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培训,临盘采油企业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2015年4月,依法防治职业病, 切实关爱劳动者。,“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遂暴力抗拒抓捕,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 他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与入室不入室无关。 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为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于处罚。 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
2、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你看上了这家的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了。” http:/ 知名刑辩专家辟谣那些网上流传的法律段子,奇葩司法考试系列,伪娘当道”系列甲深夜潜入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之,便扑到乙身上强脱其衣。乙被扒光后惊醒,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有一句口诀是“能而不欲为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这里虽然是行为人主观上停止了继续犯罪行为,但是其停止的原因并非是自己不想实施强奸行为,而是对方的性别原因造成其无法继续强奸行为,因而是对象不能犯为强奸未遂。“一头撞死”系列年的
3、一道案例分析题:“一男到一女家,让女的把衣服脱了,他要摸胸部问:这是啥罪?”网友点评:当时很多同学都知道是猥亵,可是有人不会写“猥亵”两个字,好容易能做对一题,却难在字不会写上,一头撞死的心都有了。老师的目的很明显,“此时不是法盲就是文盲”。,近期影响较大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齐鲁医院出现开腹验肝? 河南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
4、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近期影响较大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终获61.5万赔偿金 张海超与郑州振动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后表示:事情尽管曲折,最终有了结果。 9月15日,在河南新密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以开胸验肺寻求真相的张海超与郑州振动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张海超得到了61.5万元的赔偿金。,近期影响较大的职业病危害事件,近期影响较大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张海超120万的代价,山东省卫生厅人质劫持事件采访张海超背景,因职业病被解除合同 堵厂门讨补偿,50岁的张守炳坐在工厂门口的小板凳上,任凭工厂欲出门的货车怎么按喇叭他就是不离开。昨日,在宝安区观澜街道黎光工业区柏力
5、电子二厂门口,张守炳称在工厂因为职业病被解除合同而没有得到补偿,希望讨个说法。对此,工厂方面表示,张守炳要求的补偿不合理,仍在协商当中。目前,辖区警方介入协调。昨日上午10时许,张守炳将自己患病时的照片贴在门口,并坐在门口堵住大门,不让车辆进出。他介绍,自己从2002年开始为工厂工作,一直到2008年5月,突然出现全身瘙痒症状。今年3月22日,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职业病的概念,医学上所指的职业病是指当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和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和器质性病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统称为职业病.,立法意义
6、上讲,职业病患者需要国家进行赔偿,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职业病防治法作了限制性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原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构成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患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在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法定职业病具备四个要件:,患病主体,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病种,职业病实例尘肺病:一个人不能正常呼吸是什么滋味?,从尘肺病患者肺
7、中洗出的浑水(左为洗肺用的生理盐水),每天吸氧15小时 切石工职业病索赔难,职业病的特点,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人为的,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只有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职业病。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大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或治疗方法,早期发现,较易恢复,发现越晚,疗效越差。,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人体的途径,除少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直接作用于皮肤、粘膜和眼睛,引起灼伤、过敏外,大部分职业病危害因必须进入人体,才能对健康产生危害。主要通过三个途径
8、进入人体:从呼吸道进入:以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等状态存在于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都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经呼吸道进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肺泡直接进入血循环,毒作用大,发生毒作用快,这也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人体的最常见、最危险的途径,如各种粉尘、CO、苯蒸气等。从皮肤进入: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气态和液态)能通过完整的皮肤进入人体,当患有皮肤病等原因造成皮肤损伤时,毒物更易通过受损皮肤进入。毒物经皮肤途径进入人体往往容易被疏忽,并且通过皮肤进入的毒物不经肝脏解毒而直接进入血循环,易损害健康。因而,毒物经皮肤进入人体是发生职业中毒的重要原因,能经皮肤进入人体的毒物有苯胺、二甲
9、基甲酰胺、有机磷等。从消化道进入: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不易经消化道进入人体,主要是由于发生意外或因不注意卫生毒物经污染的手、衣物、食品而食入,哺乳期妇女可经乳液把毒物传给婴儿引起中毒,如蓄电池厂的工人不注意个人卫生易造成铅中毒。,人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反应过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疾病,代 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就一定会发生职业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不一定每个人都得职业病,这和防护措施的好坏,每个人接触有害因素的量(或强度)的大小,侵入到机体内量大小、接触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有关。防护措施不好,个人接触量大、不重视个人防护、健康状况差,就容易的职业病。因此,
10、强调改善生产环境,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体检的重要性。,职业病防治法修制定,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以60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特点,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
11、责。更加强调预防为主。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职业病的种类,1957年14种1987年9大类99种2002年10大类115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三款: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正在修订目录计划中,年内可能出台(前一段时间热炒颈椎病是职业病,其实,更需要解决如我们身边的医务人员感染艾滋病、乙肝、;肿瘤科护士接触化疗药肿瘤高发-前一时期卫生部出来释疑)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
12、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类132种,职业病预防原则与基本措施,职业病的预防遵循三级预防原则,即:一级预防,从根本上着手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二级预防,对作业工人实施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理、有效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的患者积极治疗,促进健康。三级预防的关系是:突出一级预防,加强二级预防,做好三级预防。,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法最新配套规章解读,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5】第5号,职业病防治法最新配套规章解读,用
13、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图说】违
14、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罚多少钱,【图说】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罚多少钱,其他配套法规、规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3第2
15、60号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政府令2011第239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注意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规定的区别。第十三条 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工程分析、资料分析、检测检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
16、客观、准确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 (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第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注意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六
17、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也就是资质是甲级、乙级和丙级服务范围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地域限制。检测项目按照计量认证证书范围。) 第七条第二款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
1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二)空气中有害物质
19、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
20、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对接触限值的理解注意问题,任何一个接触限值都有其保护水平,像其他卫生标准一样,对健康保护的安全程度是相对的。职业接触限值的保护水平,是指保持在该接触限值的条件下,接触该有害物质的职业
