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编写说明】 1、成立招聘组织,明确职责2、对临聘人员实行技术岗位和非技术岗位分类管理3、建立岗位说明书 制度4、建立年度考核制度5、建立了薪酬体系与正式职工比照合理包含了奖惩工资调资常态化保洁员设立了“工作量工资”体现了“同工同酬” 思想6、续聘、解聘规定明确医院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聘任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为了实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根据劳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临时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 成立招聘组织:1、成立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院
2、长担任,总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院务会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院综合办公室主任为主任。招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招聘计划,确定招聘条件,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薪酬方案,决定录用与否。2、成立招聘实施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院综合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科长,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相关职能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聘实施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招聘计划、条件、程序、公正、公开、公平的进行招聘;负责对被聘人员试用期满后和常规年度考核;对被聘人员是否正式录用和续聘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岗位说明书(附件 1)并拟签劳动合同。二、临时聘用人员岗位分类:1、技术岗位:指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有上岗证书或必须有相应专业
3、技能的岗位,包括医疗、药剂、护理、医技、水电、锅炉、电梯等工作岗位。2、非技术岗位:指未明确要求有上岗证书,具有一般文化,经过简单培训即可从事此项工作的岗位,包括门卫、洗衣房、被服库、护理员、保洁员等工作岗位。三、新进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1、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2、招聘条件:(1)遵纪守法;(2)品行端正;(3)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临床医疗岗位必须是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且有医学学士学位;护理岗位必须是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其他技术岗位有相应上岗证书);(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护理岗位年龄不能超过 25
4、周岁);(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具体招聘时确定)。3、招聘程序:院综合办公室(按照招聘领导小组的意见制定计划、发布信息、受理申请、资格审查)有关职能科室(按照招聘实施小组意见组织考核、考试、面试、体检,提出初录意见)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拟聘人员)院综合办公室(公示初聘结果)相关职能科室(签订临时合同、办理手续)4、新聘技术岗位人员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执行生活补助 600 元,非技术岗位试用期为 1 个月,试用期执行生活补助 300 元。试用期满后, 经招聘实施小组考核合格后,提出是否正式录用的意见和建议报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制定岗位说明书并签正式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签
5、订至每年年底(为此,合同期限有的可超过一年)。5、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依据岗位说明书进行。考核工作由招聘实施小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调资的依据。四、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薪酬、续聘与解聘:(一)临床医疗岗位:1、考核:由医务科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2、薪酬:(1)全日制大学本科且具有医学学士学位的人员参照正式职工调资,享受节假日标准补贴、年终奖金、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待遇。(2)在具备报考执业医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取得证书后,方可与正式职工一样享受绩效工资分配,纳入所在科室核算。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之前,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
6、资、地区津贴、未纳入的津补贴、绩效工资(含基础性补贴和奖励性津贴)、卫生津贴,由医院发放。(3)薪酬发放:绩效工资和卫生津贴按照出勤天数发放,其余部分按照“个人生活保障工资” 发放3、续聘与解聘:在具备报考执业医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取得证书者续聘,否则解聘;其他解聘条件按照合同执行。(二)临床护理岗位:1、考核 :由护理部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和以下规定组织实施。(1)每年进行护理 “三基三严”理论考试 4 次,按百分制平均成绩的 50%计入总分,因故(请假等)未能参加考试者,本次考试成绩以平均分降 10 分计入,无故缺考按 0 分计;(2)实践操作考试 2 次
