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14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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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6 建设用地交通组织2.6.1 建设地块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 机动车停车数100 辆的,设 1 个出入口,机动车停车数100 辆的,可设 2 个出入口。2 机动车停车数100 辆的建设用地内宜设置与出入口连通的环形道路。3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2.6.2 建设用地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在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或次干路上。确需在干路上设置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且地块出入口的交通应采取与干路交通同方向形式的管理措施。如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

2、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如下规定:1)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 80 米(从缘石交点处起算)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2)次干路上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 50 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3)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 30 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 20 米。2 建设用地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相接时,机动车出入口应开设在较低等级的道路上,并尽可能远离道路交叉口,道路交叉口转弯弧形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开设机动车出入口。3 相邻建设用地在同一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50 米时宜相邻设置。4 建设用地与设置分车道隔离带的道路相接时,

3、未经批准不可在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对应的隔离带上开口。2.6.3 建设用地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 单车道出入口宽度5 米。2 双车道出入口宽度7 米。3 相邻建设用地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12 米。4 特殊情况下车道出入口宽度12 米。2.6.4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南宁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规定。2.6.5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宜设置港湾式停车场,小型机动车停车数宜10 辆。2.7 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利用2.7.1 建设用地内的地下空间项目,地下部分

4、水平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且地下部分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定的要求,但经批准的地下部分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2.7.2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建设用地内的地下空间范围按规划划定。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2.7.3 建设用地内须单独计算容积率的地下建筑面积应当符合本规定第 3 章有关要求。2.8 建设用地标高确定2.8.1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水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2.8.2 须控

5、制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建设用地(如私房) ,当所接城市道路在用地的不同方向规划竖向标高相差较大时,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按相邻最低的城市道路规划竖向标高确定。2.9 建设用地更新与改造2.9.1 历史街区的更新与改造活动,应按经批准的 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2.9.2 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结合用地改造打通内部支路,完善城市交通微循环,须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2.9.3 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

6、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3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3.1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确定3.1.1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标准、规范、涵义明确。3.1.2 商店、办公、架空层等建筑工程应按相应建筑设计标准规范明确具体使用性质类型。3.1.3 综合使用性质建筑工程应按主要规模的使用性质明确具体类型。3.1.4 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室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

7、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地下停车、设备用房、人防配建不计容积率,地下商业和其他地下功能性用房需单独列出地下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容积率,具体计算规则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3.2 建筑间距3.2.1 建筑工程的间距应当根据南宁地区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3.2.2 各类工程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的基础上执行表 3.2.2 规定,还应当按以下最小间距规定:1 各类工程建筑最小间距按表 3.2.2 的基础上乘以系数确定,旧城中心区为

8、 0.9,旧城区为 1.0,新城区为 1.05。旧城区、旧城中心区、新城区的划分应按附图一。2 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 3.2.2中住宅建筑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 3.2.2 中非住宅民用建筑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按照表 3.2.2 中住宅建筑标准的1.2 倍控制。3 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 3.2.2 中住宅建筑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

9、当符合表3.2.2 中非住宅民用建筑标准的 0.8 倍控制。3.2.3 超高层建筑 100 米以下部分执行表 3.3.1 及 3.2.2 规定,超 100 米部分每增 1 米间距递增 0.1 米。超 200 米建筑的间距需44 米。3.2.4 非平行方位间距,可采用表 3.2.4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确定。表3.2.4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5(含) 60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当建筑不平行时,L 为最近点间距。3.2

10、.5 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表 3.2.2类 别 示 意 图 规 定 备 注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日照、防火等及以下的要求。(一)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间距低层、多层建筑 L1.0Hs;中高层建筑位于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南侧时,以 18 米为最小间 距 基 数 , 自 高 度 18 米起 , 每 增 高 1 米 , 间 距递增 0.5米。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当建筑面宽小于 30 米时,按主间距的 0.9 倍控制建筑间距,当建筑面宽大于等于 30 米时,按主间距的 1.0 倍控

11、制建筑间距。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间距L21 米1、低层、多层建筑处于高层建筑南侧时,其间距按(一)条控制。2、高层建筑处于低层、多层建筑处于高层建筑南侧时,按(一)控制。高层与高层建筑间距Hs 50 米,L24 米;50 米Hs100 米,以 24 米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 50米起,每增高 1 米,间距递增0.2 米。高层建筑面宽大于 66 米时,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其最小间距。(二)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L0.8Hs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低层与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 6 米;多层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 9 米;中高层

12、与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 11 米,中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13 米。当与长向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时,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 6米且满足日照及防火要求。类 别 示 意 图 规 定 备 注L0.8HsHs 50 米,H24 米;50 米Hs100 米,以 24 米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 50 米起,每增高 1 米,间距递增 0.1 米,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间距 高层与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 9 米;高层与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 11 米;高层与中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 13米;当与长向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时,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 6 米且满足日照及防火要求。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当建

