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流程,食品中毒定義,2人或2人以上攝取相同食品而發生相同的症狀,則認定為1件食品中毒案件。(93.2.6 衛署食字第 0930001502 號函)如因攝食肉毒桿菌毒素或急性化學性中毒時,雖只有1人,也可視為1件食品中毒。,食品中毒種類,細菌性食品中毒污染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中毒原因菌或食品中毒原因微生物名稱表腸炎弧菌、病原性葡萄球菌、A 群鏈球菌、布魯氏桿菌、產氣莢膜桿菌、肉毒桿菌、病原性沙門氏菌、志賀氏桿菌、病原性大腸桿菌、曲狀桿菌、仙人掌桿菌、耶辛尼氏腸炎桿菌、李斯特菌、霍亂弧菌、其他病原性微生物。,食品中毒種類,天然毒素食品中毒動物性毒素:如河魨毒、麻痺性貝類
2、毒素。植物性毒素:如毒菇、發芽馬鈴薯。黴菌毒素:如花生、玉米等黃麴毒素。,有毒植物:綠摺菇/腸胃症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黑鯖河魨,台灣產個體肌肉、皮膚為無毒,肝臟、腸可能含有弱毒量之河魨毒(台灣地區有毒魚貝類圖鑑),食品中毒種類,化學性食品中毒有毒化學物質:農藥、非法食品添加物。有害金屬:砷、鉛、銅.等。過敏性食品中毒組織胺、味精、不新鮮海鮮或肉類,通報與調查,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之調查步驟,食品中毒訊息獲悉先行研判確認調查(以班為單位)填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調查攝食嫌疑食品之人員資料表行政處理,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之通報 - 衛生單位執行,當衛生局接獲食品中毒或疑似案件發生之報告後,立
3、即派員赴現場,調查中毒發生經過,追查可疑食品來源及其貯藏、處理與烹調方法,分別採集剩餘食品(稽查人員處理)及病患嘔吐物(防疫人員採集)或其它嫌疑物品(稽查人員處理) 、人體檢體(防疫人員採集)加以檢驗,並迅速以食品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向上級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協助流行病學調查由各級學校執行,由校方指揮疑似食品中毒之班級直接填列相關事證資料,如附件表格(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調查攝食嫌疑食品之人員資料表)。資料調查完畢,正本資料請交附衛生局食品衛生科人員攜回彙整,校方亦可影印資料備查。,相關人體檢體採檢程序-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一、學童部分:,由校方人員集合疑似中毒病童(嚴重者)至健康中心。校方請
4、協助向家長、學童說明緣由,以免引起無謂困擾。備齊相關疑似中毒病童(嚴重者)之基本資料(身份證上相關資料: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由轄區衛生所護理人員及醫檢人員採集人體相關檢體。資料及檢體由衛生所人員彙整交衛生局疾病管制科辦理。,相關人體檢體採檢程序-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二、學校廚房工作人員部分:,對象:學校午餐供應方式為自辦或公辦民營者。請由校方人員集合廚房工作人員至健康中心。備齊相關工作人員之基本資料(身份證上相關資料: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由轄區衛生所護理人員及醫檢人員採集人體相關檢體。資料及檢體由衛生所人員彙整交衛生局疾病管制科辦理。,相關人體檢體採檢程序-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5、執行三、餐盒食品工廠廚房工作人員部分:,對象:學校午餐供應方式為餐盒食品工廠者。由衛生局派遣相關人員至供膳之餐盒食品工廠採集相關檢體。由轄區衛生所護理人員及醫檢人員採集人體相關檢體。資料及檢體由衛生所人員彙整交衛生局疾病管制科辦理。,相關食餘及環境檢體採檢程序-由臺中市衛生局執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針對午餐團膳作業現場,採集相關食品檢體及環境檢體。對於供膳場將勒令暫停作業,俟改善完妥後並提報改善計畫書送局審核,並經複檢通過後才能恢復供膳。(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以流行病學角度看食品中毒,所謂食物中毒,是指攝食含有大量中毒的致病菌、毒素或化學物質的食物,而發生身
6、體不適的症狀,通常,以消化系統或神經系統的障礙為主,最常見的為頭暈、頭痛、嘔吐、腹痛、腹瀉或伴隨發燒等症狀。日常發生的食物中毒具有以下的特性: (一)潛伏期短。 (二)急性腸胃炎。 (三)中毒之發生與進食某種食物有密切關係。 (四)沒有傳染性。,食品衛生管理法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染有病原菌者。 五、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 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攙偽或假冒者。 八、逾有效期限者
7、。 九、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食品中毒之罰責,針對食品中毒事件- 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4款函釋,食品中檢出一般酵母菌及黴菌,應視其原料特性及製造流程判斷是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如其為正常現象則並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此時應再進一步稽查該食品製造場所之衛生,如有不符規定者,得依有關規定逕處。食品如已有發霉現象(指已大量繁殖長出霉斑肉眼可見者),且該現象非屬正常之加工過程,表示食品已腐敗變質,乃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通常發生此現象時,其黴菌之檢出值非常高。食品檢出昆蟲、蛆等異物,如係因食品腐敗變質致使生蛆者,乃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
