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宣贯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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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实 施 方 案一、目的制 度 出 台 下 发 是 为 了 得 到 有 效 的 遵 守 、 实 施 , 那 么 制 度 的 宣 贯 是 第 一 步 , 只 有做 好 制 度 的 宣 贯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制 度 宣 贯 体 系 , 才 能 使 得 员 工 了 解 熟 悉 、 掌 握 制 度的 内 容 , 进 而 强 化 员 工 的 制 度 观 念 和 制 度 管 理 意 识 , 改 善 企 业 推 行 制 度 化 管 理 环 境 ,最 终 实 现 制 度 化 管 理 。二 、 总 体 思 路建 立 分 级 分 层 、 集 散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宣 贯 方 式 。 针 对 重 要

2、 制 度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 部门 、 岗 位 进 行 统 一 学 习 、 共 同 研 究 讨 论 , 进 而 由 学 习 人 员 进 行 二 级 转 化 , 达 到 制 度相 关 人 员 人 人 必 知 、 人 人 皆 知 、 人 人 皆 遵 守 的 效 果 ; 针 对 一 般 性 制 度 直 接 进 行 相 应的 分 散 学 习 、 各 自 学 习 , 了 解 、 熟 悉 、 掌 握 与 自 己 相 关 的 内 容 , 而 且 应 树 立 制 度 学习 指 导 实 践 、 实 践 验 证 制 度 的 思 想 , 宣 贯 过 程 中 必 须 与 实 际 现 状 相 结 合 , 进 行

3、 针 对性 学 , 具 体 方 式 如 下 :( 一 ) 重 点 落 实 由 人 事 行 政 部 主 导 、 建 立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宣 贯 方 式 :由 人 事 行 政 部 主 导 开 展 对 公 司 通 用 制 度 或 重 要 公 共 职 能 部 门 制 度 ( 包 括 已 出 台运 行 的 旧 制 度 ,如定期回顾、结合违规事件重新学习、总结教训、结合某个新制度温故相关制度等、 新 下 发 执 行 /试 行 的 新 制 度 以 及 未 出 台 待 研 讨 确 认 的 拟 编 制 度 ) 进 行宣 贯 、 讲 解 。( 二 ) 由 人 事 行 政 部 逐 步 组 织 开 展 制

4、 度 运 行 检 查 情 况 宣 贯 法 、 特 殊 针 对 性 制 度宣 贯 督 导 、 疑 难 咨 询 解 答 /分 析 。( 三 ) 由 人 事 行 政 部 引 导 各 生 产 部 组 织 生 产 部 层 面 的 重 要 制 度 的 宣 贯 、 讲 解 。( 四 ) 由 各 部 门 主 导 , 在 原 有 基 础 上 持 续 开 展 部 门 层 面 的 制 度 宣 贯 。三 、 各 类 制 度 宣 贯 方 法 、 流 程 及 要 求( 一 ) 公 司 层 面 制 度 宣 贯 法1、 定 义 : 公 司 层 面 制 度 宣 贯 法 指 由 公 司 指 定 部 门 ( 如 人 力 资 源 部

5、 、 行 政 部 等 )统 筹 组 织 、 普 及 的 制 度 宣 讲 方 式 , 其 又 分 为 新 进 员 工 制 度 认 知 宣 贯 、 在 职 员 工 制 度深 化 宣 贯 。2、 新 进 员 工 制 度 认 知 宣 贯1) 本 项 主 要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统 筹 组 织 对 新 进 员 工 就 关 系 其 切 身 利 益 的 制 度 ( 如 衣食 住 行 、 考 勤 、 加 班 、 安 全 等 ) 进 行 宣 导 , 讲 解 , 促 使 其 认 知 , 良 好 的 融 入 企 业 文 ;22) 具 体 组 织 宣 贯 流 程 及 要 求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按 既 定 模

