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八大作业票据” 的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第二章 动火管理要求第三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2、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遇节假日、周日或安全部通知的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6、进入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
3、碱液、硫酸、氨蒸汽共 7 种介质的设备、管道、储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五条 禁火区范围的划分1、特殊禁火区域: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碱液、硫酸、氨蒸汽共7 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碱液、硫酸、氨蒸汽共7 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水封、煤气下液水封本体上。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鼓风机房一二层、焦炉地下室、锅炉房、煤气计量间。2、一级禁火区域: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包括鼓冷工序、脱硫工序、硫铵工序、蒸氨工序、洗苯工序、
4、蒸苯工序、油库工序、焦炉烟道及走廊、焦炉交换机房、焦炉地下室仪表间、焦炉调火室、焦炉热修室、焦炉工具室、焦炉一层休息室等。B、厂区所有管廊上。3、二级禁火区域: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4、固定动火区域:包括机动车间工棚内、焦炉维修岗位制安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熄焦车制安区域、炉门修固定制安区域共六个区域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第六条 动火作业相关职责1、动火
5、作业负责人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2、动火人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3、监火人A、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B、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
6、作。C、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D、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E、监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4、动火部位负责人A、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B、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C、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严禁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
7、数据。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A、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B、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C、动火作业前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D、动火过程中不定时检查动火作业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三违行为。7、动火初审人A、动火初审人为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安全员,车间(部门)安全员不在岗的,由其指定的班长以上干部代替。B、负责对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危害识别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8、其他规定A、动火作业负责人与动火人可为同一人,但为同一人的需同时履行动火作业负责人和动火人的职责。B、监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可为同一人
8、,但为同一人的需同时履行监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C、动火分析人为公司专(兼)职气体防护员。第七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件。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A、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六条第 3 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B、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C、动火安全作业证原则上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
9、理要求;但几个动火点同时满足属于同一岗位、同一区域、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作业,经动火作业审批人批准可办理一张动火证,由动火作业负责人随身携带,但此种情况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并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如确需离开,必须请示动火作业审批人同意并重新确定动火作业负责人后方可离开。D、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E、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部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及特殊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将动火安全作业证
10、原始记录于 2 天内交安全部存档,二级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将动火安全作业证原始记录于 2 天内交所属车间存档,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A、特殊动火作业的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安全员和车间主任负责初审,安全部负责审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或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负责审批。B、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安全员和车间主任负责初审,安全部负责审批。C、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的车间(部门)安全员负责初审,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D、车间(部门)负责人未在岗的可由其指定的助理级以上干部负责审批
11、,夜间二级动火作业可由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夜间值班领导负责审批,但需在动火作业前由审批人通知调度室备案,并由调度室通知公司生产值班领导。E、车间(部门)安全员未在岗的,可由其指定的班长以上干部负责初审。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A、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12 h。B、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C、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第八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A、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12、。B、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C、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储存岗位的生产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D、凡处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储存岗位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
13、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F、在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G、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H、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I、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J、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K、
14、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L、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检修)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C、动火作业前,安全部应通知调度室、保卫科,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
15、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九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m。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4、使用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动火分析合
16、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如 CO、H2、NH3、H2S 等);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如苯、萘、汽油、柴油等)。若分析不合格,经处理后再分析,出现两个合格样后方可动火。第十条 遇紧急情况威胁动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动火。1、生产上放空、排放可燃有毒气体,管道设备破裂,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生产不正常处于事故状态或出现威胁动火安全的其它异常情况,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工作。2、动火人动火作业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或有中毒症状
17、等情况时,应停止动火工作。在情况恢复正常时,应经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人检查确定,重新签证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3、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未经审批签字或不具备动火条件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监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审批人有权制止动火作业。4、对违章指挥或违规作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审批人一经查出,应立即停止其动火工作。第三章 罚 则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 20 元处罚。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有空项即开始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 20 元处罚
18、。2、动火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而办理为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 20 元处罚;动火作业应办理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而办理为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 20 元处罚。3、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而未升级管理并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 20 元处罚。4、与固定动火区域作业内容相关的动火作业,如在距固定动火区域边缘不大于 10m 的位置且处于非易燃易爆区域,给予动火人 20 元处罚,如与固定动火区域作业内容不相
19、关或超出 10m 或处于易燃易爆区域,按无证动火给予认定和处理。5、未经安全部批准,动火安全作业证降级办理并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 20 元处罚。6、动火人未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给予动火人 20 元处罚。7、未同时满足属于同一岗位、同一区域、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作业而办理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如审批人给予批准,则对审批人给予 20 元处罚,如审批人未批准的,按无证动火给予认定和处理。8、同时满足属于同一岗位、同一区域、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作业并按要求办理了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未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 20 元处罚;如动火作业负责人离开动火现场且未请示动火作业审批人同意并重新确定动火作业负责人的,给予 20 元处罚。9、动火安全作业证随意涂改和转让的,给予责任人 20 元处罚,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的,按照无证动火给予认定和处理。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的动火作业时间超出规定时间的,给予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