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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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甲方: 乙方: 云南电网公司怒江供电局为统一规范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明确供电设施安全和维护责任,减少用电安全隐患和事故,提高供配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根据怒江州怒发改价格201335 号文要求,甲乙双方就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统一收取,供电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达成如下协议:一、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内容甲方依据怒发改价格201335 号文,依据泸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乙方交纳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在甲方向乙方统一交纳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乙方配合甲方住宅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供电设施

2、安装和保质保时供电,并承担今后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1.工程建设范围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 “一户一表” ,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和调试。包括:工程设计、高压 T 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 T 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的建设、临时施工电源的建设及小区原有电力设施的拆迁不在本次项目的建设范围内。2.工程建设内容小区名称: 小区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报建建筑总面积: m2(最终建筑总面积为实

3、际建设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面积)其中:住宅面积: m2住宅类型:多层建筑 栋 m2、二类高层建筑 栋 m2、一类高层建筑 栋 m2经营性、办公用房面积: m2公益性用房、公建设施面积: m2 地下面积: m2 3.配置标准(1)商品住宅配置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 6kW/户(90及以下) 、不低于8kW/户(91150,不含 150) 、不低于 10kW/户(150及以上)(2)保障性住房配置标准(建筑面积):4kW/户(90以下)(3)住宅区公共设施用房配置标准:不低于 40W/(4)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不低于 80-100W/(5)经营性用房配置标准:不低于 100-120W/有特

4、殊配置要求的甲方将面积及提高要求以书面方式明确,同时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4.收费标准(1)商品住宅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配套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为:110 元/m 2;(2)保障性住房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配套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为:75 元/m 2。收费说明:(1)在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之外每提高 1kW 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提高10%。(2)高层住宅 10 层至 18 层按多层住宅 1.1 系数标准计收。19 层至 32 层按 1.3系数标准计收。33 层及以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系数标准(3)开发小区容积率低于 1 或总面积低于 2 万平方米或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

5、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套成本较高的项目,收费标准以 1.1 系数计算。5.工程费的收取应收取建设工程费总计(计算方式):平方米 元/ 平方米+ 平方米 元/ 平方米 系数 元大写: 。上述工程费用不包含临时使用的施工用电有关费用,不包含住宅区域内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的征地、拆迁费用。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配置应符合相关条例标准,确保供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6.供电设施工程预计投运时间为缴纳第二笔供电设施工程费后顺延 10 个月。二、支付方式第一次缴费:在施工用电通知前,甲方根据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确定的工程费总额,于

6、 年 月 日前缴纳供电设施工程费的30%。第二次缴费:施工用电通电后四个月之内,于 年 月 日前甲方再次缴纳供电设施工程费的 40%。尾款缴费:供电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正式送电前,依据甲方提交的泸水县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和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按最终核实的实测建筑面积一次性缴清供电设施工程费余额。若供电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正式送电前,甲方暂不能提交泸水县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和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甲方可提交具有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面积测量成果报告 ,暂按建筑面积测量成果报告测绘面积计算供电设施工程费后上浮 10%预缴纳尾款,待甲方提交泸水县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和批

7、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后,依据最终核实的实测建筑面积清算供电设施工程费余额,多退少补。三、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在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签订并交纳建筑面积总额70%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设计部门提供小区供电负荷、户数、线路通道、供电回路等相关技术参数,小区内高低线路通道及变、配电室位置等相关资料。确保工程建设中按设计要求按期提供变配电站用房、供配电设施建设用地和其开发用地内的高、低压线路通道(上述须甲方提供的变配电用房、相关设施用地及线路通道应在小区交房前 120 天交付乙方施工) 。2.甲方负责其申报住宅区域内变、配电站的征地、拆迁费用。3.甲方负责办理上级电源出线至变配电

8、站供电线路通道相关手续;负责向市政规划部门申报住宅区域内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审批。4.甲方负责所提供的小区负荷、内部通道、配电室等应纳入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提交供电设计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5.甲方负责参与初设图的审核,并负责出具书面意见给予认可。6.甲方负责住宅区域内已建电力设施的保护。7.甲方配合乙方协调外线建设、破路等建设相关事宜。8.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重要负荷自备应急电源(发电机) ,进行末端切换操作。9.甲方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室内相关消防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四、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廉政、安全施工等合同、协议,进行甲方供电配套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设

9、计、选型、订货、土建、电气建安、验收、装表接电等,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建设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和按时供电。以上涉及设计、施工、供货单位选择的,统一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下,由乙方依法向有资质的单位公开招投标,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2.乙方在甲方按期交纳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按期提供变配电站用房、供配电设施建设用地和其开发用地内的高、低压线路通道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供电设施设计、安装和保质保时供电。3.乙方承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五、双方配合的事项1.住宅小区的配电房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离,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防噪音、隔热措施) ,一