7、,按 20%计入总分,因故(请假等)未能参加考试者,本次考试成绩以平均分降 5 分计入,无故缺考按 0 分计;(3)工作实绩与表现:由所在科室全体医护人员根据实际工作能力、表现、实绩进行客观评价、量化打分,按 30%计入总分;(4)奖惩分:有护士执业证书加 3 分;每发表一篇符合晋职条件的论文加 2 分;因本人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病人表扬信、感谢信等每件次加 1 分;旷工每天扣 1 分;请事假累计每满 1 周扣 1 分,请病假累计每 2 周扣 1 分;出现小差错每次扣 1 分;严重差错每次扣 5 分;(5)学历积分:大本 5 分、大专 3 分、中专 1 分;(6)在本院工作年限每年加 1 分(10
8、 分为限)。2、薪酬:(1)基础工资:聘任的护理大本、大专、中专人员,初定待遇依次为为600 元、500 元、400 元;后续学历在原基础上增加 50 元。(2)考核工资:每年综合考核、考试成绩在 90 分(含 90 分)以上者,大本、大专、中专学历分别增加 30 元、25 元、15 元,续签合同;成绩在 60分90 分(含 60 分)者,大本、大专、中专学历分别增加 25 元、20 元、15元,续签合同;成绩在 60 分以下者,解聘。对到院不足半年者考核工资减半,考核工资下年度计入基础工资。(3)奖惩工资:对全体临时聘用护士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凡得分在前 20%名(四舍五入)者,月工资在下年度
9、上浮 50 元,顺延 20%名(四舍五入)者,月工资在下年度上浮 30 元,后 10%名(四舍五入)者,解聘或工资下浮10%,上浮或下浮仅限一年。(4)护龄工资: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每在院工作一年月工资增加 1 元,10 元为限。(5)护士 10%工资: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按基础工资的 10%计入。以上 5 项作为 “个人生活保障工资”发放。(6)绩效工资:取得执业证书并注册后,从接到护士执业证的次月执行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参照正式职工执行。有证护士工资纳入科室核算,其“基础工资”相当于正式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80%。(7)无证护士:对原来已聘用的无证护士,其工资不享受护龄工
10、资、护士10%工资和绩效工资。除享受基础工资、考核工资、奖惩工资外(由医院按出勤发放),每出勤 1 天发给出勤补贴 10 元(从所在科室支发)。(三)医技岗位:指在放射、CT、超声、心电图、内窥镜、病理等需要执业医师证书才可上岗的岗位。1、考核:由医务科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2、薪酬:(1)全日制大学本科且具有医学学士学位的人员参照正式职工调资,享受节假日标准补贴、年终奖金、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待遇。在具备报考执业医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取得证书后,方可与正式职工一样享受绩效工资分配,纳入所在科室核算。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之前,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
11、级工资、地区津贴、未纳入的津补贴、绩效工资(含基础性补贴和奖励性津贴)、卫生津贴,由医院发放。(2)全日制大专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证书且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人员也可以按第(1)项待遇执行。(3)薪酬发放:绩效工资和卫生津贴按照出勤天数发放,其余部分按照“个人生活保障工资” 发放3、续聘与解聘:在具备报考执业医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取得证书者续聘,否则解聘;其他解聘条件按照合同执行。(四)药剂岗位:1、考核:由药剂科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2、薪酬:(1)全日制大学本科且具有学士学位的人员参照正式职工调资,享受节假日标准补贴、年终奖金、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
12、等待遇。在具备报考药剂师(中药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药剂师(中药师)资格证书。取得证书后,方可与正式职工一样享受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科室核算。在未取得证书之前,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津贴、未纳入的津补贴、绩效工资(含基础性补贴和奖励性津贴)、卫生津贴,由医院发放。(2)鉴于药剂专业执业要求尚不非常严格,近年还可以少量招聘部分大专学历、药剂专业毕业的优秀学生,其临时薪酬可以参照正式职工调资,享受节假日标准补贴、年终奖金、福利,但不享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待遇。在具备报考药剂师(中药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药剂师(中药师)资格证书。取得证书后,方可与正式职工一样享受绩效工资分配,纳入
13、科室核算。在未取得证书之前,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津贴、未纳入的津补贴、绩效工资中基础性补贴,但不享受奖励性津贴,由医院发放。(3)薪酬发放:绩效工资和卫生津贴按照出勤天数发放,其余部分按照“个人生活保障工资” 发放3、续聘与解聘:在具备报考药剂师(中药师)条件后两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取得证书者续聘,否则解聘;其他解聘条件按照合同执行。(五)水电、锅炉、电梯等工作岗位:1、考核:由总务科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2、薪酬:其薪酬由基础工资、生活补贴、院龄工资、卫生津贴、调增工资、绩效工资构成(1)基础工资:按工人技术等级确定。高级工 700 元,中级工 60
