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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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家析产协议书家庭成员: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长子:杨志强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二、分配方案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

2、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四、户口问题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五、款项给付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各方签字:母亲:长子: 次子: 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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