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文书格式1.起诉书(1)(普通程序案件适用)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 刑诉 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对于侦查机关
2、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
3、。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被告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被告人的单独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4、,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年 月 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 刑诉 号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
5、措施的情况等)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
6、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理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
7、,分列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年 月 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3)(简易程序案件适用)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 刑诉 号被告人(写明姓名、
8、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
9、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 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
10、,分列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年 月 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处所。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人 民 检 察 院刑事附带民事
11、起诉书检 刑附民诉 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诉讼请求:(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2、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年 月 日(院印)附: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范例(1)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长朝检刑诉101 号被告人王学彬(绰号老九),男,1979 年 1 月 29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白族镇白旗村一组。1999 年因打架被吉林省舒兰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 年 8 月 22 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 月 12 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王忠山(绰号宝子),男,198
13、2 年 1 月 26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服务员,住长春市朝阳区亚龙湾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六台乡柴福村八组)。2001 年 8 月 8 日因涉嫌抢夺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8 月 16 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春林(别名李飞龙,绰号老四),男,1982 年 1 月 18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三县堡乡北岭村刘豁屯。2001 年 8 月 20 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9 月 13 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彬涉嫌抢劫
14、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 2001 年 12 月 12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1 年 12 月 14 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听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辩护人于海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02 年 1 月 8 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 年 2 月 3 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02 年 2 月 15 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 年 3 月 9 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200
15、1 年 7 月 3 日 14 时许,被告人王学彬伙同张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新华二区三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剪刀将被害人陈宝江停放在此地的凯特牌二轮摩托车链锁剪断,将摩托车盗走。销赃后赃款被被告人王学彬挥霍。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1 500 元。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容昌证言、买赃人证言;3被害人陈宝江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盗窃现场勘验笔录。2001 年 8 月 3 日 24 时许,被告人王学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
16、预谋后窜至本市朝阳区南湖公园内,以冒充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为手段,将被害人刘秀青截住,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殴打,抢走被害人刘秀青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品。随后,三被告人为达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将正在该公园内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财(男,19 岁)、郝宇晴(女,18 岁)拦住,将二被害人拽至树林里,对郭洪财实施殴打后,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内衣、内裤,将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别对其实施奸淫。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害人郭洪财被打伤照片、被害人郝宇晴被强奸后内裤留下的精液及血渍照片、公安机关指认强奸现场记录;2证人证言,刘秀青、郭洪财证言;被害人郝宇晴陈述;4被告人王学彬、
17、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强奸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机关押解被告人指认强奸现场录像。2001 年 8 月 8 日 15 时许,被告人王忠山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窜至本市朝阳区红旗街迪迪舞厅附近,趁被告人高雅颖不备,从后面将其女式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 370 元、化妆品等物品。款物价值人民币 1 100 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被害人。认定此事实的证据:1物证、书证,被抢的女式拎包、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抢夺现场张月华、靳兴玲、何中石、张可铝证言;3被害人高雅颖陈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长春市物价局赃物鉴定事务所估价结论;6抢夺现场勘验笔录。综上,20
18、01 年 7 月 3 日至 8 月 3 日间,被告人王学彬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盗窃犯罪一次;2001 年 8 月 3 日至 2001 年 8 月 8 日间,被告人王忠山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涉嫌抢夺犯罪一次,其中抢夺犯罪属未遂;2001 年8 月 3 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强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抢劫犯罪一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彬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私有财物;以秘密窃取手段盗窃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
19、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山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私有财物;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抢夺犯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林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冒充军营人员抢劫私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
20、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岩 石二 OO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院印)附:1被告人王学彬、李春林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忠山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2证据目录 2 份,证人名单 1 份,主要证据复印件 28 页;3被害人郝宇晴附带民事起诉状 1 份。(2)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萧检刑诉20031 122 号被告人郑柏青,男,1957 年 4 月 9 日生,身份证号码 330121 195
21、704096810,汉族,初中文化,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 2003 年 7 月 9 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柏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 003 年 9 月 22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3 年 9 月 24 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 003 年 7 月 4 日上午 9 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
22、、罗雪桥、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柏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偏重)。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 1 把: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 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
23、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检察员:谢向华二 OO 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院印)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 2 册;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 份;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1 份;5、随案移送剪刀 l 把。(3)省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检刑诉200256 号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 年 9 月 2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 年 4 月 1 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1
24、1 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熊,男,1980 年 11 月 10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 年 4 月 4 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11 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男,1978 年 3 月 16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 年 4 月 4 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11 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 2002 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2
25、 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抢劫2001 年 8 月 9 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 202 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 月 10 日晚 10 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 809 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 10 时 30 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 809 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 5000
26、元、港币 11000 元、人民币 5800 元、以及 24K 金项链条(重 150 克)、24K 金戒指一只(重 9 8 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 2000 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2001 年 8 月 20 日晚,被告人杨、熊、李碰到一起后,熊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 ,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打工的郑作为作案的对象。晚上 11 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路号郑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 1000 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 400 元,李得 200 元。1999 年 9 月 5 日晚
27、 12 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 1000 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 230 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3指纹鉴定结论,4各被告人的供述。二、盗窃1999 年 6 月 19 日晚 8 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 1 幢 1 单元 l01 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 870 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 1 000 元)。后销赃得款 500 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 870 元由被告人杨支配。l9
28、99 年 10 月 8 日晚 10 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 5 条(价值人民币 350 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 420 元)、人民币 100 余元。三人共同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周证言;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4报案笔录;5各被告人的供述;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 、第(四)项
29、“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30、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邵二 OO 二年月日(院印)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2.不起诉决定书(1)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 刑不诉 号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 、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
31、时间、决定机关等。(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
32、诉的,则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不写这部分) ,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如果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
33、)不起诉。(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检察院(院印)年 月 日(2)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 刑不诉 号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
34、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 、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
35、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检察院(院印)年 月 日(3)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 刑不诉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