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证合同编号: 债权人(甲方):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地 址:电 话:传 真:保证人(乙方):地 址: 电 话:传 真: 签订地点:2为确保甲方与(以下称“被担保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销售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 ,包括该合同的附件)项下义务的正常履行,乙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对甲方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据此,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保证人陈述与保证1. 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提供本保证的资格和能力。2. 乙方提供本保证符合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取得了
2、其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乙方提供本保证的有效决议,乙方签订本合同已取得了相应的内部授权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因乙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乙方已充分理解并全面认可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及意义,并在此承诺不对其提出任何异议。4. 乙方承诺,如因履行保证义务而引起的与被担保人或第三人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5. 甲方将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不影响甲方的受让方向乙方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第 二 条 被 担 保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期 限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
3、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第三条 保证方式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且本保证是乙方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2.被担保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履行、适当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范围1乙方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货款、违约金,被担保人造成甲方损失而发生的全部款项(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 ;(2)被担保人在主合同中作出的所有承诺和保证,以及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3)甲方为维护及实现主合同债权与担保
4、权利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乙方全面确认主合同,且在此承诺不对其提出任何异议。第五条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六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1.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支付被担保人应付的全部款项,而无须先行向被担保人追偿:(1)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被担保人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任何货款或其他款项,或违反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4(2)被担保人违反主合同其他义务,甲方决定提前终止主合同;(3)
5、主合同履行期间,被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被解散、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出现可能影响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其他行为的。2.如出现本条第 1 款情形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首次书面通知(含传真、电子邮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在保证范围内向甲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全额支付应由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应款项或履行应由被担保人履行的义务。如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3.乙方保证,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设
6、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乙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进行抗辩或向甲方提出任何先决或后续的条件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少付或延付、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要求向其他担保人或被担保人索偿或采取任何行动、提出抵销或反请求,也不得对被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采取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权益及相关担保权益或与之进行竞争的行动。甲方有权对被担保人的任何债务和其他担保权益进行甲方认为合适的处分,而无须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与被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的,均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4.主合同项下甲方
7、向被担保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及其他文件,应5同时向乙方发出(包括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如乙方原因未收到该等通知书或其它文件的,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利。第七条 保证的效力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以甲方及甲方的继承人、受让人或其他权利义务继受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2.本合同项下保证是无条件之保证,其效力不受下述事件或其他不应归责于甲方的任何事件之影响:(1)本合同所涉当事人各自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的变更;(2)被担保人或乙方发生改制、重组、股权并购、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投资、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申请停业整顿或转让其所有或实质
8、性资产等;(3)被担保人或乙方被申请停业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被有关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等;(4)被担保人或乙方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指令和规定,被担保人或乙方与任何其他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3.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具有连续性。保证期间,如乙方发生本条第 2 款第(1)项和第(2)项情形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发生本条第 2 款第(3)项情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情形的,乙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乙方或其继受者或
9、实质性资产的受让人,或由对乙方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甲方认为乙6方或其继受者或实质性资产的受让人不具备完全保证能力或根据法律规定对乙方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应由乙方或其继受者或实质性资产的受让人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4.保证期间,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行为均无效。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1.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被担保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是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
10、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第九条 主合同的变更及权利义务的转让1.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如主合同内容发生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货款金额、支付方式、付款账号、违约金等)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不加重乙方的保证责任前提下,乙方在此均事先予以同意,并承诺仍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若甲方将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乙方仍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的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 对保证人的财务监督1.保证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或相关资料,乙方
11、应及时如实提供。2. 保证期间,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向甲方提7供年度财务报告。第十一条 通讯1.本合同项下须做出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发送至有关方的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或该收件人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处:致债权人(甲方):收件人: 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致保证人(乙方): 收件人: 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2.在本合同项下按上述地址向有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被视为送达:(1)如果以信件形式发出,在信件发出后第三个工作日或实际送达相关地址(以时间较前者为准)时视为送达;(2)如果以传真形式发出,在发出时
12、视为送达。3.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在通讯地址变更8后三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一方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其他方的,其他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该方发送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保证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均由乙方承担。如保证责任为金钱支付或赔偿义务的,乙方延迟支付的,还应按照逾期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可向协议签订地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其他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年 保证 字第号的保证合同之签署页)甲方: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