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 期 付 款 合 同 范 本 (1)出 卖 人 : _(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买 受 人 : _(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保 证 人 : _(以 下 简 称 丙 方 )今 甲 方 (出 卖 人 兼 所 有 人 )与 乙 方 (买 受 人 兼 使 用 人 )就 产 品 分 期 买 卖 事 宜 ,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的 标 的 物 为 _, 分 期 付 款 总 额 定 为 人 民 币 _元 整 。 乙方 可 以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支 付 款 项 予 甲 方 :(1)前 款 _元 。(2)余 款 _元 。(3)月 息 _元 。第 二 条 乙 方 预 付
2、_元 予 甲 方 , 余 款 自 _年 _月 _日至 _年 _月 _日 止 。 每 月 _日 前 各 支 付 _元 。第 三 条 乙 方 可 以 就 上 述 提 供 担 保 , 于 本 合 同 成 立 时 , 以 前 条 所 载 的 金 额 与 日 期 , 开 出 支 票_张 交 付 甲 方 。上 述 支 票 的 保 管 处 理 权 限 属 甲 方 , 每 次 交 付 支 票 , 即 视 为 乙 方 偿 还 货 款 。第 四 条 甲 方 于 本 合 同 订 立 的 同 时 , 将 _产 品 交 予 乙 方 , 并 同 意 乙 方 对 该 产 品 的使 用 。第 五 条 乙 方 若 能 支 付
3、第 二 条 分 期 付 款 金 额 及 其 他 应 付 的 各 项 费 用 , 须 自 支 付 日 始 以 日 息_分 支 付 甲 方 作 为 延 迟 损 失 金 。第 六 条 乙 方 须 以 正 当 的 方 式 使 用 _产 品 , 若 有 违 反 , 甲 方 可 立 即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乙 方 连 续 两 次 未 支 付 价 款 , 并 且 未 支 付 到 期 价 款 的 金 额 达 到 全 部 价 款 的_, 甲 方 可 以 请 求 乙 方 支 付 到 期 以 及 未 到 期 的 全 部 价 款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可 以 向 乙
4、方 请 求 支 付 该 标 的 物 的 使 用 费 。第 八 条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也 可 由 当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 按 下 列 第 _种 方 式 解 决 :(1)提 交 _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九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 _。出 卖 人 (甲 方 )(盖 章 ): _ 买 受 人 (乙 方 )(盖 章 ): _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5、 _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_年 _月 _日 _年 _月 _日签 订 地 点 : _ 签 订 地 点 : _保 证 人 (丙 方 )(盖 章 ): _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_年 _月 _日签 订 地 点 : _分 期 付 款 合 同 范 本 (2)出 卖 人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_ 买 受 人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_ 保 证人 (以 下 简 称 丙 方 ): _上 列 甲 乙 双 方 就 机 器 的 买 卖 事 宜 , 订 立 合 同 如 下 :第 一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保 证 ,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各 项 条 款 , 将 机 器
6、 售 予 乙 方 , 乙 方 买 受 。第 二 条 买 卖 价 款 与 付 款 条 件 规 定 如 下 :(1)总 金 额 人 民 币 : _元 。(2)付 款 方 式 : _a.于 本 合 同 成 立 时 , 即 付 预 付 款 _元 。b.余 款 _元 , 在 交 货 试 机 完 成 后 , 分 二 十 期 平 均 摊 付 。c.分 期 付 款 的 交 付 日 期 , 以 订 金 付 日 该 月 的 次 月 开 始 , 每 月 二 十 日 之 前 截 止 。d.为 支 付 上 述 分 期 付 款 , 乙 方 应 与 丙 方 以 共 同 汇 出 的 名 义 , 汇 出 支 票 二 十 张 付
