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安监管三字201159 号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 年 3 月,自治区安监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内安监危化字201056 号,以下简称试车规范),通过一年的实践看,各地执行不够规范,2010 年发生 5 起危化事故,死亡 8 人,其中 4 起 7 人发生在试生产阶段。今年(2011 年)元月份又发生一起死亡 3 人的危化事故,也在试生产阶段。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
2、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试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试车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周密组织,严格执行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的要求制订试生产方案,安全、规范、圆满完成试生产活动。由自治区安监局履行程序的建设单位试生产备案时,除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 8 号令)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 号)上报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增加以下内容:1、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清单;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3、情况,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3、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应知、应会、应急能力情况,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4、各车间、工段试车准备情况,由车间工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5、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说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6、安监总局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 15 种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情况说明;7、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情况说明;28、盟市、旗县区安监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方案审查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内安监危化字201056 号,以下简称试车规
4、范)要求,加强全区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试生产工作主体责任,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结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 8 号令)和试车规范的要求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二、试生产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编制。试车队、外聘专家、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编写,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核准。三、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
5、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超过试生产时间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单位要停产整改。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
6、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六、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主要包括消防、电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车辆、安全阀、工程质量、3职业危害因素等检验检测内容),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单位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应建立至少包含
7、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干部值班,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建立工艺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检修作业及各工序安全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等,特种作业技术规程按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3021-2008AQ3
8、028-2008 安全规范编制)。八、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在试生产时严格执行,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单位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单位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安全试生产。建设项目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试生产必须遵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到“三查四定”,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现场检查要做好记录,建立台帐。建设单
9、位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检查现场 1 次、分管安全副职每周至少检查现场 3 次,安监部长每日至少检查现场 1 次,试生产期间聘请厂外专家进行 1 次专项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各专业综合安全检查。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4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十、加强
10、重大危险源管理。建设单位要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工作。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十一、规范作业过程管理、确保现场作业安全。作业前要明确作业程序,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必要
11、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严格作业许可管理,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作业过程必须由作业方和批准方共同安排专业人员监护,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作业结束后经双方验收合格注销作业票。十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要加强对承担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
12、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建设单位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十三、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新建项目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 6 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新方法投用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要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试生产期间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必须
13、对新录用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操作规程;具备对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能力;掌握应急处置、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30 号令)的要求,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
14、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应急体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明确职责,并配备应急装备、物资,确保可靠有效。鼓励企业与周边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和应急协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赋予企业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提高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十五、完善应急预案管理。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
15、、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十六、加强安全事件及事故管理。要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单一事后处罚,6转向事前奖励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积极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后应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处理。深入剖析事故事件的原因
16、,找出安全管理体系的漏洞,从整体上提出整改措施,改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吸取事故教训。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编制说明为加强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区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山东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内蒙古在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本规范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17、合治理” 的 方 针 , 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7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准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组织准备第三节 人员准备第四节 技术准备第五节 安全准备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第八节 其它准备第三章 预试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单机试车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第四节 联动试车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第一节 试车条件
18、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第三节 倒开车第四节 试车队伍第五章 停车第一节 常规停车第二节 紧急停车第六章 生产考核第一节 试车总结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第三节 生产考核8第七章 附则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附录:1、用词说明2、参考资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持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安全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
19、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20、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9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组织、设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21、第 8 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第二章 生产准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2
2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经相关检验测试合格并满足试车需要。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测检验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10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应进行强度试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有合格的质量证明书。第
23、十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 第二节 组织准备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试车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等工作。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误影响试车工作。第十二条 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
24、生产准备和试车工作,其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主管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工程建设、设备动力、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同类型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三条 工作机构应根据化工装置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装置组成,分专业或单元系统成立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设置和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骨干人员。第十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管理制度:试车指挥机构及相关制度;生产调度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原材料供应及产品贮运销售管理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生产班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职能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护保养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班组经济核算制等);企业人力资源、财务、档案、预算、质量、成本、后勤等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节 人员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