13、筑面宽小于 30米时,按主间距的 0.9倍控制建筑间距,当建筑面宽大于等于 30 米时,按主间距的 1.0 倍控制建筑间距;高层建筑面宽大于 66 米时,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其最小间距。高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 16 米时(山墙连续墙凹凸部位进深差小于0.9 米) ,按主间距要求控制建筑间距。高层与高层建筑间距Hs 50 米,L24 米;50 米Hs100 米,以 24 米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 50 米起,每增高 1 米,间距递增 0.1 米。相对位置为非正南北、正东西向高层建筑间距应根据南面住宅建筑对北面住宅建筑的影响做日照分析后再予确定。高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6 米时(山墙

14、连续墙凹凸部位进深差小于 0.9米) ,按主间距要求控制建筑间距。(三)相互平行的错位高层住宅建筑间距L24 米(四)其他情形的住宅建筑间距当建筑之间的相对位置既不是平行布局,也不是垂直布局时,或建筑形式非条式、板式,属点式不规则建筑时,难以适用以上各款规定,应根据南面建筑对北面建筑的影响,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火、防灾、环境、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做日照分析后再予确定。(五)住宅建筑山墙间距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山墙有居室开窗的还应考虑 视 觉 卫 生 和 空 间 环 境 要 求 适 当 加 大 间 距 , 且 须 满 足如 下 规 定 : 低 层 、 多 层 山 墙

15、间 距 6 米 ; 中 高 层 与 低 层 、 多 层 、中 高 层 山 墙 间 距 9 米 ; 高 层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山墙间距13米。二、非住宅民用建筑间距高层与高层平行布置的间距 L0.3H,且24 米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的间距 L18 米多层与多层平行布置的间距 L15 米低层与低层、多层、高层 平 行布 置 的 间 距L6 米,并符合防火间距非民用建筑低层指二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 10.2 米说明:1、图中:L 表示建筑间距;H 、Hs 分别表示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和南侧建筑的高度。2、当建筑不平行时,L 为最近点间距。3、图中所示意的相对位置均为上北下南向布置。4、一层至三层为低层

16、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图例 低层建筑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多层建筑 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 低层、多、中高层、高层建筑3.2.6 符合建筑最小间距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可执行以下标准:1 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原则上不能低于大寒日 3 小时,确有困难允许大寒日 3 小时以上的户数不小于总户数的 90%,其余户数的建筑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 1 小时。2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允许 20%的户数的日照时数3小时,但不应低于大寒日 1 小时。3 旧城中心区改建的项目确有困难允许大寒日 3 小时以上的户数不小于总户数的70%,

17、低于大寒日 1 小时的户数不应大于总数的 10%,且不应出现大寒日无日照的户型。4 旧城区和旧城中心区内新建项目不应使相邻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低于大寒日 1 小时。新城区内新建项目不应使相邻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低于大寒日 3 小时。相邻已建住宅自身未达到日照标准情况下,新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5 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未达到大寒日 3 小时的部分户型,应在项目总平面图注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之购房户。3.3 建筑退让3.3.1 地上建筑与规划净用地红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表 3.2.2 相应建筑最小间距值的 50%,且应当符合表

18、3.3.1 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建筑不平行规划净用地红线的,退界距离为建筑最近点间距。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规定 表 3.3.1建筑层数 居住建筑(米) 非居住建筑(米)超高层(100 米) 15 15高层(100 米) 12 12多层 8 9主要朝向低层 6 6超高层(100 米) 12 12高层(100 米) 9 9多层 6 8次要朝向低层 6 6备注:1、短长向长度之比0.8 的建筑平面主朝向:为建筑平面长向或椭圆长轴平行规划净用地红线,或建筑平面长向或椭圆长轴与规划净用地红线夹角30的朝向。2、短长向长度之比0.8 的建筑平面次朝向:为建筑主朝向之外的朝向。3、短长向长度之比

19、0.8 的建筑平面主朝向:为建筑平面任一边平行规划净用地红线,或建筑平面任一边与规划净用地红线夹角30的朝向。4、短长向长度之比0.8 的建筑平面次朝向:为建筑主朝向之外的朝向。5、建筑平面短长向长度之比是指规则平面(长形、方形)轮廊边长之比,或不规则平面(凹、凸形,梯形等)轮廊两个相互垂直方向长度之比。6、圆形建筑平面的朝向均为主朝向。3.3.2 地上建(构)筑物内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建筑内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 表 3.3.2道路宽度(m)退距(m) 6L12 12L20 20L40 L40建筑高度18 米 3 3 5 818 米建筑高度24 米 5 5 10