7、 予 甲 方 。 支 付日 期 订 于 机 器 交 付 之 时 。第 三 条 交 货 的 时 间 与 方 法 规 定 如 下 :(1)交 货 时 间 _月 _日 前 。(2)交 货 地 点 约 定 于 乙 方 的 _工 厂 , 应 安 装 妥 后 , 并 先 行 试 机 。(3)交 货 方 法 于 试 机 完 成 后 , 甲 方 应 将 机 器 交 付 予 乙 方 , 乙 方 则 须 依 第 二 条 第 (2)项 第d 款 的 约 定 , 将 二 十 张 分 期 付 款 的 支 票 支 付 予 甲 方 。第 四 条 机 器 的 所 有 权 暂 由 甲 方 保 留 , 待 乙 方 付 清 第 二
8、 条 的 全 部 货 款 时 , 再 将 所 有 权 移 转 予乙 方 。第 五 条 机 器 交 货 之 后 , 若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 而 致 机 器 毁 损 、 遗 失 时 , 一 切 责 任 归 由 乙 方负 担 。第 六 条 丙 方 与 乙 方 须 连 带 对 甲 方 保 证 , 对 本 合 同 必 须 负 担 的 一 切 债 务 (除 货 款 债 务 外 ,包 括 毁 损 、 赔 偿 债 务 )并 负 完 全 支 付 的 责 任 。第 七 条 乙 方 或 丙 方 若 发 生 下 列 事 项 , 则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债 务 毋 需 通 知 催 告 , 即 自
9、 动 消 失 ,分 期 付 款 的 利 益 , 所 有 余 款 皆 必 需 一 次 付 清 。(1)乙 方 或 丙 方 的 支 票 无 法 兑 现 , 或 停 止 付 款 时 。(2)乙 方 或 丙 方 因 滞 纳 租 税 , 或 有 破 产 、 和 解 及 其 他 类 似 判 决 上 的 情 形 的 。(3)就 机 器 发 生 被 依 法 扣 押 或 先 予 执 行 等 情 形 的 。(4)机 器 因 乙 的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 以 致 毁 损 、 灭 失 的 。(5)乙 方 从 未 支 付 第 二 条 的 分 期 付 款 时 。(6)其 他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事 项 。第
10、 八 条 乙 方 应 根 据 正 确 用 法 使 用 机 器 , 并 由 优 秀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保 管 。第 九 条 乙 方 发 生 第 七 条 情 形 的 , 即 失 去 使 用 机 器 的 权 利 , 且 该 机 器 必 须 归 还 甲 方 。第 十 条 若 发 生 第 九 条 的 情 形 , 甲 方 可 对 撤 回 的 机 器 作 适 度 的 评 估 , 并 据 货 款 与 评 估 之 间 的差 额 作 为 损 害 赔 偿 金 , 联 同 已 收 取 的 货 款 , 抵 销 债 务 , 如 有 余 额 则 退 还 乙 方 。第 十 一 条 甲 方 需 保 证 机 器 的 性
11、 能 完 全 与 说 明 书 (如 附 文 )相 符 , 且 交 货 后 一 年 内 自 然 发生 的 故 障 , 甲 方 亦 需 负 责 修 理 。第 十 二 条 机 器 交 货 后 经 三 个 月 的 , 除 前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甲 方 不 负 保 证 所 有 瑕 疵 的 责 任 。即 使 交 付 后 三 个 月 内 , 亦 只 容 许 交 换 机 器 , 因 机 器 故 障 而 发 生 的 损 害 , 甲 方 不 负 其 责 。第 十 三 条 有 关 本 合 同 乙 方 的 债 务 , 期 满 后 的 赔 偿 金 定 为 _元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机 器 , 乙 方
12、 需 为 甲 方 办 理 由 总 货 款 扣 除 预 付 款 的 余 额 作 为 投 保 火 险 的 金 额 ,并 为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设 置 质 权 的 手 续 , 其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也可 由 当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 按 下 列 第 _种 方 式 解 决 :(1)提 交 _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六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 _第 十 七 条 甲 乙 双 方 于 _年 _月 _日 前 至 公 证 处 办 理 公 证 事 宜 ,认 同 本 合 同 各 条 款 金 钱 债 务 及 机 器 给 付 义 务 并 载 明 应 径 受 强 制 执 行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为 凭 。出 卖 人 (甲 方 )(签 字 ): _ 买 受 人 (乙 方 )(签 字 ): _年 _月 _日 _年 _月 _日签 订 地 点 : _ 签 订 地 点 : _保 证 人 (丙 方 )(签 字 ): _年 _月 _日签 订 地 点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