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考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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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卫生院考勤制度一、全院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有事先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各科室自打考勤,每月的考勤表在次月 3 日前交院办公室,全院考勤情况由院办公室负责检查。二、关于干部、职工请销假的规定:1、院长公差外出及休假应明确一名副院长临时主持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副院长外出、请假由院长审批。2、科长、科主任(均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请假 3 天内(含 3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长备案。3 天以上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科主任离开本市必须报院长审批。3、副科长、副主任、护士长请假,3 天内由科长、科主任审批,报分管院长备案。3 天以上,由科

2、长、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10 天以上报院长审批。4、其他干部职工请假,5 天内科室领导审批。5 天以上,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5、请假均以有领导签字同意的假条为准,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例外,但事后必须向领导说明原因,补写假条) ,所有假条随当月考勤报院办公室,假满的须及时销假。6 凡请假离开铜仁城区时,事前必须在院办公室登记,回院后及时销假,否则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办理。三、关于各类假的规定:1、病假:因病因伤(公伤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月累计 5 天以上的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按天扣上级拨款外的各种津贴及奖金。若借请病假为名走亲访友、游山玩水、回乡探亲或未按

3、规定在家休息养病,从事其他活动等,查实后按旷工对待。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同时扣罚 6 个月的奖金,并收缴其所得收入,当年不能晋升、评优。除癌症及其他不治之症外,病假连续超过 2 月的,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当年停发护龄等津贴;一月内病假7 天或事假 5 天者,当月护龄等津贴停止发放。本院职工病休证明书(住院期间及癌症、精神病及卧床不起除外)5 天以上科主任审批,7 天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半月以上由院长审批,否则证明无效。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此制度执行者,除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扣分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2、事假:事假在一月内,按天扣上级拨款外的各种津贴

4、补贴及奖金,每月累计事假在五天以上的停发护龄津贴。连续事假在一月以上,三月以内的,按天扣各种津贴补贴及奖金,并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50%。连续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天扣各种津贴及奖金,并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40%。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一切费用和基本工资。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上班并按本制度请假获得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直系亲属(子女、配偶、本人父母)因病、伤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请假照顾的,超过 5 天按病假(1)条规定执行。本院职工住院必须派人照顾的,院里派人照顾或给予适当护理补助。3、带薪年休假:各

5、科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科室工作及人员情况,按年度作出轮流休假的计划。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不能离开岗位或不能一次休完的,由领导确定其另休日期。因休假安排不当造成缺人、影响工作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审批人责任。确因工作不能离岗休假者,由科领导写出报告报送院长。若批准延迟到下年补休的,可与第二年的休假合并使用。但假期不能延长到第三年。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 5 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 10 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 14 天。年休假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时,假期顺延。到外地休假的,往返路程包括在假期内,一切费用

6、自理。工作人员一年内请事假十五天以上者,病假与事假合计五十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休假后请事病假超过以上规定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当年不能享受休假,如在休假后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取消第二年的休假。当年已享受过疗养待遇的工作人员,疗养时间等于或超过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休假,少于本人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休假后被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取消第二年的休假待遇。从外单位调入且工作满五年的工作人员,从调入的第二年起享受休假。工作人员在休假期内,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照发。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不享受当年的休

7、假。4、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异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100 公里以上) ,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100 公里以上) ,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父母不在一起,只享受一方待遇)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00 公里以内)全年病假超过 2 月,事假超过 1 月,病事假累计达 50 天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因工作不能请假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

8、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父母随子女住在一起超过一月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探亲假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时间,但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和上级拨款的各种津贴照发。探亲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父母的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5、婚丧假:职工结婚,婚假三天;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丧假五天。职工结婚,但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的直系亲属异地死亡需要前去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为鼓励晚婚,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初婚夫妻,婚假延长至十三天。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

9、资及上级拨款的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等费用自理。6、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剖宫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可享受以下列休假期:A、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B、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C、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D、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器:休息十六天。E、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月。F、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G、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月。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生提出意见,医务科决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工作的,超过产假

10、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上级拨给的津贴照发。四、对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的处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半小时内由科室处理,报院办备案。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半小时以上,半天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月累计 10 次以上的全院通报批评。年累计30 次以上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同时扣除年终奖。由于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在病人或家属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责令在全院大会上作检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由于迟到、早退、中途脱岗造成医疗事故的,除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对旷工的处理:1

11、、旷工在 3 天以内一天算 3 天扣日均工资、津贴及本月奖金。2、旷工在 3 天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并扣本季度奖金。旷工5 天以上的,取消当年的年休假。3、旷工在 10 天以上,30 天以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扣全年奖金,同时取消当年探亲假。4、旷工在 30 天以上,按自动除名(离岗)处理。5、凡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拒不按时到岗上班者,均以旷工论处。6、旷工时间以全年累计计算,凡旷工都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累计 5天以上的院内予以通报) ,拒写书面检查者,加重处理。凡因各类假、被扣发的费用,全部返回本科室,旷工被扣发的费用,交由医院处理。六、全院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端正服务态度,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医院新的管理体制作出贡献。七、各科室必须如实、认真的记录考勤,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考勤,若有违犯,除在综合目标考核中扣分外,还将对科室和责任人作一定的经济处罚。八、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处理意见。九、本制度从二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医院制定的其他制度,如果和本制度相低触的,以本制度为准。二一二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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