14、0 元,初级工 500 元,按照 “个人生活保障工资”发放。(2)生活补贴:月均 300 元,按出勤发放,每少出勤 1 天扣 10 元。(3)院龄工资:每一年 1 元。(4)卫生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5)调增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调整 1 次工资。考核为优秀者,调增基础工资4%,考核为合格者,调增基础工资3% 。(6)绩效工资:根据考核,参与所在科室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按照工人技术等级确定。3、续聘与解聘:考核为不合格者,解聘;年龄超过 50 周岁者,不再续聘;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者,续聘。(六)其他岗位:指在需要一定专业技术知识,但没有严格执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如担架员、防保科
15、、病案室、调剂员等。1、考核:由所在职能科室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2、薪酬:其薪酬由基础工资、生活补贴、院龄工资、卫生津贴、调增工资、绩效工资构成(1)基础工资:按学历确定。大学本科 700 元,大专 600 元,中专 500元,按照“ 个人生活保障工资”发放。取得后续学历在原基础上增加 50 元。(2)生活补贴:月均 300 元,按出勤发放,每少出勤 1 天扣 10 元。(3)院龄工资:每一年 1 元。(4)卫生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5)调增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调整 1 次工资。考核为优秀者,调增“ 基础工资”4%,考核为合格者,调增“基础工资”3%。(6)绩
16、效工资:根据考核,比照所在科室绩效工资分配,一般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减半执行,特殊岗位,如担架员按实际工作量实行“计件工资”。上述 1-5 项作为“ 个人生活保障工资”发放。3、续聘与解聘:考核为不合格者或发生重大问题者,解聘;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者,续聘。五、非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薪酬、续聘与解聘:(一)门卫、洗衣房、被服库、护理员等岗位1、考核:由所在职能科室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2、薪酬:其薪酬由基础工资、生活补贴、院龄工资、卫生津贴、优惠工资、调增工资、奖励工资构成。所有工资按出勤发放,每少出勤 1 天扣日均应发工资数。(1)基础工资:统一定为 400 元。(2
17、)生活补贴:每月 300 元。(3)院龄工资:每一年 1 元。(4)卫生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5)优惠工资:本院正式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或子女),每月增加优惠工资 80 元。(6)调增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调整 1 次工资。考核为优秀者,调增“ 基础工资”4%,考核为合格者,调增“基础工资”3%。(7)奖励工资:实行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得分在 95 分以上每增加 1 分奖励 10 元。3、续聘与解聘:考核为不合格者或发生重大问题者,解聘;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者,续聘。(二)保洁员1、考核:由保卫科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和山阳县人民医院保洁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办法(附件
18、2)进行。2、薪酬:其薪酬由工作量工资、生活补贴、院龄工资、卫生津贴、优惠工资、调增工资、奖励工资构成。所有工资按出勤发放,每少出勤 1 天扣日均应发工资数。(1)工作量工资:按保洁责任区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 1 元(楼内),环境卫生每平方米每月 0.4 元;担任其他工作实行按工作任务定额计酬或“计件工资” 。考虑楼层、人流量、特殊区域难度不同,实行楼层、区域面积加权处理,具体规定为:病区一楼、门诊一、二楼卫生间 3.0,病区二楼、门诊三楼卫生间 2.5,高档病房卫生间、门诊 5-6 楼卫生间 2.0,手术室卫生间 1.5,其余卫生间 2.2;门诊 1 楼 1.5,病区 1 楼(内 1、内
19、2 科病区)1.3,门诊二楼、儿科病区 1.2,病房二楼(骨科、妇产科病区)1.1 ,门诊 5-6 楼 0.8,其余 1.0.(2)生活补贴:每月 150 元。(3)院龄工资:每一年 1 元。(4)卫生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5)优惠工资:本院正式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或子女),每月增加优惠工资 80 元。(6)调增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调整 1 次工资。考核为优秀者,调增“ 工作量工资”4%,考核为合格者,调增“工作量工资”3%。(7)奖励工资:实行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得分在 95 分以上每增加 1 分奖励 10 元。3、续聘与解聘:除按 山阳县人民医院保洁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0、外,考核为不合格者或发生重大问题者,解聘;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者,续聘,年龄超过 50 周岁者原则上不再续聘。六、实行风险金管理制度。凡属技术岗位的被聘人员,(除外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必须先交清风险金,方可享受相关薪酬待遇。规定:大专学历交 2 万元,中专学历交 3 万元,无学历交 5 万元,风险金五年后退还,不付利息。七、逐步实行同工同酬制度。给予在本院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完全相符的执业资格要求的优秀临聘技术岗位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有关待遇。目前有:1、办理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正式职工同等待遇,以解决后顾之忧。办理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与正式职工相同标准或以“基础工资”为提取标准。2、 年终奖、节假日补贴、相关福利待遇与正式职工相同。3、 享受正式职工的婚、丧、病、事、产、计生假等休假时限的规定。八、此规定从 2010 年 月起试行。九、凡以往规定与此不符者均依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