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豁免协议债权人: (下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债务人: (下称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1、甲、乙双方均系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向甲方采购有关的生产资料,而对甲方负有一定金额的货币债务;3、为保障双方在上述债务部分豁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并信守执行。第一条 债务金额与豁免( 一 ) 截 止 本 协 议 签 署 日 ,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债 务 总 额 为 人民 币 元 , 甲 方 同 意 豁 免 上 列 债 务 的 的 %, 计 人 民 币
2、 元 。(二)豁免完成(即本协议生效后)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元,以上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三)乙方在协议签署后于 2009 年 月 日前分两期向甲方支付债务。其中:2009 年 月 日前支付缩水后协议金额的50%( 25%现金、25%承兑) ;2009 年 月 日前支付缩水后协议金额的 50%(25%现金、25%承兑) 。第二条 甲方承诺与保证(一)甲方承诺签署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豁免乙方债务已经取得甲方内部相应决策机构有效的批准决议,且该等决议不变更、不撤销。(二)甲方承诺将全力配合乙方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等专门机构就债务豁免事宜的有关事项进行的询证、询问、见证。第三条 信息
3、披露的许可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许可乙方可以将本协议及本协议签订、履行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第四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一)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非经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本协议不得变、解除、终止、撤销。(二)任一方违反前款约定,单方变更、解除、终止、撤销本协议的,均属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释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即墨仲裁委员会裁决。第六条 协议效力与文本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时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 签署日期:2009 年 月 日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