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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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粮食产业联合体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农产品有限公司、*惠农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牵头,*惠龙果蔬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 *玉龙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协商,作 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粮食产业联合体( 以下简称联合体)。第二条 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三条 本联合体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联合体名称:*粮食产业联合体。本联合体住所:面。第四条 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种植、养殖业为基础,以农

2、产品深加工为龙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增值增效。第五条 本联合体业务范围: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物流配送,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第六条 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农业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2第二章 成员资格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第八条 加入本联

3、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 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 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九条 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 代表)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 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三) 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四) 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 代表) 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 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第三章

4、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条 本 联 合 体 的 机 构 由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 理 事 会 、 监 事 会构 成 。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由 全 体 成 员 组 成 , 是 本 联 合 体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第 十 一 条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3(一 )修 改 章 程 ;(二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 、 理 事 、 执 行 监 事 或 者 监 事 会 成 员 ;(三 )决 议 成 员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四 )审 议 批 准 本 联 合 体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业

5、 务 经 营 计 划 ;(五 )审 议 批 准 本 联 合 体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和 决 算 方 案 ;(六 )审 议 批 准 年 度 盈 余 分 配 方 案 和 亏 损 弥 补 方 案 ;(七 )审 议 批 准 本 联 合 体 理 事 会 的 年 度 业 务 报 告 ;(八 )决 定 本 联 合 体 重 大 财 产 处 置 、 对 外 投 资 、 对 外 担 保 和 生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九 )对 本 联 合 体 的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 清 算 作 出 决 议 ;(十 )决 定 聘 任 本 联 合 体 主 要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6、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人 数 、 资 格 、 任 期 等 ;(十 一 )决 定 本 联 合 体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本 联 合 体 每 年 召 开 两 次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 成 员 (代表 )大 会 由 理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 召 开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 理 事 长 (会 )须 提 前 十 五 日 向 成 员 (代 表 )通 报 会 议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召 开 临 时 成 员 (代 表 )大会 : (一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成 员 (代 表 )提 出 ;(二 )执 行

7、 监 事 或 者 监 事 会 提 议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 代表 )大会。4第 十 四 条 成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本 联 合 体 成 员 (代 表 )总 数 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方 可 召 开。成 员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成 员 大 会 , 可 以 书面 委 托 其 他 成 员 代 理 。 一 名 成 员 最 多 只 能 代 理 二 名 成 员 表 决 。 成员( 代 表 )大 会 做 出 决 议 , 须 经 本 联 合 体 成 员 表 决 权 总 数 过

8、半 数 通过 ; 对 修 改 本 联 合 体 章 程 ,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成 员 ,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等重 大 事 项 做 出 决 议 的 , 须 经 成 员 表 决权 总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票 数 通 过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以 其 受 成 员 书 面 委 托 的 表 决 权 数 , 在代 表大 会 上 行 使 表 决 权 。第 十 五 条 理 事 会 是 本 联 合 体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成 员 (代 表 )大 会负 责 。 理 事 会 由 五 名 成 员 组 成 , 设 理 事 长 1人 , 副 理 事 长4人 。 理

9、 事 长 和 理 事 会 成 员 任 期 三 年 , 可 连 选 连 任 。第 十 六 条 理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 )组 织 召 开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并 报 告 工 作 , 执 行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二 )制 订 本 联 合 体 发 展 规 划 、 年 度 业 务 经 营 计 划 、 内 部 管 理规 章 制 度 等 , 提 交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 ( 三 ) 制 定 本 联 合 体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 盈 余 分 配 和 亏 损 弥 补 等 方 案 ,提 交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四 )决

10、 定 成 员 加 入 、 退 出 、 继 承 、 除 名 、 奖 励 、 处 分 等 事 项 ;(五 )组 织 培 训 和 各 种 协 作 活 动 ;(六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本 联 合 体 经 营 管 理 负 责 人 和 财 务 会 计负 责 人 ;5(七 )管 理 本 联 合 体 的 资 产 和 财 务 , 保 障 本 联 合 体 的 财 产 安 全 ;(八 )接 受 、 答 复 、 处 理 监 事 会 提 出 的 有 关 质 询 和 建 议 ;(九 )履 行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实 行 充 分 协 商 一 致

