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14版第210号)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11月1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签发人:郭守国2014年11月14日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版本 起草人 部门主任 制度建设 办公室 分管领导审核 制度建设领导小组 签发人 是否修订 签发日期 下次评审日期2014 何 枫 王悦刚 全体成员 王 超 全体成员 郭守国 - 2014.11 2015.11此 次 修 订 的
2、主 要 内 容 解释 部门 政工部(工会办)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工团管理- 1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政工【2014】第 34 号)1 目的按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公司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全面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公司系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3 职责3.1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审委员会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3、和劳动模范由评审委员会(简称“ 评审委” )负责,对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2 -3.2 政工部(工会办)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公司政工部(工会办),负责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表彰管理工作。3.3 各单位3.3.1 根据公司要求,推荐申报公司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工作。3.3.2 结合本单位需要,开展本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3.3.3 注重从基层和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培养、选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3.3.4 通过地方政府或行业申报获得的市级及以上集体和个人荣誉,报公司工会备案。4
4、 评选原则4.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2 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的原则。4.3 坚持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的原则。4.4 坚持定期评选表彰与适时评选表彰相结合的原则。4.5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 -5 评选条件5.1 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劳动模范每两年评选一次,在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先进集体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各三级单位(项目部)及三级单位所属的单位、部门、班组。5.2 公司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5.2.1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5.2.2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公
5、司决策部署,在推进企业项目发展、生产经营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取得新成效。5.2.3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过硬,决策民主,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5.2.4 严格各项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能,管理水平在公司系统领先。5.2.5 努力推进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谐企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5.2.6 在公司当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5.3 公司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4 -5.3.1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3.2 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公司科学发展信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6、与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本单位中工作业绩突出。5.3.3 善于学习,钻研业务,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5.3.4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品德高尚,作风优良,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5.3.5 在公司当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5.4 公司劳动模范是公司职工的优秀代表,原则上从近两年公司先进个人中评选产生。除满足公司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5.4.1 在全面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5.4.2 在全面推行对标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降低成本、扭亏增盈、节能减排、增收节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5.4.3 在创新创效、
7、推进科技进步、推广新工艺,经济技术创- 5 -新成果转化、重大技术改造、企业核心技能传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5.4.4 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团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5.4.5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5.5 在防止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抢救保护国有资产、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符合授予劳动模范评选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可适时推荐为公司劳动模范。6 否决条件6.1 下列单位不得作为先进集体推荐对象6.1.1 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综合业绩考核责任目标的单位。6.1.2 未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中设定的安全生产控制目
8、标的单位。6.1.3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6.1.4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6.1.5 发生其他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事件的单位。6.1.6 私设“小金库”的单位。- 6 -6.1.7 发生责任性重大群体越级上访等影响稳定和公司形象事件的单位。6.2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6.2.1 发生先进集体否决条件中的事故和事件,受到相关责任处分、处罚的个人。6.2.2 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个人。6.2.3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受到处理和处分的个人。6.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作为表彰奖励对象的集体和个人,不能作为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7 评选
9、程序及比例7.1 原则上公司先进集体每年评选 10 个,公司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不超过 20 名,公司劳动模范每次评选不超过 10 名。7.2 原则上各基层单位每年可推荐 1 个集体参加公司先进集体评选。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推荐名额由评审委办公室根据基层单位实际情况按比例进行分配。同时,结合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向工程建设、项目发展、安全生产、经营绩效、党的建设等方面较为突出的单位进行适当倾斜。各基层单位开展推荐工作时,应重点向基层、生产经营一线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努力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倾斜。- 7 -7.3 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先进个人中
10、,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比例控制在表彰人数的 15%以内;劳动模范中,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比例控制在表彰人数的 10%以内。7.4 评选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按下列程序进行。7.4.1 对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个人或者集体,由所在基层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所在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拟推荐对象,上报公司评审委办公室。7.4.2 公司评审委对各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在公司系统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公司党委会议审定。7.4.3 经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后,由公司统一命名表彰。7.5 推荐
11、的企业负责人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人资部、审计部、监察部等意见。8 奖惩管理8.1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由公司分别授予“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 石家庄东方- 8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8.2 评选表彰的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先进个人2000元,劳动模范5000元,先进集体以公司所属整建制单位作为奖励对象的,人均奖励不超过200元(单位人员较多时,每个单位的奖励上限不超过5万元);以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部门作为奖励对象的,人均奖励不超过300元(部门人员较多时,每个部门的奖励上限不超过1万元)。奖励在工资总额中列支,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时据实单列核增。奖励标准为税前额,获奖人员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8.3 按照有关条件,对事迹特别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优先推荐申报上级评选表彰。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8.4.1 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者。8.4.2 严重违反评选程序者。8.4.3 获得荣誉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者,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者。8.4.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8.5 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