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菲公司渤海湾漏油事件时间:2011 年 6 月 4 日地点:山东蓬莱2011年6月4日,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 B、C 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七月份,国家海洋局才公布了19-3油田溢油事故情况,并限康菲公司于8月31日前完成溢油点的添堵与治理工作,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认真对待,在8月份,康菲公司还将新增的漏油点称为是原有的漏油点,漏油情况进一步恶劣。蓬莱19-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入选理由:在此事件中最大的受害方应当是渤海湾的渔民,然而他们的诉讼却
2、被海事法院驳回,他们面对三难:立案难、评估难、取证难,并且诉讼费高,他们无力承受。而在今年三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报告时表示: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试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本案中,为何诉讼要被驳回?云南李昌奎事件时间:2011 年 3 月 4 日地点:云南2009 年 5 月 16 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 19 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 岁的弟弟一同杀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
3、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但是 2011 年3 月 4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自首”为由,二审推翻原一审判决,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审是考虑到国家的刑事政策以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不是像公众想的那样存在任何黑幕或者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并且他表示“我们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 。 但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药家鑫案) ,法学界也对云南省高院的判决表示质疑,2011 年 8 月 28 日,云南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又返回到一审判决。入选理由:李昌奎案本身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是,社会的强烈反映及云南高
4、院的再审决定却有诸多法理问题值得认真研究。这些问题是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国家躲不过的问题,对它的回答及相应的行为选择将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回想夏俊峰案,判决情形似曾相识。由李昌奎、夏俊峰引发的“李昌奎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北海辩护”事件时间:2011年6月份地点:广西北海2009年11月13日晚,广西北海市两拨年轻人发生冲突后,警方抓捕了7名犯罪嫌疑人,最终4人被刑事指控,罗思方、杨再新、杨忠汉、梁武诚4位律师分别担任他们的辩护人。2010年9月26日,该案一审,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庭审中提出了该案的许多疑点,3名证人亦证明4被告无罪。2011年1月28日,北海检方认为证人“有作伪证的嫌疑
5、” ,并认为4名辩护律师辩护过程中有罪。6月份4名律师被捕,在这期间,北海政法委多次召开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了该案的调子: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肯定有罪,必须抓捕。之后,北海市的律师队伍开始声援4名律师,全国各地的多名律师也加入他们的队伍并介入该案。2011年7、8月份,北海律师辩护团在取证、会见被抓律师的过程中频遭围攻、殴打以及警方、检方的刁难,北海中院多次无故延审,律师辩护团只能暂时离开北海等待案件的开庭。2011年11月13日, “北海案刑事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入选理由:北海案系中国部分地区司法乱象的缩影。它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律师的“人权”如何来得以保证?从
6、宪法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反应出我们应该如何制衡公权力的滥用和抵制司法腐败、狙击冤假错案。“7.23”动车事故事件时间: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地点:温州双屿下岙路段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在温州双屿下岙路段 D301动车组与 D3115动车组发生追尾,造成 D301次列车第1至4位脱线,D3115次列车第15、16位脱线,本次事故造成40人丧生,200余人受伤,在事故发生后温家宝总理赶到现场,国家有关部门以及附近的救援部门都展开了积极的救援。入选理由:在此次动车事故的救援过程中,暴露出我国在突发事件救助、关键信息披露、官民关系的构建中都存在着很大问题。铁道部在这次动车事故中暴
7、露出许多问题,贪污问题、豆腐渣工程、在事故处理中对民众的冷漠以及事故处理措施的不当,这些问题都让铁道部处在风口浪尖之中。特别是事故的报告,事件发生后的几个月没有出台,出台后又遭各方质疑,不得不从新再来。而于此期间各地火车、地铁的问题频出,很让人不得不断的拷问国家的追责制度以及对于政府对于财政收入支配的公开性问题,以及铁道部的浩大工程如何收尾。针对重大事件的调查,是不是应当依据是我国宪法第71条,铁道部“OUT” ,人大“IN”?然而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启动这一程序十分苛刻。最后的结果也很明显,不在此累述。试问:这样真的不怕雷劈么?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事件时间:2011 年 11 月 16 日地点:
8、甘肃正宁2011年11月16日9时40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一辆榆林子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迎面相撞,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其中19名死者是幼儿,导致本次车祸最直接的原因是校车超载 核载9人的车实载64人,超载达55人。本次车祸引起了全国对于全国农村地区校车安全的担心。据媒体透漏在正宁县737个孩子仅有4辆面包车进行接送,而在国内的许多偏远的山区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在一年公车消费在800亿的情况下,网上纷纷质疑政府在教育中的投资比例,而事故发生后,许多地区则恰恰相反取消了幼儿园的校车接送,那里的孩子们不得不步行十几里上课。事故救治过程中,微博