6、 式 运 作 。3、 在 职 员 工 制 度 深 化 宣 贯 ( 重 点 落 实 )1) 本 项 主 要 由 行 政 部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人 员 就 公 司 通 用 制 度 或 重要 公 共 职 能 制 度 或 其 他 重 要 制 度 组 织 进 行 宣 导 、 讲 解 , 原 则 上 以 制 度 起 草 人 为 宣 讲人 , 并 以 培 训 的 模 式 展 开 , 促 使 各 级 员 工 加 强 对 制 度 的 深 化 理 解 , 利 于 执 行 。2)宣贯流程及要求:宣贯计划制定A、 制 度 宣 贯 可 采 取 多 制 度 串 讲 , 宣贯频率为 12 次

7、/月。B、由于公司制度体系庞大,为提高宣贯效率,行政部一方面可列出重要制度目录或根据实际,自主安排制度宣贯计划,一方面可组 织 调 查 各 部 门 要 求 、 意 愿 确 定 编 制制 度 宣 贯 计 划 , 具体由 行 政 部 拟 定 , 其 中 应 明 确 计划宣贯日期/时间(因避开工作高峰时间段) 、宣贯地点(会议室) 、计划宣贯制度项目/名称、宣贯耗时、宣讲责任部门/人员、宣讲对象等,拟定后的计划经宣 讲 部 门 /人 会 签 意 见 后 , 由 行 政 负 责 人 审 定 实施 。宣贯前准备/安排:A、行政部根据审批计划,协 调 宣贯场地,如遇会议室使用冲突的,及时调整最终实施日期/

8、时间,告知宣讲人,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公布宣贯地点、时间、以及相关内容与注意事项;B、 宣 讲 人 按 进 程 先 行 准 备 宣 贯 内 容 课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制 度 重 点 讲 解 、 须 注 意事 项 、 现 场 意 见 问 答 等 内 容 ) , 并 于 正 式 宣 讲 前 2 个 工 作 日 将 课 件 发 行 政 部 以 便 进行 流 程 安 排 ;C、 行 政 部 提 前 准 备 宣 贯 所 用 电 脑 、 白 板 、 大 头 笔 、 投 影 设 备 、 培 训 签 到 表 、 签字 笔 、 意 见 征 询 表 /问 卷 /试 卷 等 , 并 确 保 电 脑 与

9、 投 影 顺 畅 连 接 。D、各参与部门人员,提前交接、安排工作,于宣贯安排时间准时出席,并签到。宣贯实施A、由行政部开场阐明本次制度宣贯目的及主题,并要求参与部门指定人员进行部门二级转化;B、由宣讲人按计划流程组织宣贯实施;C、由行政文员对现场问答等重要事项进行记录。 宣 贯 效 果 调 查 、 跟 踪 、 验 证 :A、 意 见 征 集 : 为 验 证 宣 贯 成 效 , 行 政 部 每 时 段 根 据 宣 贯 计 划 提 前 准 备 意 见 征 询表 /问 卷 , 发 给 相 关 人 员 ( 可 选 培 训 宣 讲 当 期 与 会 人 或 事 后 选 定 人 员 ) , 组 织 开 展

10、对 制 度 宣 贯 工 作 的 意 见 调 查 , 并 统 一 收 集 、 汇 总 , 对 问 题 点 进 行 分 析 、 调 整 、 改 进 、3完 善 ;B、 效 果 测 试 :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制 度 重 要 程 度 提 前 拟 定 测 试 试 题 , 于 宣 贯 前 后 不 定期 开 展 应 知 应 会 制 度 知 识 考 核 , 切 实 加 强 各 级 人 员 对 制 度 的 记 忆 、 熟 悉 程 度 , 达 到宣 贯 的 目 的 。( 二 ) 制 度 运 行 检 查 情 况 宣 贯 法 、 特 殊 针 对 性 制 度 宣 贯 法 、 疑 难 咨 询 制 度 宣 贯 法1、

11、 定 义 :1) 制 度 运 行 检 查 情 况 宣 贯 法 指 行 政 部 根 据 时 段 对 某 类 重 要 制 度 的 检 查 结 果 , 组织 关 联 部 门 进 行 会 议 研 讨 , 主 要 就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披 露 , 并 要 求 各 问 题 责 任 部 门 提供 解 决 措 施 , 达 成 一 致 , 进 行 限 期 整 改 的 宣 贯 方 式 。2) 特 殊 性 制 度 宣 贯 法 指 行 政 部 应 各 部 门 要 求 ,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或 独 立 开 展 对 某 部门 或 某 几 个 部 门 关 联 的 制 度 或 制 度 建 设 相 关 知 识