8、但如異物係因衛生不良而自外界污染而來,乃不符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之規定,應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規定論處(81.9.7.衛署食字第8159251號)。,針對食品中毒事件- 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4款函釋,【細則第三條】本法第11條第4款所稱染有病原菌者,係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受病因性微生物或其產生之毒素污染,致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前項病因性微生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依中國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仙人掌桿菌之檢驗規定,檢體中仙人掌桿菌如可疑菌落培養皿計數量低於100CFU/g或10CFU/ml時,應再採用最確數法推算其仙人掌桿菌之最確數(MPN/g),但無論為計數可疑菌落
9、或最確數法檢驗之結果,均代表單位食品中所含微生物之個數,均可作為認定之依據(79.11.4.衛署食字第909401號)。,針對食品中毒事件- 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4款函釋,金黃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為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中特定之一種細菌,廣泛分佈於自然界。根據文獻記載,雖有部分金黃色葡萄球菌未發現具產毒能力,然因甚多之金黃色葡萄球菌可產生腸毒素,引起食品中毒,至於其他種之葡萄球菌則不具此特性,不會造成食品中毒。衛生單位對於食品中金黃色葡萄球菌之檢驗,在例行性之衛生檢查中,通常僅鑑定其菌種及菌量,而不繼續鑑定是否具有產生毒素之能力及其
10、毒素型。但若涉及食品中毒案件時,則通常再進一步鑑定其毒素型。金黃色葡萄球菌常存在於人體皮膚、毛髮、鼻腔及咽喉等黏膜,特別是化膿之傷口,極易經由食品製造人員之不良操作或不良衛生習慣而污染食品,故由加工食品中測得金黃色葡萄球菌,雖非必定引起食品中毒,但可做為其衛生狀況不良之指標,必須改進,為確保國民飲食安全,食品衛生之管理應以預防為重,所有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之因素應儘量排除,故食品製造業者必須保持良好之操作及衛生習慣,避免金黃色葡萄球菌污染於食品(80.8.30.衛署食字第963599號)。,針對食品中毒事件- 暫停營業行政處分之相關函釋,凡發生疑似集體食品中毒之公共飲食場所,請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
11、4條規定,得命該飲食場所暫停營業,俟完全改善其缺失並經所在地衛生局複檢通過後,始可再行營業。現今發生集體食品中毒之公共飲食場所,於發生中毒後,在未改善前仍然照常營業,有可能繼續引起食品中毒,故有必要予以暫停營業,俟徹底改善其設施及操作衛生後,始准再行營業(81.10.13.衛署食字第8178031號)。,對於引起食品中毒之公共飲食場所或食品製造廠商,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規定,得命業者暫停營業,其目的在於促其改善設施及操作衛生,避免再度引起食品中毒。故是否命業者暫停營業係屬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之範圍,主管機關自得依實際狀況,給予業者適當之處分。而主管機關依前揭規定對於業者所為之處分自具有強制性
12、。縱使檢驗結果未檢出病原菌,前述處分仍係依法所為,屬於適法之處分(82.1.15.衛署食字第8200935號)。,針對食品中毒事件- 暫停營業行政處分之相關函釋,針對食品中毒事件- 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函釋,食品中毒事件,倘無檢驗結果印證,而依患者之筆錄及合格醫師之診斷,足認與某廠商食品有因果關係,涉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之嫌疑者,可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71.8.11.衛署食字第385974號)。學校、機關、團體自組伙食管理委員會辦理團體膳食者,則該附設餐廳之設施、衛生管理應由該伙食管理委員會之負責人負全部責任,若有食物中毒發生,則除行為人依法處辦外,該負責人亦應負行政監督之責,
13、一併處理(77.11.30.衛署食字第82041號)。,針對食品中毒事件- 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函釋,學校於採購餐盒食品、學校餐廳自辦團體膳食時,應實施樣品保存制度,樣品應保存於0-7以下保存兩天(48小時),並應由專人專用冰箱保管。(75.10.24.衛署食字第620833號),1.清潔:保持食物、用器、冰箱、人體以及環境的 清潔。 2.迅速:迅速處理生鮮食物以及調理食物,調理後之食品應迅速食用。剩餘食品亦應迅速處理。 3.加熱或冷藏:食品應保持於冰箱中,食用前應予加熱煮沸以避免食品中毒。 4.避免疏忽:餐飲調理工作,按部就班謹慎行之,遵守衛生原則、注意安全維護,不可忙亂行之,勿將有毒物質誤以為調味料以免造成不可挽回之痛苦。,預防食品中毒的四原則,謝謝聆聽歡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