11、 原 则 , 理 事 会 成 员 各 享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重 大 事 项 集 体 讨 论 , 并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理 事 同 意方 可 形 成 决 定 。 理 事 个 人 对 某 项 决 议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 其 意 见 记 入会 议 记 录 。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长 为 本 联 合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 )主 持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 召 集 并 主 持 理 事 会 会 议 ;(二 )签 署 本 联 合 体 成 员 出 资 证 明 ;(三 )签 署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本 联 合 体 经 营 管 理

12、 负 责 人 和 财 务 会 计负 责 人 聘 书 ;(四 )组 织 实 施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决 议 , 检 查 决 议 实 施情 况 ;(五 )代 表 本 联 合 体 签 订 协 议 、 合 同 和 契 约 等 。第 十 九 条 监 事 会 是 本 联 合 体 的 监 察 机 构 , 代 表 全 体 成 员 监 督检 查 理 事 会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监 事 会 由 5名 监 事 组 成 , 任期三年,可 连 选 连 任 。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长 一 人 , 由 全 体 监 事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选举 产 生 , 任 期 三 年 , 可

13、连 选 连 任 。 监 事 长 列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第 二 十 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 )监 督 理 事 会 对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和 本 章 程 的 执 行 情 况 ;6(二 )监 督 检 查 本 联 合 体 的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情 况 , 负 责 本 联 合 体财 务 稽 核 工 作 ;(三 )监 督 理 事 和 经 营 管 理 负 责 人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发 现 侵 害 本联 合 体 利 益 行 为 时 , 有 权 要 求 理 事 会 予 以 纠 正 , 对 造 成 本 联 合 体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 提

14、请 理 事 会 或 者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按 照 本 章 程 的 规定 ,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四 )向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做 年 度 监 察 报 告 ;(五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工 作 质 询 和 改 进 工 作 的 建 议 ;(六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七 )代 表 本 联 合 体 负 责 记 录 理 事 与 本 联 合 体 发 生 业 务 交 易 时的 业 务 交 易 量 (额 )情 况 ;(八 )履 行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监 事 会

15、会 议 由 监 事 长 召 集 , 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 事 会 须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两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联 合 体 监 事 会 成 员 各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监 事会 会 议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监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议须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监 事 同 意 方 能 生 效 。 监 事 个 人 对 某 项 决 议 有 不同 意 见 时 , 其 意 见 记 入 会 议 记 录 。第 四 章 成 员 退出机制第 二 十 三 条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16、, 终 止 其 成 员 资 格 :(一 )主 动 声 明 退 出 的 ;7(二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的 ;(三 )死 亡 的 ;(四 )成 员 所 属 企 业 或 组 织 破 产 、 解 散 的 ;(五 )被 本 联 合 体 除 名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成 员 主 动 声 明 退 出 的 , 须 在 财 务 年 度 终 了 的 三个 月 前 向 理 事 长 或 理 事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其 中 单 位 成 员 或 者 社 会组 织 成 员 退 出 , 应 当 在 财 务 年 度 终 了 的 六 个 月 前 提 出 。 成 员 资 格

17、自 财 务 年 度 结 束 时 终 止 。 如 经 营 盈 余 则 按 照 本 章 程 规 定 返 还其 相 应 的 盈 余 所 得 。第 二 十 五 条 成 员 死 亡 的 , 其 法 定 继 承 人 可 以 在 三 个 月 内 提出 继 承 申 请 ,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办 理 加 入 手 续 , 继 承 成 员 资 格 。否 则 , 按 照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退 出 手 续 。 第 二 十 六 条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予 以除 名 :(一 )不 遵 守 本 联 合 体 章 程 、 不 执 行 成

18、员 代 表 大 会 、 理 事 会 决议 , 不 履 行 成 员 义 务 , 经 警 告 无 效 的 ;(二 )给 本 联 合 体 名 誉 或 者 利 益 带 来 严 重 损 害 的 ;(三 )本 联 合 体 对 被 除 名 成 员 , 退 还 其 出 资 及 公 积 金 , 结 清 其应 承 担 的 债 务 , 返 还 其 相 应 的 盈 余 所 得 。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体经费由联合体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每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一次收缴和使用情况,经费收支接受监事会监督。8第二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按经费缴纳标准按时缴纳经费,由各成员一次性转入联合体财务部。主要用于办公、会议等费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成员企业分摊。第二十九条 联合体享受到政策性扶持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用于联合体工作的专项基金。第 6 章 附则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负责解释。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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