12、的 针 对 性 指 导 、 讲 解 。3) 疑 难 咨 询 制 度 宣 贯 法 指 行 政 部 建 立 制 度 疑 难 问 题 反 馈 渠 道 , 并 由 行 政 部 根 据反 馈 制 度 问 题 , 转 由 制 度 编 制 部 门 或 由 行 政 部 解 答 , 并 定 期 公 示 、 反 馈 、 或 专 题 讲解 的 宣 贯 方 式 。2、 具 体 组 织 宣 贯 流 程 及 要 求1) 制 度 运 行 检 查 情 况 宣 贯 法 由 行 政 部 事 前 准 备 检 查 所 发 现 的 问 题 、 要 点 确 定 关 联 部 门 下 发 宣 贯 研 讨 会 通 知 ( 主 题 、 时 间

13、、 地 点 等 相 关 ) 组 织 实施 问 题 披 露 由 责 任 部 门 制 定 措 施 , 达 成 一 致 限 期 整 改 行 政 部 跟踪 验 证 改 进 成 效 。2) 特 殊 性 制 度 宣 贯 法 主 要 由 行 政 部 应 部 门 要 求 先 行 确 立 需 针 对 性 宣 贯 、 督 导 的内 容 查 清 现 存 问 题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或 独 立 建 立 指 导 课 件 与 部 门 确 认 宣贯 实 施 开 展 日 期 、 地 点 由 部 门 组 织 宣 贯 人 员 实 施 宣 贯 。 此 类 方 式 的 具 体要 求 , 主 要 根 据 需 求 部 门 的 问 题

14、 点 确 定 , 但 应 以 解 决 实 际 现 存 问 题 为 基 础 , 实 现 针对 性 督 导 。3) 疑 难 咨 询 制 度 宣 贯 法 , 实 现 的 是 点 对 点 的 回 复 、 宣 贯 、 讲 解 , 具 体 根 据 意 见反 馈 情 况 , 由 行 政 部 主 导 实 施 。3、 上 述 三 类 方 式 各 方 面 条 件 尚 不 成 熟 , 有 待 进 一 步 探 索 。( 三 ) 生 产 部 层 级 制 度 宣 贯 方 面1、 定 义 : 生 产 部 层 面 制 度 宣 贯 法 指 由 生 产 部 总 经 理 室 指 定 生 产 部 制 度 宣 贯 的组 织 部 门 ,

15、 并 由 其 主 导 生 产 部 内 相 关 部 门 对 涉 及 到 本 生 产 部 各 部 门 业 务 流 程 或 应 遵守 的 生 产 部 通 用 制 度 的 学 习 。生 产 部 通 用 制 度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 但 往 往 各 部 门 并 不 能 很 好 的 衔 接 , 使 得 制 度 的执 行 大 打 折 扣 , 拟 由 行 政 部 引 导 宣 贯 实 施 ( 提 供 参 考 建 议 ) 。42、 宣 贯 流 程 及 要 点1) 宣 贯 组 织 部 门 的 确 定 : 由 生 产 部 总 经 理 室 指 定 生 产 部 制 度 宣 贯 的 组 织 部 门 ,由 其 整 体

16、负 责 对 该 生 产 部 ( 线 ) 制 度 的 宣 贯 实 施 , 并 将 此 纳 入 相 应 的 考 核 ;2) 宣 贯 流 程 及 要 点 可 参 考 公 司 层 面 由 行 政 部 主 导 的 在 职 员 工 制 度 深 化 宣 贯 模式 运 作 。( 四 ) 部 门 层 面 制 度 宣 贯 法1、 定 义 : 部 门 层 面 制 度 宣 贯 法 指 由 各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管 理 要 求 或 由 部 门 自 行 统筹 组 织 、 普 及 的 制 度 宣 讲 方 式 。2、 具 体 组 织 宣 贯 流 程 及 要 求1) 具 体 组 织 宣 贯 流 程 由 各 部 门 按 既