21、人群的健康保护所能达到的程度。保护水平的内涵,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什么样的健康效应及其容许出现的百分率;接触该有害因素的持续时间;被保护者在该职业人群中的比例。每项接触限值的保护水平如何,只有在其制订依据资料中找到答案。在制订职业接触限值时保护水平掌握在什么分寸,也直接影响到标准的可行性。,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我国卫生标准的制定原则是“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可接受的保护水平),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即安全性与可行性相结合。因此职业接触限值不能理解为安全与危险浓度的精确界限,也不能用作毒性的相对指数。在卫生标准浓度下,仍可引起各种职业损害。在实际应用中应当尽量降低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22、而不应以达到卫生标准为满足。,对接触限值的理解注意问题,职业健康监护,定义: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态,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结果报告给单位和劳动者,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特点: 不是一般查体,而是观察早期发现劳动者的健康变化与职业(确切是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便早期采取干预措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
23、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
24、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职业健康监护目的意义 :,(1) 早期发现职业病 职业健康损害 和 职业禁忌症患者;(2)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 布情况;(3)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 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5) 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条件对疑似职业病人的处置.(6)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7) 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职业健康监护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包括:(1)上岗(前)健康检查。(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一般周期为1年)。(3)离岗时健康
25、检查(4)应急医学检查(5)离岗后的随访医学检查(不是所有离岗后都需要) 职业危害潜伏期长的职工需要追踪随访,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一)个体体检结论: a 目前未见异常:各项检查均在正常范围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未见异常) b 复查:检查发现一项以上异常,疑有意义 c 可疑职业病:检查发现可能患有职业病或 疑似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 职业禁忌证: e 其它疾病或异常:目标疾病以外的其它疾病,正确理解查体结果,GBZ70-2009GBZ188-20146.1.2.3健康检查周期 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4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级及以上,2-3年1次;
26、X射线胸片表现为观察对象者健康检查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尘肺患者,按6.4.2.3a)执行; 尘肺患者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或根据病情随时检查。,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的处置,4.11.7 调离和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经医治或康复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用人单位应为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工伤,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妥善安
27、置职业病病人的相关工作。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职业病诊断鉴定原则,职业病确认施行一级诊断二级鉴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争议 地市级 鉴定委员会 省级鉴定委员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30日内向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仍有异议15日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劳动者诊断地的选择,办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8、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户籍地-户口本和身份证注明的地址用人单位所在地-企业登记的地址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居委会证明,或租房合同等证明受理诊断申请时,要注意对上述材料的审核,
29、否则诊断机构越权诊断无效。可能导致鉴定不受理。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如有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人的处理待遇,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注意不是所有病人都调离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
30、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职业病病人的处理,根据评价单位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如何妥善安置要看指南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及相应的诊断标准。(因此不能认为职业病病人都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如: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6.2 其他处理6.2.1 观察对象可继续原工作,36个月复查一次或进行驱铅试验明确是否为轻
31、度铅中毒。6.2.2 轻度、中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不必调离铅作业。6.2.3 重度中毒必须调离铅作业,并根据病情给予治疗和休息。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附件处理 三、孕期禁忌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
3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指南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
33、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4.1.9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
34、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5、、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告知内容)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
36、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业病危害告知,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
37、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
38、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以上是告知方式),职业病危害的告知情况,指南4.6 履行告知4.6.1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并在厂区的醒目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布包括职业卫生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4.6.2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用人单位应与所有形式的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告知劳动者,将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
39、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使劳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并作说明。4.6.3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使劳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新增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作说明。4.6.4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用中文),并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告。操作规程应简明易懂、条款清楚、用词规范还应保证劳动者理解掌握。操作规程应保证劳动者的
40、职业卫生安全。,4.6.5 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在工作场所/岗位的醒目位置公告。应急救援措施公告应简明易懂,条款清楚,用词规范,还应保证劳动者理解掌握。应急救援措施应针对作业岗位的特点,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自救、他救方法和临时应急处理原则等。4.6.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用人单位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结果4.6.7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
41、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4.6.8 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告知 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4.6.9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工伤、工伤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告知。 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伤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合同告知(在劳动合同中应写明职工所在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告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42、警示标识(GBZ158-2003)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醒目位置设备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进行危害告知);检测结果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结果应在车间内公布);体检结果告知(职工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应如实通知职工本人)、培训告知和公告栏告知。告知有制度、告知后有证据证明已经进行(照片、书面告知证明等)。,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发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 T195-2007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规范 GB/T11651200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第189号文)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
43、3466-2009)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行业: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44、定中警示标识的设置规定,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
45、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
46、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对职业卫生档案,两个规范性文件都用规定,有的专家现在仍在提出要求单位建立十三个制度,每个制度建立一个档案,也就是13种档案,一些企业和评价单位无所适从,如何去做?基本原则不能变,后优于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到底如何用?请你去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