10、般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当条件限制而必须设在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如抬高地面防水、排水及防潮等。位置不应设在水池、卫生间、浴室等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住宅小区的变配电房不得单独建在地下。2.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甲方无偿提供本项目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和高、低压电缆(线路)走廊通道、计量表箱、电缆分支箱的安装位置,并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置。3.设在甲方内部的变配电房应与甲方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留

11、有消防通道和检修通道,但不得与水池、泵房等可能渗水的设施相邻。4.小区住宅楼设计应留有集中电表箱的安装位置(表箱处应进行重复接地) 。多层住宅应在一至二楼公共楼道距层面不低于 1.5 米的墙面留有相应面积的装表位置,有条件的应在底楼设置专用电度表间,以利住宅美观和为集中远程抄表提供便利;高层住宅应在底层及相应楼层设置专用电度表间;高层住宅楼电气接线应采用竖井布线。5. 甲方应提供电力工程建设施工所需的条件 (1)在乙方进场前,按甲方提供的电力工程施工图要求完成配电室土建位置的提交。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及运输通道,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保证施工期间的通畅。(2)配合解决施工所需水、电

12、等相关问题。在开工前 3 天,向乙方提供与电力施工有关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资料真实准确。(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4)负责按本项目电气施工图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完成与电气安装有关的全部预埋件的设置,并对接线的正确性负责,以上甲方负责施工部分应经双方共同验收,符合进一步安装的要求。6. 乙方应于施工前一周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现场交底,明确工期进度。按计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表,以便于甲方配合工程的实施。7. 甲方应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8. 甲乙双方共同检查验收供电设施工程,验收合格且甲方交清所有费用并办完相关用电手续后,

13、乙方于 7 个工作日内送电。9. 如甲方及工程项目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如甲方或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建筑物用途、地址、联系方式等) ,甲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通知乙方。10. 乙方如变更供电方案、工程施工进度、通讯地址等,应于 15 日内通知甲方。遇不可抗力需延缓施工时,应及时通报甲方。六、供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32523 号文件精神,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成通电后,建成配套电力设施资产归乙方所有,由乙方承担供电设施的维修、养护、改造等工作。七、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协议要求时间向乙方缴纳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临时施工用电的供

14、电,直到甲方按协议要求向乙方缴纳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为止,同时小区正式供电时间相应顺延。2.甲方未按怒江州怒发改价格201335 号文及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小区正式供电时间相应顺延。3.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出现重大偏差,导致设计出现重大变更,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4.甲方未按供电通知书要求对重要负荷配置应急电源(发电机) ,甲方公建设施部分不按配电工程设计图施工的,乙方不对新建供电设施进行投运。在此期间,建成的供电设施由甲方负责保护,相关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因被盗、外力破坏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延迟送电的违约金。5.乙方已完成设备采购,因甲方原

15、因造成设计变更而产生的设备二次采购,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6.乙方按甲方书面明确的投运时间完成供电设施建设,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期通电,在此期间的供电设施由甲方负责保护,相关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有被盗、损坏,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延迟送电的违约金。7.乙方未按约定工期供电,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8.违约金的计算:每天 500 元,自违约事宜发生之日起计算。9.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由甲方负责承担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10.不履行合同或撤消合同的一方负有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八、其它约定事项1.本合同建设范围内的电力设施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在

16、确保安全、可靠供电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根据城市电网规划及发展的需要,合理的改变系统接线、运行方式。2.本合同约定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检修及日后的设备更新、改造(配电室等建筑物的维修、改造由甲方或业主负责) ,甲方应为乙方运行维护提供方便:(1)甲方应为乙方对配电室投产后的清扫、维护提供一路水源,水费由甲方承担。(2)因后续工程施工造成小区道路、绿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按原建设标准修复。3.甲方应代表业主办理有关用电的相关手续,并负责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 有关用电事宜告知书见附件。九、不可抗力条款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任何

17、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下列情况之一属不可抗力,电力供电设施工程可以延期:1.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强台风、地震等。2.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含政府职能部门及军事需要的临时禁止施工)等。十、本合同内所提及的附件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应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上述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一、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十二、合同的生效、变更1.遇国家或州级及以上政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双方应根据新的规定协商后修改合同。2.住宅建设规模或功能发生变化时,甲方应于 10 天内向乙方提出,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条款)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造成损失情况由甲方向乙方赔偿。3.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4.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云南电网公司怒江供电局负责人: 负责人:经办人: 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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