20、12建筑高度24 米 8 10 12 15建筑高度100 米 10 12 15 20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沿街商业的建筑 15 15 15 15备注:1、当与城市绿化带、城市公路、高速路要求后退红线的距离有不一致时,按高限控制。2、符合第 3.5.18 条规定的骑楼,其建筑退距可按本规定减少一半。3、围墙临城市绿化带可不退距。4、建筑内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 3.3.2 规定外,还应符合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各内退相应建筑间距一半的要求。5、建筑高度150 米非居住类的超高层建筑和大型的多层公共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大中型影剧院、会议中心、体育场所、交通建筑还应结合交通评估,扩大退让距离

21、。3.3.3 地上建(构)筑物内退城市绿线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1 退城市道路绿化带边界的距离,商业建筑和含商业功能的建筑10 米,其它建(构)筑物5 米。 2 退城市公共绿地(除城市公园外)边界不得小于按表 3.2.2 相应建筑最小间距值的 50%,且最小退距8 米。3 多层、高层建筑退城市公园边界不得小于按表 3.2.2 相应建筑最小间距值的50%,且最小退距10 米;超高层建筑退城市公园边界不得小于按表 3.2.2 相应建筑最小间距值的 50%,且最小退距 20 米。4 地 下 车 库 出 入 口 与 绿 地 边 界 的 相 交 角 度 为 垂 直 及 45时 , 坡 道 起 坡 线 向

22、内 退 城 市绿 线 和 城 市 公 共 绿 地 边 界 10 米 ; 当 相 交 角 度 为 平 行 及 45时 退 距 3 米 。5 退水系边绿线的距离应符合表 3.3.3 的规定。建筑退水系边绿线距离表 表 3.3.3建筑类型 退控制线距离(m)建筑高度24 米 5.0建筑高度24 米 10.0地下建筑 3.06 蓝线范围内,除河道设施及其它必要的市政设施外,均不得新建各种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并应结合城市内河整治工程,逐步退出规划控制范围。7 经论证必须在河道蓝线控制线范围内设置的市政设施(防洪、排涝、截污、水质净化等) ,其建设规模须满足专业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23、。3.3.4 地上建(构)筑物不应突出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斜边线,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确定应符合表 3.3.4、附录 2.10 的规定。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用地确定表 表 3.3.4道路 A 红线宽度(m) 道路 B 红线宽度(m) 视距三角形 A 边(m) 视距三角形 B 边(m)12L20 12L20 25 25道路 A 红线宽度 (m) 道路 B 红线宽度(m) 视距三角形 A 边(m) 视距三角形 B 边(m)12L20 50 2520L4020L40 50 5012L20 50 2520L40 75 5040L6040L60 75 7512L20 75 2520L40 100 50

24、40L60 100 75L60L60 100 100备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图示见附录 2。3.3.5 地上建(构)筑物退铁路干线和支线、专用线的轨道中心线,铁路围墙退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表 3.3.5 的规定。铁路的轨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退距之间用地的建设,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工程退让铁路边轨中线(D)规定 表 3.3.5建筑物性质铁路等级加油站、煤气站等(米)其他建筑(米)铁路围墙(米)主 干 线 D50 D30 D10支线、专用线 D50 D20 D10高速铁路 D50 D50 D103.3.6 地上建筑退架空电力线应符合表 3.3.6 的规定。电压等级 水平退让(米)

25、0. 万伏 D5. 万伏 D10.万伏 D15建筑工程退让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 D)规定 表 3.3.6注: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的退让距离可以略小于上述规定,但最小不得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离建筑工程的安全距离之和。3.3.7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设施、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3.3.8 下列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1 距离室外地面净高 6 米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 3 米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2 单个投影面积3 平方米且高度3

26、 米的地下室风井,投影面积不大于 30 平方米且高度不大于 0.5 米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 3 米;3 建设用地的围墙其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4 建筑面积不大于 10 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4 米的门卫房建筑及门墙柱,其正投影外缘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1 米;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及有顶梁的门墙柱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5 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 米。3.3.9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应符合以下规定: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线距离不应小于 3 米。2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以零退线。3

27、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 米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3.3.10 地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进排风口、集水井、采光井、化粪池等、内退道路红线5 米;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平行道路,入口坡道起坡线内退道路红线10 米;平行道路,入口坡道起坡线内退道路红线3 米。3.3.11 出入口临城市道路的影剧院(800 座)、游乐场、大型商场(2 万 m2)等人流、车流密集的地上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均应15 米。3.3.12 建(构)筑物退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外的公路规划红线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公路规划红线与建(构)筑物退距之间用地的建设,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 城市快环:退公路规划红线50 米。2 城市环城高速路(新外快环):退公路规划红线外侧500 米,内侧300 米。3 国道:公路规划红线以外各退50 米。4 省道:公路规划红线以外各退25 米。万伏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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