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 水 用 水 协 议签 约 地 点 : 嘉 峪 关 市 新 城 镇 签 约 时 间 : 供 水 用 水 协 议供水人: 用水人: S595线嘉峪关至新城公路工程 项目经理部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用水地址、用水性质:1、用水地址为: 嘉峪关至新城 。2、用水性质: S595嘉峪关至新城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生活用水 。二、供水期限:按乙方水车的进场及出场时间为期限。三、供水方式和质量:1、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 提供机井抽取 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
2、提供不间断供水。 2、供水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四、用水计量及水费结算方式:(一) 用水计量:1、按水车台数计量,水车容量大小不限,从每台水车进场后开始算起,进场几辆算实际计算几辆。2、按每台水车每月结算,不满一月的按天数折合计算。(二)供水价格:每辆水车1000元/月,初步 计划为6辆水车(结算按 实际进场数量为准)(三)水费结算方式:l、乙方水车进场后累计满一月结算一次。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 权停止向用水人供水。 2、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向用水人提供抽水装置,由用水人自行抽取。3、供水人要保证供水不间断,如有 变化提前10天向用水人做出书面通知。4、用水人水车进场时提前一天通知供水人。供水人要和用水人共同做好每辆水车的进、出 场纪录。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交嘉峪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七、 其他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3 份,双方各执 1 份,用水 单位财务处 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以下无正文。用水人(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供水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