宣传资料及项目报价,乙方根据投保需要协助甲方为被保险人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及保险咨询服务。第六条 甲方对合作业务有签单权、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权、查勘定损权、理赔权
3、;乙方具有参与及建议权。第七条 乙方不得添加、删除、修改、遮盖甲方出具的保险单证上的相关内容。第八条 甲方应做好合作业务的出险查勘、理赔工作,乙方应做好甲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协调。第九条 乙方作为客户的经纪人,应就其所知的与保险业务有关的事实和信息向甲方如实告知,以便甲方做出是否接受该保险业务的决定。甲方保留不接受乙方介绍的保险业务的权力。第十条 甲方接受乙方所介绍保险经纪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避开乙方直接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达成保险合同;乙方不得无故动员已与甲方达成保险合同的客户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除非保险合同已到期终止。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协助并敦促投
4、保人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甲方收到保险费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4经纪费。第十三条 双方应按照保监会要求,建立保险经纪业务台账,对所办理的保险经纪业务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第十四条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一部份或全部权利进行转让。第三章 佣金支付标准第十五条 佣金支付账户乙方指定佣金账户名称:_开户银行:_开户账号:_第十六条 佣金标准。 【按险种列明,佣金率填写甲方支付乙方的佣金最高标准】财产保险企财险 佣金率:_普通家财险 佣金率:_投资型家财险 佣金率:_工程险 佣金率:_农业保险(非政策性) 种植业保险 佣金率:_养殖业保险 佣金率:_林木保险 佣金率:_责任保
5、险 责任险 佣金率:_信用保证保险信用险 佣金率:_5保证险 佣金率:_车辆保险 交强险 佣金率:_商车险 佣金率:_20%_船舶货运保险船舶险 佣金率:_货运险 佣金率:_航空航天及能源保险 航空保险 佣金率:_航天保险 佣金率:_核能保险 佣金率:_石油保险 佣金率:_意外健康保险(不包含大病保险)普通意外险 佣金率:_投资型意外险 佣金率:_普通健康险(非专项) 佣金率:_普通健康险(专项) 佣金率:_投资型健康险 佣金率:_其他_ 佣金率:_针对部分险种的特别约定:_同时,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标准时,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佣金标准及有效6期
6、(不得超出本合同有效期) 。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对佣金标准的约定均无效。第四章 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商业道德,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如因下列行为所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和责任的,除应承担对方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在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仍以对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业务或经纪业务,并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二、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恶意串通,隐瞒重大事项欺骗对方,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业务流程处理客户的投保要求,导致甲方承担了条款约定外的损失或赔偿责任的。 第五章 保密事项第十八
7、条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与本协议无关的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内容、合作方式、项目内容、客户信息和资料、报酬分配、双方商谈内容、会议纪要及往来信函等。但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司法机构要求调查的情况除外。第六章 反洗钱条款7第十九条 双方同意,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协助甲方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根据监管机构和相关规定中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所保存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补充单 、客
8、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第七章 合作期限与协议终止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 2016 年 10 月 01 日起生效,至 2017 年 10 月 01 日终止。自本协议期满前三十天内,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业务合作关系,应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书。若要解除本协议,提出解约一方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第二十一条 双方均可因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保留向对方追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在另一方收到终止保险经纪合作协议通知书的十五日后,协议即告终止:1、一方被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吊销了保险相关
9、的业务许可证;2、一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有关内容,并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一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4、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规定中应承担的义务;85、一方有严重损害另一方信誉的行为;6、一方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并受到司法部门追究查处;第二十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需无条件归还对方交予的宣传材料、重要凭证、其他文件和物品。第七章 争议处理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及时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的修改或补充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经双方盖章生效。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