17、 定 模 式 运 作 。2) 宣贯展开主要方式:各部门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选择宣贯方式,如即时通、邮件系统网上公告、宣传栏张贴、公示、传阅(标识重点) 、会签、专题学习、宣讲(案例分析、总结交流) 、专题考核(专题试卷考核、目标考核) 、随机提问、知识竞赛、意见收集、等各种方式。3)具体要求:计划、频率要求:各部门须定期组织制度学习,将该项工作纳入部门常态管理,具体可结合二级培训计划一并纳入计划日程,定期转送行政部备案。原则上,要求学习时间相对固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次不得少于半小时,可同早会、例会、各级集体会议、部门二级培训等有机结合。学习覆盖率要求:各部门在组织制度学习的同时,应该不断提高

18、学习覆盖率,不能仅仅只针对部门级的制度或生产部/生产线级通用制度学习,对公司通用、协调通用级等亦应按照掌握、熟悉、了解层级进行有效区分。学习对象针对性识别要求:制度的下发后各部门一方面结合行政部的学习建议,另一方面及时结合部门职责及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协调关系等具体因素,有针对性的进行传达、学习、讲解,重点指导执行制度的方法、要点,尤其是涉及到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等内容,更要予以充分解释、说明,直至相关人员完全掌握为止,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考试。5新出台制度学习及时性要求:制度层级 要求公司通用级、协调级制度在下发后一周内由各部门组织员工(指制度所涉及岗位员工,下同)进行学习(人数较多或办公地点不

19、集中的部门可分组、分批进行,下同) 。生产部通用/生产线通用级制度在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组织学习;同时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主要协调岗位共同学习、理解、确认部门级制度要求在下发后二个工作日内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同时若有必要还应邀请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岗位共同学习、理解、确认。其他类制度学习要求:由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及实际情况,或按照总经理室或人力资源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学习成效转化要求: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对应的反馈渠道,对在制度宣贯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可操作性条款、不完善性条款、与管理流程不符等)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度管理员应及时进行登记、汇总,反馈给部门负责人,并

20、抄送行政部制度专员,以便问题能及时得到纠正,或为下次修订制度提供可靠依据。四 、 各 类 宣贯总结及资料归档(一)每次宣贯会后,各主导部门(人事行政部/其他主导/ 组织部门)应对当次制度宣贯成效进行总结;(二)对由人事行政部主导实施的制度宣贯所产生的各类资料、记录(如宣贯计划、宣贯课件、宣贯问答记录、意见征询、效果测试等)由人事行政部于每次宣贯会后进行归集、存档,作为制度建设工作成效的依据;对由其他部门主导实施的事业部级或部门级制度宣贯所产生的宣贯资料、记录由各主导部门归集、存档,行政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各项宣贯记录保存期限为两年。(三)对宣贯过程中收集的各类意见(如制度本身缺陷、不完善性、与

21、实际操作的不相符性) , 各 主 导 部 门 还应一并提交制度起草人、行政部( 行 政 部 主 导 的 自 留 )各一份,作为下次制度修订、调整的依据。五、制 度 宣 讲 人 激 励(一)制度宣讲人作为制度起草/解释部门的代表,虽然本身具有制度解释、宣贯6的责任,但为了调动制度宣讲人的配合度与积极性,所以对于参与公司层面制度宣贯的宣讲人特申请给予 元/小时的授课补贴,其他宣贯类别宣讲人不享受授课补贴。(二)所有获得补贴人员由行政部于每月末统一汇总编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传至财务部,由行政部统一代领现金。( 三 ) 行 政 部 须于领取现金后一周内发放至各宣讲人,做好发放登记,及并时报销。六、宣贯效果检查、评价(一)由人事行政部主导实施的制度宣贯,主要通过宣贯前后的意 见 征 集 、 效 果测 试 进 行 验 证 、 评 价 ,进 行 进 一 步 纠 正 。( 二 ) 由 生 产 部 、 部 门 层 面 主 导 实 施 的 制 度 宣 贯 , 拟 由 行 政 部 通 过 定 期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部 门 层 面 ) , 予 以 情 况 记 录 , 并 定 期 通 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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