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总 则1 目的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2 适用范围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执行。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3 要求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2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 建设用地边界1定义:(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
2、设的用地。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4)
3、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 ,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
4、本要求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3(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 、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 10 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
5、京市人民政府批准。(5) 建 设 用 地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对 现 状 用 地 及 其 周 围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有 关 现 状 、 规 划 情 况 ( 建 筑 、道 路 、 市 政 条 件 、 古 树 名 木 、 文 物 等 ) 进 行 调 查 了 解 , 古 树 名 木 应 进 行 树 干 座 标 钉 桩 、 树 冠 尺寸 测 绘 。2.防灾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特殊情况
6、(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3.环保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 30000 平方米) 、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 3 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 50000 平方米) 、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4.安全保
7、密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4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 13 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8、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1.2.1 建设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居 住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 居 住 街 坊 、 居 住 组 团 和 单 位 生 活 区 等 各 种类 型 的
9、 成 片 或 零 星 的 用 地一 类 居 住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 布 局 完 整 、 环 境 良 好 、 以 低 层 住宅 为 主 的 用 地R1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R1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如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粮 店 、 菜 店 、 副 食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 邮 政 所 、 居 委 会 、 派 出 所 等 用 地R13 道 路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10、区 路 、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 小巷 、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R1R1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二 类 居 住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 布 局 完 整 、 环 境 较 好 、 以 多 、 中 、高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RR2R2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5R2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如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粮 店 、 菜 店 、 副 食
11、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 邮 政 所 、 居 委 会 、 派 出 所 等 用地R23 道 路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 小巷 、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R2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三 类 居 住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比 较 齐 全 、 布 局 不 完 整 、 环 境 一 般 、 或与 工 业 等 用 地 有 混 合 交 叉 的 用 地R3R3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6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12、名 称 范 围R3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如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粮 店 、 菜 店 、 副 食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 邮 政 所 、 居 委 会 、 派 出 所 等 用 地R33 道 路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 小巷 、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R3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四 类 居 住 用 地 以 简
13、 陋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R4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R4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如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粮 店 、 菜 店 、 副 食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 邮 政 所 、 居 委 会 、 派 出 所 等 用地R43 道 路 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R4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居住区
14、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 政 办 公 用 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 属 办 公 用 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C12 非 市 属 办 公 用 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 业 金 融 业 用 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 业 用 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
15、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 融 保 险 业 用 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贸 易 咨 询 用 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 服 务 业 用 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 游 业 用 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C26 市 场 用 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文 化 娱 乐 用 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 闻 出 版 用 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
16、 化 艺 术 团 体 用 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C3C33 广 播 电 视 用 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7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C34 图 书 展 览 用 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 影 剧 院 用 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游 乐 用 地 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 育 用 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 育 场 馆 用 地 室 内 外 体 育 运 动 用 地 ,
17、如 体 育 场 馆 、 游 泳 场 馆 、 各 类 球场 、 溜 冰 场 、 赛 马 场 、 跳 伞 场 、 摩 托 车 场 、 射 击 场 以 及水 上 运 动 的 陆 域 部 分 等 用 地 , 包 括 附 属 的 业 余 体 校 用 地C4C42 体 育 训 练 用 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 疗 卫 生 用 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 院 用 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 卫 生 防 疫 用 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C53 休 疗 养 用 地 休养所
18、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教 育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 高 等 学 校 用 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用 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 成 人 与 业 余 学 校 用 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 特 殊 学 校 用 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
19、等用地C6C65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C8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 业 用 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M1 一 类 工 业 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
20、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M2 二 类 工 业 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8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M3三 类 工 业 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制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 储 用 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 普 通 仓 库 用 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 危 险 品 仓 库 用 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
21、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W3 堆 场 用 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 外 交 通 用 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 铁 路 用 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和 一 、 二 、 三 级 公 路 线 路 及 长 途 客 运 站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村 镇 公 路 用 地 ,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他 用 地(E)T21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速公路用地T22 一 、 二 、 三 级 公 路 用 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T23 长 途 客 运 站 用 地 长途客运用地T3 管 道 运 输
22、 用 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港 口 用 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 海 港 用 地 海港港口用地T4T42 河 港 用 地 河港港口用地TT5 机 场 用 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道 路 广 场 用 地 市 级 、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的 道 路 、 广 场 和 停 车 场 等 用 地道 路 用 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 主 干 路 用 地 快速路和主干路用地S12 次 干 路 用 地 次干路用
23、地S13 支 路 用 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S14 其 他 道 路 用 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广 场 用 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 交 通 广 场 用 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S22 游 憩 集 会 广 场 用 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社 会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S3S3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市级
24、、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U1 供 应 设 施 用 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9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U11 供 水 用 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 电 用 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 供 燃 气 用 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 供 热 用 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
25、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交 通 设 施 用 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 共 交 通 用 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路(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 )用地U22 货 运 交 通 用 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U29 其 他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 邮 电 设 施 用 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用 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 水 、 污 水 处 理 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
26、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U4U42 粪 便 垃 圾 处 理 用 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 施 工 与 维 修 设 施 用 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 殡 葬 设 施 用 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 其 他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绿 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公 共 绿 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 公 园
27、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G12 街 头 绿 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生 产 防 护 绿 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 园 林 生 产 绿 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G2G22 防 护 绿 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特 殊 用 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 事 用 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D2 外 事 用 地
28、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10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D3保 安 用 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水 域 和 其 他 用 地 除 以 上 各 大 类 用 地 之 外 的 用 地E1水 域 江 、 河 、 湖 、 海 、 水 库 、 苇 地 、 滩 涂 和 渠 道 等 水 域 ,不 包 括 公 共 绿 地 及 单 位 内 的 水 域耕 地 种 植 各 种 农 作 物 的 土 地E21 菜 地 种 植 蔬 菜 为 主 的 耕 地 , 包 括 温 室 、 塑 料 大 棚 等 用
29、 地E22 灌 溉 水 田 有 水 源 保 证 和 灌 溉 设 施 , 在 一 般 年 景 能 正 常 灌 溉 , 用以 种 植 水 稻 、 莲 藕 、 席 草 等 水 生 作 物 的 耕 地E2E29 其 他 耕 地 除 以 上 的 耕 地E3 园 林 果 园 、 桑 园 、 茶 园 、 橡 胶 园 等 园 地E4 林 地 生 长 乔 木 、 竹 类 、 灌 木 、 沿 海 红 树 林 等 林 木 的 土 地E5 牧 草 地 生 长 各 种 牧 草 的 土 地村 镇 建 设 用 地 集 镇 、 村 庄 等 农 村 居 住 点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各 类 建 设 用 地E61 村 镇 居
30、住 用 地 以 农 村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 包 括 住 宅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道 路 等 用 地E62 村 镇 企 业 用 地 村 镇 企 业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用 地E63 村 镇 公 路 用 地 村 镇 与 城 市 、 村 镇 与 村 镇 之 间 的 公 路 用 地E6E69 村 镇 其 他 用 地 村 镇 其 他 用 地E7弃 置 地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使 用 或 尚 不 能 使 用 的 土 地 , 如 裸 岩 、石 砾 地 、 陡 坡 地 、 塌 陷 地 、 盐 碱 地 、 沙 荒 地 、 沼 泽 地 、废 窑 坑 等EE8 露 天 矿 用 地 各 种 矿 藏 的 露 天 开 采 用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