9、上更是曝出一份“维稳名单” ,由几个专人负责一户死亡孩子家庭的稳定以防止上访等情况出现,引发了人们同动车事故中一样的质疑:是“稳定”重要还是人命、人权重要?入选理由:我们提倡的“以人为本” ,是怎样的一种“以人为本”?从7.23动车事件到此次校车事件,我们的“官与民”之间,真的有这么大的差距?权力私化下的部门利益膨胀,值得深思。 。 。 。 。 。郭美美炫耀“干爹”事件时间:2011 年 6 月 20 日地点:新浪微博一微博昵称“郭美美 Baby”的20岁湖南人郭美玲,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 ,遂引起轩然大波。 “红十字会”的
10、“经理”身家居然如此富有?6月22日中国红十字会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新浪也对实名认证有误一事而致歉。而郭美美在接受郎咸平采访时曾一度承认,她的两部豪车都是她妈和“干爹”(中红博爱公司前董事王军)送的,但这一说法立即遭到了知情人的反击。随后郭美美又改口,说王军是其男友。于是乎郭美美在网上炫富的行为在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红十字会信誉全线下降,多地捐赠陷入停滞,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尴尬。2011 年 11 月,网上曝出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投资过亿修建高达 24 米的宋庆龄雕塑与周边设施,但其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雕像是“黄河女儿” ,2010 年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捐赠收入超过 10 亿元
11、,慈善机构的透明刻不容缓,慈善 NGO 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娱乐本无罪,郭美美只是不该拿自己的“干爹”娱乐。入选理由:关注官方性质的社团(组织)的财务状况是宪法赋与公民的权利,但是权利如何履行?广州基层人大选举事件时间:2011 年 5 月 26 日地点:广州由于五月份江西新余刘萍参选基层人大代表遇到重重压力,激发了一批有正义感、关心中国前途,想为中国民主尽一份力的公民参与到人大选举中来。自广州天河区吴泽广 5 月 26 日宣布参选,到 9 月 8 日广州市选举日,广州全市共出现梁树新、吴泽广、邓仲豪、叶瑞立等 18 位(个别人是否属于独立参选有争议)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这在 9 月 5 日北京
12、市十三位公民宣布联合参选之前,广州市的参选人是全国最多,声势也最大。由于广州选举日在全国大中型城市中靠前,广州的参选热也就掀起了 2011 年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轮高潮。这也是自 1980 年的第一波参选热以来,广州首次作为主力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发挥重大作用。然而,结果总是让人失望的,民与官,这个话题的胜利者在现在中国,是永远不会是“民” 。入选理由:广州选举,我们从期待到最后的失望,选举过程中充斥了各种阻碍参选的离奇理由,以及约谈施压等明目张胆的操控手段,让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个过程,反思参与各方的得失,总结经验教训,并借以思考未来的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这些难道在现实中都要有相对性?宪法
13、赋予我们的权利,到底该怎么样实现?行政强制法五审终获通过 规范行政强制避免权力滥用时间:2011 年 6 月 30 日地点:北京经过 12 年、5 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 6 月 30 日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同日发布的主席令宣布,该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法律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规范行政强制的首要问题。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
14、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此外,该法律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并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入选理由:行政强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尊严和财产权利。自从 1999 年提议以来,经历过漫长岁月,这部法律终于得以确立。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谨慎。精神卫生法(草案)艰难面世 民生三问惹争议时间:2011
15、年 6 月 10 日地点:北京6 月 10 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历经 26年漫长孕育终艰难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昨日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另有多家专业机构递交了修改建议书。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社会各界关注焦点还包括如何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中的难点。相关各方暗战犹酣: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说了算?强制收治属于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在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改建议书中,民间公益组织“
16、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提出,作为强制收治的适用条件,“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应予删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则认为,这个概念过于宽泛,应予细化;来自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的专家则认为,草案确定的强制收治适用条件过窄,可能导致很多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入选理由: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解决精神病患者及有精神压力人员的预防、救治、康复、康养等保障问题。规制的主要是政府的保障职能与服务体系、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而当下最为热议、非议的“被精神病”忧虑,并非精神卫生法律的法域内问题,而是对患者的侵权损害问题。侵权损害,轻则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制民事赔偿责任,重则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诸多法规可以依凭,与这部精神卫生法律的草案,关系不大,即法域不重叠。本草案,应该着力解决的,只是精神病人的福利待遇问题,即基本生活保障、医疗(预防、治疗、康复、康养)保障问题。非自愿的住院,在精神疾患救治这个领域属于常态,